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2月1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18号本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1、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邹磊先生
4、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1人,独立董事刘登清先生通过通讯方式参会,董事俞培根先生、黄伟先生、徐鹏先生、白勇先生、谷大可先生、徐海和先生因事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张继烈先生、傅海波先生因事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龚丹先生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选举王志文先生为本公司第九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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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浒、张艳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