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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2月1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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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产管理计划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603366        股票简称:日出东方            公告编号:2020-017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产管理计划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出东方”或“公司”)于2017年3月,以自有资金5000万元认购了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人”)发行的首誉光控-瑞丰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投资标的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到期日为2019年12月24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披露的《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认购首誉光控-瑞丰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011)。

  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披露了《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资产管理计划进展公告》,资产管理人收到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深圳市远致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的会议通知,资产管理人将于1月3日参加合伙企业合伙人会议,会议将确定本资产管理计划后续延期或清算安排等事项。详见公司公告(    公告编号:2019-069)。

  2020年1月3日,公司接到资产管理人发出的《首誉光控-瑞丰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临时公告》,“合伙人会议已于2020年1月3日召开,就有限合伙企业延期等事项进行商议,会议当天尚未形成决议。本计划将根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大会形成的最终决议公告后续展期或者清算事宜安排”。详见公司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4)。

  2020年1月7日,公司接到资产管理人发出的《首誉光控-瑞丰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临时公告》,资产管理人收到合伙企业发出的会议文件《深圳远致富海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020年第一次合伙人会议表决票》、《深圳远致富海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退出意向函》,需合伙人表决是否同意将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延期至2020年12月24日,并填写合伙份额的退出意向。并要求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下午6点之前反馈意见。公司投资部按基金合伙人会议要求,已于2020年1月19日给予管理人退出份额的反馈意见。

  2020年2月10日,公司接到资产管理人发出的《首誉光控-瑞丰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展期公告》,“合伙企业已于2020年1月3日召开合伙人会议,现本计划管理人收到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深圳远致富海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决议》,根据合伙人表决情况,形成决议如下:同意深圳远致富海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期限延期一年至2020年12月24日。根据《首誉光控-瑞丰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约定,本计划的存续期限相应延长一年至2020年12月24日。如根据本计划实际情况再有调整的,管理人亦将及时公告告知。”

  公司将密切跟踪该资管计划产品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股票代码:603366       股票简称:日出东方             公告编号:2020-018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到期无法

  收回等事项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出东方”或“公司”)于2020年1月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到期无法收回等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03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将《问询函》提及的相关内容回复如下:

  一、根据公告,公司于2017年3月以自有资金5000万元认购了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人)发行的首誉光控-瑞丰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资管计划)份额,并通过深圳市远致富海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远致富海)最终投出。请公司结合前期合同条款,补充披露:(1)公司与资产管理人、远致富海及相关方分别就到期期限、投资决策方式、投资收益等具体约定情况;(2)资产管理人、远致富海当前的运营管理情况,以及最终投资标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否存在影响公司收回投资的不利因素,并提示相关风险。

  1.1公司与资产管理人、远致富海及相关方分别就到期期限、投资决策方式、投资收益等具体约定情况

  【公司回复】

  1.1.1根据公司与资产管理人签署的《首誉光控-瑞丰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关于到期期限、投资决策方式、投资收益方面的约定如下:

  1.1.1.1到期期限

  资管计划存续期限为计划成立之日起至终止日的期间,即标的资产的合伙期限自2014年12月24日起的5年,如资管计划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提前终止或延期的,投资终止日对应提前终止或延期。

  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或延长部分或全部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存续期,进而提前或延期终止计划,并以网站公告形式通知全体资产委托人。

  1.1.1.2投资决策方式

  根据公司与资产管理人签署的《首誉光控-瑞丰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因该资产管理计划为专项资管计划,关于资管计划的投资标的已明确载明于管理合同中,即本计划项下委托财产将用于溢价受让原由盈驰1号认缴5000万元出资额对应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份额及其对应权利,并通过该有限合伙企业最终投资于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合同的签署,即视同委托人认可资管计划的专项投资标的,并约定了费用、收益、管理、退出等条款。

  1.1.1.3投资收益

  根据资管合同的约定,本计划不设预期收益率,不承诺收益本金不受损失。本计划仅以收到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分配金额为限向全体委托人进行分配,不对可分配金额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不对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投资管理情况作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实际收益未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管理人不参与收益分配;超过业绩比较基准,资产管理人在按照资管合同约定在扣除资产管理本身应纳相关税费、资产管理人的固定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及委托人本金、按照业绩比较基准分配的收益后的剩余部分(如有),分配剩余部分的20%作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1.1.2根据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远致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签署的《深圳远致富海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关于到期期限、投资决策方式、投资收益方面的约定如下:

