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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2月1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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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75 证券简称:*ST东网 公告编号:2020-016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从股东彭朋获悉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沪74执2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6年8月29日,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与彭朋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约定由原告作为融出方,彭朋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依据《协议》的约定,彭朋以其持有的共计2600万股深市股票“东方网络”(证券代码:002175)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分两笔向原告融入合计1.3亿元的资金。韦越萍作为彭朋的配偶,于2016年8月4日事先书面同意了彭朋进行上述交易,且于2017年书面表明其愿意与被告彭朋共同承担相关融资负债。后彭朋向原告补充质押合计500万股“东方网络”股票。截至目前,经部分解除质押,原告仍对被告彭朋持有的30,999,990股“东方网络”股票依法享有质权。

  2018年4月17日,因“东方网络”股票收盘价跌至5.6元/股,导致《协议》项下2笔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均已低于约定的最低履约保障比例,申万宏源认为彭朋及其配偶未依约履行提升履约保障比例至最低值以上的义务,且未能如期足额支付到期利息构成违约,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89)。

  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6月30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1)被告彭朋和被告韦越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申万宏源偿付回购款91,460,000元;

  (2)被告彭朋和被告韦越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申万宏源利息9,402,353.06元以及以91,4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3)被告彭朋和被告韦越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申万宏源违约金15,282,059.18元及以91,4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的违约金;

  (4)若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三项的支付义务,申万宏源可与被告彭朋协议以质押的30,999,990股“东方网络”股票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该质押股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质押股票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彭朋和被告韦越萍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彭朋和被告韦越萍继续清偿。

  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发布的《关于股东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88)。

  二、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彭朋收到《执行通知书》,上海金融法院于2020年1月7日出具了《执行通知书》(2020)沪74执24号,主要内容如下:

  你(单位)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沪74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任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彭朋、韦越萍向申请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25,345,538.82元、相应利息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执行费192,745.54元由被执行人共同负担。

  不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的,上海金融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延迟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彭朋持有公司57,853,38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68%,其中,质押股数为30,999,99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53.58%;冻结股数为57,353,383股,占其持股总数的100%。

  2、公司于2019年9月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签署股票转让之框架协议、表决权委托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7),彭朋正筹划将其持有的东方网络92,173,383股股票全部转让予山东星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星潭”),占东方网络总股本的12.23%。同时,彭朋将其持有的东方网络92,173,383股股票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会议召集权、征集投票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票转让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可撤销、排他及唯一地委托山东星潭或山东星潭指定的主体行使。

  彭朋涉及与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证券”)34,320,000股股票质押回购纠纷,该34,320,000股股份已被国联证券向法院申请司法拍卖,申媛媛竞拍成功,并于2019年10月11日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此次股权变更完成后,彭朋持有的公司股份减少至57,853,3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68%。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3、若被执行人彭朋与韦越萍未履行支付义务,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将可把彭朋质押的30,999,990股公司股票折价,也可就拍卖、变卖该质押股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即上述涉诉的30,999,990股股票存在被拍卖、变卖的风险。若彭朋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之间的30,999,990股股本被拍卖、变卖完成,彭朋所持公司股份将变更为26,853,3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6%。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有关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可能存在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目前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并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上海金融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沪74执24号;

  2、上海金融法院《财产报告财产令》(2020)沪74执24号。

  特此公告!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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