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02月1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29                   证券简称:中新药业        编号:临2020-003号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7日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0年2月1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2020年第二次董事会会议。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8人,实参加董事8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规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并提名,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李颜女士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其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简历请参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李颜女士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妥善解决公司所属第六中药厂土地问题的议案》。

  公司于2003年6月24日召开的第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与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集团”)的资产置换方案,并于2003年7月29日与医药集团签署《资产置换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事项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信息披露。协议约定之一是将医药集团拥有的位于天津市北辰区青光村北145,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置换进入本公司(即现第六中药厂所在地)。该资产置换事项已于2003年实施完毕,资产在协议双方财务上已互相确认,但由于历史原因该宗土地的权属名称变更尚未完成。

  为切实推进该宗土地的权属名称变更工作,经协议双方聘请地籍测绘核实确认,依据天津市北辰区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津(2019)北辰区不动产权第1045325号),医药集团实际向本公司交付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61,088.9平方米,比协议多交付16,088.9平方米。根据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华夏金信评报字[2020]02号),该宗土地使用权单价评估值为420元/平方米,为此公司需向医药集团补充支付款项6,757,338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137%)。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向医药集团补充支付该笔款项并与之签署该宗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的补充协议。董事会责成公司管理层在该补充协议签署后尽快与天津市北辰区不动产管理部门完成权属变更登记程序,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

  公司董事唐铁军、张平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此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详见临时公告2020-005号)

  根据《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余红女士)因工作变动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决定取消该名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70,000股,本次回购注销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9%。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7.20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772,803,076股减少至772,733,076股,公司注册资本也将由772,803,076元减少至772,733,076元。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

  公司董事李立群、王迈、周鸿属于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此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详见临时公告2020-006号)

  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必需的全部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此议案。

  公司董事李立群、王迈、周鸿属于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此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以上第二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18日

  附件:

  李颜女士简历:女,1969年7月出生,中国药科大学中药学院中药鉴定专业毕业,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执业药师。1992年7月至2004年4月,历任天津中新药业乐仁堂制药厂技术干部、质量科副科长、厂长办公室副主任、国际医药交流部部长、企划部部长、厂长办公室主任、厂长助理、副厂长;2004年4月至2008年4月,历任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业管理部副部长、经济运行部部长;2007年11月至2008年5月,任天津中新药业药品营销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任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经济协调部副部长;2009年10月至2012年7月,任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年7月至2017年6月,历任天津太河制药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任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7年5月至2020年1月,任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任天津新内田制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17年12月至2020年2月,任天津乐敦中药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10月至2020年2月,任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证券代码:600329          证券简称:中新药业         编号:临2020-004号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20年2月7日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0年2月1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2020年第一次监事会会议,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余红女士)因工作变动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决定取消该名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70,000股,本次回购注销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9%。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7.20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772,803,076股减少至772,733,076股,公司注册资本也将由772,803,076元减少至772,733,076元。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原因、价格、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2月18日

  证券代码:600329        证券简称:中新药业               编号:临2020-005号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

  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董事会会议与2020年第一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2019年A限制性股票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7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回购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公司已履行下列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并提交中新药业2019年第七次董事会审议。

  2、2019年10月16日,中新药业召开2019年第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3、2019年10月16日,中新药业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同意《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4、2019年10月16日,中新药业召开2019年第六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之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并发表了《关于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1日,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中的激励对象信息进行了内部公示。2019年11月26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6、2019年12月2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7、2019年12月9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19年12月9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同意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公司与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15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3,930,00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7.20元/股。

  9、2019年12月9日,公司2019年第九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同意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公司与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15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3,930,00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7.20元/股。”。

  10、2020年2月17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20年2月17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回购注销相关内容

  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2020年第一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及相关说明,本次回购的原因及内容如下:

  1、股份回购原因及回购数量

  根据《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中“第十三章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二)激励对象因调动、免职、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回购,并支付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鉴于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余红女士)因工作调任离开公司,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决定取消该名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70,000股。

  2、本次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就本次回购发布的公告文件,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7.20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3、回购资金总额及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价格款为504,000元加上相应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支付。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将调整为114人。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2019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本地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2019 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对此部分股份按照《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中对回购事项的规定实施回购注销。

  六、监事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原因、价格、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经核查,行通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回购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3、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0年第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18日

  证券代码:600329    证券简称:中新药业        编号:临2020-006号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完成了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的登记手续,并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的股份总数由本次授予前的768,873,076股增加至772,803,076股,公司注册资本由768,873,076元增至772,803,076元。

  根据《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董事会和2020年第一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注销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9%。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772,803,076股减少至772,733,076股,公司注册资本也将由772,803,076元减少至772,733,076元。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章程》做出相应修订。修订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如下:

  1、修订《公司章程》第十九条。

  原:“第十九条  公司于2010年5月14日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方案具体内容为:“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中国准则),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资本公积余额为945,735,376元,公司拟以现有总股本369,654,3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共转出资本公积369,654,360元,资本公积余额为576,081,016元。”。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暂为:普通股739,308,720股,其中境内公众股为539,308,720股,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72.95%;境外公众股为200,000,000,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27.05%。

  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议案,并于2015年7月10日为新发行股份29,564,356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登记托管手续。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暂为:普通股768,873,076股,其中境内公众股为568,873,076股,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73.99%;境外公众股为200,000,000,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26.01%。”

  现修改为:“第十九条  公司于2010年5月14日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方案具体内容为:“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中国准则),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资本公积余额为945,735,376元,公司拟以现有总股本369,654,3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共转出资本公积369,654,360元,资本公积余额为576,081,016元。”。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暂为:普通股739,308,720股,其中境内公众股为539,308,720股,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72.95%;境外公众股为200,000,000,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27.05%。

  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议案,并于2015年7月10日为新发行股份29,564,356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登记托管手续。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暂为:普通股768,873,076股,其中境内公众股为568,873,076股,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73.99%;境外公众股为200,000,000,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26.01%。

  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12月9日召开的2019年第十次董事会分别审议通过了有关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完成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的登记手续,公司普通股总数增加至772,803,076股。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有关回购注销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暂为:普通股772,733,076股,其中境内公众股为572,733,076股,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74.12%;境外公众股为200,000,000,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25.88%。”

  2、修订《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

  原:“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68,873,076元。”

  现修改为:“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72,733,076元。”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18日

  证券代码:600329          证券简称:中新药业        编号:临2020-007号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

  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通知债权人的理由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董事会和2020年第一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工作变动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决定取消该名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70,000股,本次回购注销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9%。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7.20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时公告2020-005号)。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772,803,076股减少至772,733,076股,公司注册资本也将由772,803,076元减少至772,733,076元。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二、需债权人知悉的信息

  由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30日、未接到通知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律的有关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7号中新大厦8层

  2、申报时间:2020年2月19日至2020年4月3日 8:30-17:00

  3、联系人:江凌、王健

  4、联系电话:022-27020892

  5、传真号码:022-27020292

  特此公告。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18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