  1.1.2.1到期期限

  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止。合伙期限届满,根据合伙企业经营情况,需要延长合伙期限的,需经合伙人会议同意。

  1.1.2.2投资决策方式

  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之投资目的为投资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的全部现金资产只能进行闲置资金增值投资,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主动投资于不动产或其它固定资产。

  未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内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1.1.2.3投资收益

  当合伙人年均投资收益率小于8%时,按合伙人实缴比例分配;当合伙人年均投资收益等于或大于8%但小于8.89%时,优先按合伙人实缴比例分配至年均投资收益率8%,剩余可分配收益由两名普通合伙人平均分配;当合伙人的年均投资收益率等于或大于8.89%时,扣除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总额后的全部收益,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合伙人分配所得的收益的10%平均分配给两名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合伙人按照持有份额比例共同分担。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意见】

  我们认真核查了《首誉光控-瑞丰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深圳远致富海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等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上述回复情况属实。

  1.2资产管理人、远致富海当前的运营管理情况,以及最终投资标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否存在影响公司收回投资的不利因素,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回复】

  1.2.1资产管理人、远致富海当前的运营管理情况

  1.2.1.1资产管理人当前的运营管理情况

  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重庆光控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资产管理人提供的《首誉光控-瑞丰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019年第3季度报告》显示:“管理人严格遵守了资管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为原则管理和运营委托资产,在控制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为委托人谋求最大的利益,未出现投资违反法律法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的情况,无因公司未勤勉尽责或操作不当而导致委托资产财产损失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和监察稽核工作未发现异常交易行为,未发现直接或通过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资产管理计划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公司于2019年7月5日收到资管计划分配收益373.49万元。

  1.2.1.2远致富海当前的运营管理情况

  深圳远致富海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是由深圳市远致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专项投资于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的有限合伙企业。

  根据资产管理人提供的《首誉光控-瑞丰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报告》及《深圳远致富海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9]9365号)显示,深圳远致富海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运营正常。

  1.2.2最终投资标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经过公司的核查以及《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委托理财到期无法收回的原因以及资金安全性”的独立意见》(以下简称“独立意见”),从目前资产管理人提供的管理报告、深圳远致富海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018年度审计报告及查询其他公开信息看,该公司目前在正常经营。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投资标的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担保业务、投资开发,信息咨询;贷款担保;自有物业租赁等业务。

  1.2.3是否存在影响公司收回投资的不利因素,并提示相关风险

  2020年1月3日,公司接到资产管理人发出的《首誉光控-瑞丰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临时公告》,“合伙人会议已于2020年1月3日召开,就有限合伙企业延期等事项进行商议,会议当天尚未形成决议。本计划将根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大会形成的最终决议公告后续展期或者清算事宜安排”。

  2020年1月7日,公司接到资产管理人发出的《首誉光控-瑞丰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临时公告》,资产管理人收到合伙企业发出的会议文件《深圳远致富海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020年第一次合伙人会议表决票》、《深圳远致富海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退出意向函》,需合伙人表决是否同意将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延期至2020年12月24日,并填写合伙份额的退出意向。并要求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下午6点之前反馈意见。公司投资部按基金合伙人会议要求,已于2020年1月19日给予管理人退出份额的反馈意见。

  2020年2月10日,公司接到资产管理人发出的《首誉光控-瑞丰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展期公告》,“合伙企业已于2020年1月3日召开合伙人会议,现本计划管理人收到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深圳远致富海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决议》,根据合伙人表决情况,形成决议如下:同意深圳远致富海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期限延期一年至2020年12月24日。根据《首誉光控-瑞丰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约定,本计划的存续期限相应延长一年至2020年12月24日。如根据本计划实际情况再有调整的,管理人亦将及时公告告知。”

  根据《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委托理财到期无法收回的原因以及资金安全性”的独立意见》显示:从目前首誉资管提供的管理报告、深圳远致富海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018年度审计报告及查询其他公开信息看,该公司目前在正常经营,但资管计划仍存在流动性风险,不能完全排除违约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也无法预期何时能收回全部投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意见】

  我们认真核查了首誉资管提供的管理报告、深圳远致富海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018年度审计报告、《首誉光控-瑞丰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展期公告》及查询其他公开信息,我们认为公司上述回复情况属实。

