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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2月1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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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0-027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进展公告

  李宗松先生、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19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可能被动减持公司股票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编号:2019-135)。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以下简称“新沂必康”)拟自2019年11月11日起90个自然日内,被动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45,968,517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

  截至2020年2月8日,李宗松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沂必康本次减持股份的期限已经届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其减持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的股份情况

  1、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情况

  李宗松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沂必康部分股票遭遇强制平仓导致被动减持,2019年11月11日至2020年2月8日,被动减持情况如下:

  ■

  2、大宗交易减持情况

  2019年11月11日至2020年2月8日,李宗松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沂必康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情况如下:

  ■

  3、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新沂必康在公司2015年度重大资产重组中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承诺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目前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2、2019年1月3日,李宗松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沂必康承诺自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2日,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不含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以及在该期间内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该部分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增加的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股东承诺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2)。目前该承诺已到期结束。

  3、李宗松先生作为重大资产重组之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承诺:(1)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2)本人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新增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承诺期限为:2016年4月11日-2019年4月11日,目前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后李宗松先生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新沂必康仍是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减持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2、鉴于李宗松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沂必康前期所质押股份存在的被动减持情况并未得到全部解决,仍需与相关质权人进行积极沟通,未来仍可能存在继续被动减持的情形,即新沂必康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宗松先生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自2020年2月9日起的90个自然日内可能存在遭遇强制平仓导致被动减持的情形。详情请见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可能被动减持公司股票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1)。

  3、公司已督促李宗松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沂必康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公司股份。

  四、 备查文件

  李宗松先生、新沂必康关于减持进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0-028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利巴韦林注射液等药品生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收到复函的情况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向延安市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协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疫重要药品利巴韦林小容量注射剂委托生产手续紧急请示》,并于2020年2月10日收到延安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延安必康办理利巴韦林注射液等药品委托生产手续的复函》(延政函[2020]20号),主要内容如下:

  “贵公司《关于协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疫重要药品利巴韦林小容量注射剂委托生产手续紧急请示》收悉,现回复如下:

  利巴韦林作为新型肺炎诊疗方案第五版推荐用药之一,对新冠肺炎救治和疫情防控工作具有重要作用。贵公司具有利巴韦林生产所需的工厂、设备和技术人才,延安市政府将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开辟应急绿色通道,全力支持贵司整合内部资源,加快利巴韦林注射液等重要药品落地投产投放,力争利巴韦林注射液达到年产6000万支产能,利巴韦林片年产10亿片产能。同时,希望贵公司加大外引内联,进一步提升应急物资和重点药品的保障能力,为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做出更大贡献。”

  二、本次投资事项概述

  公司为响应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号召,以实际行动支持新型冠状病毒的防疫工作,践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拟投资人民币500.00万元支持公司下属子公司利巴韦林注射液等药品的生产,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主要用于原辅包的采购,生产设备所需购买相应规格的模具等。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属于董事长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

  三、本次生产利巴韦林注射液等药品的基本情况

  公司利巴韦林注射液(国药准字H20103476)批准文号由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康新沂”)持有,利巴韦林片(国药准字H19999379)由西安必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必康”)持有。由于利巴韦林注射液批文和利巴韦林片批文的持有企业必康新沂和西安必康生产安排和产能限制,因此公司委托条件更好的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山阳生产基地相关生产线进行生产。

  拟承担利巴韦林注射液的车间为:小容量注射剂车间;拟承担利巴韦林片的车间为:固体制剂车间(含片剂)。其中,小容量注射剂车间每天单班生产30万支(2毫升/支),固体制剂车间(含片剂)每天单班生产500万片。以上两车间都已取得GMP认证,其生产设施、场地、设备、人员等都已满足技术要求,生产条件完全符合相关要求,产能也已具备,预计将在二月下旬达到规划产能。

  四、本次投资实施的目的及其他安排

  1、本次投资实施的目的

  面对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公司响应国家号召,承担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不仅强化了在医药大健康领域的发展能力,也提升了公司在市场上的综合竞争能力。

  2、其他安排

  由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实施细则尚未出台,药企委托生产依然按原政策执行。由委托生产方向所在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受托方连续生产三批。申请流程为:(1)送检合格后申报;(2)委托方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现场动态核查;(3)批准申请。

  五、本次投资存在的风险对公司的影响

  1、存在的风险

  本次投资可能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给本次投资的建设带来不确定性风险。公司将根据本次投资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续情况请以公司后续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进展公告为准。

  2、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的产业链结构。且本次投资小、建设周期短,短期内即可为公司带来经营效益,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公司将在切实做好自身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继续履行社会责任,为抗击疫情提供更多力所能及的帮助。本次投资对公司当期生产经营及投资者利益不构成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延安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延安必康办理利巴韦林注射液等药品委托生产手续的复函》(延政函[2020]20号)。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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