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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2月1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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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欧浦 公告编号:2020-015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0),近日公司收到相关诉讼的进展性文件。现将相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9)粤03民初870号案件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与深圳市彼岸大道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彼岸大道”、“原告”)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0)。

  (二)进展情况

  本案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关于欧浦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根据该条规定,公司的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陈礼豪代表欧浦公司签订《第三人保证合同》经过了公司机关的决议,其行为属于越权代表。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因此,认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行为效力问题的关键是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超越权限,是否属于善意相对人。本案中,欧浦公司系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等重大经营事项均应依法公开,原告可以通过很低的交易成本了解到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权自行决定对外担保以及公司重大决议事项,其作为相对人对与担保相关的决议文件负有基本审查义务。庭审中,原告确认其在签订《第三人保证合同》时未审查欧浦公司《公司章程》和决议文件。因此,原告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不属于善意相对人,欧浦公司关于《第三人保证合同》无效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告主张欧浦公司对顺钢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本案中,原告、欧浦公司对《第三人保证合同》无效均有过错,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和全案情况,欧浦公司应对顺钢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其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顺钢公司追偿。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对该部分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依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彼岸大道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借款本金1.94亿元、利息15,69,000元及罚息(以209,69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5月26日起计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2、被告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彼岸大道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律师费20万元;

  3、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陈礼豪、田洁贞、佛山市顺德区欧陆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1、2项确定的被告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4、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第1、2项所判决债务的二分之一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其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5、驳回原告深圳市彼岸大道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235,445.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0,445.82元,由原告深圳市彼岸大道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124,445.82元,被告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陈礼豪、田洁贞、佛山市顺德区欧陆投资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116,000元,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参加诉讼,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初870号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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