  二、根据公告,专项资管计划到期日为2019年12月24日,2020年1月3日召开的合伙人会议就延期或清算等事项尚未形成决议,将根据有限合伙人大会形成的最终决议公告后续展期或者清算事宜安排。请公司补充披露:(1)前期是否明确约定并授权相关合伙人会议对延期或清算事项另行决议,如已约定,说明召开方式、参与机构及人员、召开期限等;(2)有限合伙人大会最终决议的形成时间及相关安排;(3)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具体追偿措施。

  2.1前期是否明确约定并授权相关合伙人会议对延期或清算事项另行决议,如已约定,说明召开方式、参与机构及人员、召开期限等

  【公司回复】

  相关合伙人会议对延期或清算事项的召开期限在合伙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召开方式为合伙人会议,参与机构为全体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止。合伙期限届满,根据合伙企业经营情况,需要延长合伙期限的,需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合伙人会议讨论延长合伙期限、合伙企业解散及清算事宜的,需由合计持有合伙企业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合伙人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解散清算的,清算人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担任,但当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未履行应尽职责而被除名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决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之外的人士担任。清算期内合伙企业不再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管理费,清算期为一年。

  合伙人会议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意见】

  我们认真核查了《深圳远致富海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我们认为公司上述回复情况属实。

  2.2有限合伙人大会最终决议的形成时间及相关安排

  【公司回复】

  根据资产管理人2020年1月7日提供的《首誉光控-瑞丰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临时公告》,资产管理人收到合伙企业发出的会议文件《深圳远致富海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020年第一次合伙人会议表决票》、《深圳远致富海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退出意向函》,需合伙人表决是否同意将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延期至2020年12月24日,并填写合伙份额的退出意向。并要求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下午6点之前反馈意见。公司投资部按基金合伙人会议要求,给予管理人退出份额的反馈意见。

  2020年2月10日,公司接到资产管理人发出的《首誉光控-瑞丰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展期公告》,“合伙企业已于2020年1月3日召开合伙人会议,现本计划管理人收到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深圳远致富海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决议》,根据合伙人表决情况,形成决议如下:同意深圳远致富海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期限延期一年至2020年12月24日。根据《首誉光控-瑞丰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约定,本计划的存续期限相应延长一年至2020年12月24日。如根据本计划实际情况再有调整的,管理人亦将及时公告告知。”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意见】

  我们认真核查了《深圳远致富海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首誉光控-瑞丰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临时公告》及《首誉光控-瑞丰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展期公告》,我们认为公司上述回复情况属实。

  2.3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具体追偿措施

  【公司回复】

  (1)公司已成立专项小组,积极与资产管理方沟通,密切跟踪该资管计划产品进展情况。

  (2)公司将积极与管理人沟通,寻求包括但不限于份额转让等在内的退出方案。

  (3)采纳独立董事意见,公司将责任落实到人,继续向首誉资管索取相关资料,确切掌握与资管产品相关的各项数据、信息,维护自身应有的合法权益,并采用各种可能的措施尽快收回投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上述回复情况属实。

  三、2018年度,公司计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1.05亿元,计提其他理财产品减值损失4,262.36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目前委托理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并说明是否存在到期无法收回的情况;(2)全面核查委托理财到期无法收回的原因,说明公司内控及风控制度是否存在缺陷,执行是否有效;(3)公司委托理财资金是否存在流向关联方的情况;(4)请公司严格执行对委托理财的减值测试,并对发现的风险和问题,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1目前委托理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并说明是否存在到期无法收回的情况

  【公司回复】

  3.1.1存续期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情况

  单位:万元

  ■

  3.1.2存续期的自有资金委托理财情况

  3.1.2.1低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情况

  单位:万元

  ■

  3.1.2.2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情况

  单位:万元

  ■

  备注:

  1.上述表中第9条若水彤云影视基金优先级产品、第10条若水彤云影视基金普通级产品,截至2017年12月31日,尚有本金1000万及利息90万未收回。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经公司管理层评估,于2017年度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2.上述表中第11条中云当代一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经公司管理层评估,于2018年度进行了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3.上述表中第12条财通基金玉泉成功1号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经公司管理层及评估机构评估,于2018年度对成本与净值差额计提减值1,467,828.93元。

  4.上述表中第13条首誉光控-瑞丰2号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根据《首誉光控-瑞丰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显示:资管计划最终投资于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根据《独立意见》显示:从目前首誉资管提供的管理报告、深圳远致富海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018年度审计报告及查询其他公开信息看,该公司目前在正常经营,但资管计划仍存在流动性风险,不能完全排除违约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也无法预期何时能收回全部投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上述回复情况属实。

  3.2全面核查委托理财到期无法收回的原因,说明公司内控及风控制度是否存在缺陷,执行是否有效

  【公司回复】

  3.2.1委托理财到期无法收回的原因

  3.2.1.1若水彤云影视基金

  公司于2013年10月以自有资金1,000万元出资与北京若水彤云影视有限公司共同从事影视投资业务,合资期限为3+1年。截至2017年10月8日,已到期,若水彤云未按合同支付本金1,000万及利息90万,出现减值迹象。公司于合同到期日后即开展催收工作,数次赴若水彤云公司交涉及查看账册,至2017年年报披露日止,无任何可收回迹象,公司于2017年度财务报告中对该项投资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公司与2019年5月27日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2019年12月31日,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裁决(1)北京若水彤云文化创新产业有限公司向公司返还优先级投资本金500万元、收益135万元;(2)北京若水彤云文化创新产业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优先级投资本金500万元在投资期届满后的逾期未返还的损失,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优先级投资款本金500万元返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5月17日为71.14万元。公司正依据仲裁裁决书向北京若水彤云文化创新产业有限公司要求按裁决内容归还投资本金、收益及支付相关款项。

  3.2.1.2中云当代一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帅康电气于2017年10月以自有资金认购了3,000万元私募基金份额,投资期限为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

  2018年3月,帅康电气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赎回所投资款项,基金管理人承诺在2018年6月26日兑付本金和利息,但到期未能兑付。后经了解,中云基金实际控制人毛浩鹏在2018年3月份被上海浦东经侦大队以涉嫌非法吸储执行刑事拘留,公司另一涉案人员王丽丽在押,喻望龙取保候审,中云基金目前已停业。管理层基于当时的案件进展,对该笔投资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1000万元。

  2018年8月3日,帅康电气以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当代文化发展文化有限公司、鹰潭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春芳、王书同为被告向浙江省余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五被告基于债务承担和担保归还帅康电气基金投资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利息。余姚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案件直接关联人上海中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云基金”)涉嫌刑事犯罪,上海浦东公安局已经立案侦查,故认为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涉嫌经济犯罪,裁定驳回帅康电气的起诉。帅康电气不服一审裁定,依法于2019年3月1日向宁波中院提起上诉,宁波中院受理后经开庭审理,维持了一审裁定。公司于2018年度财务报告中对该笔投资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公司后续将紧密跟踪案件进展情况,尽最大可能减少投资损失。

  3.2.1.3财通基金玉泉成功1号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本金5,000万元,初始投资日2016年9月9日,基金投资对象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固定收益品种。因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定增股票受减持新规影响,不能于专户约定的到期日完全变现,导致该项资产管理计划需按合同约定自动延期至资产管理计划下的资产全部变现之日。2018年5月7日,公司申请赎回,2018年5月14日,财通基金-玉泉成功1号资产管理计划执行清算,公司收到赎回款39,451,791.63元,对应赎回的本金账面价值44,831,581.40元,亏损  5,379,789.77 元。基金持有的44万股相关公司的股票因受减持新规影响,不能于专户约定的到期日完全变现。现公司将根据二级市场股价情况,择机减持变现。

  3.2.1.4首誉光控-瑞丰2号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首誉光控-瑞丰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显示:资管计划最终投资于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委托理财到期无法收回的原因以及资金安全性”的独立意见》显示:从目前首誉资管提供的管理报告、深圳远致富海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018年度审计报告及查询其他公开信息看,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目前在正常经营,但资管计划仍存在流动性风险,不能完全排除违约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也无法预期公司何时能收回全部投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上述回复情况属实。

  3.2.2说明公司内控及风控制度是否存在缺陷,执行是否有效

  【公司回复】

  公司建立了完整的内控管理制度,公司投资项目的批准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对涉及披露标准的投资项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投资理财项目执行了有效的决策及内控流程,并运行有效(例如:本次资管计划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出具了同意的意见,并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经营层具体实施时,经过了必要的内部流程,并按规定进行了信息披露)。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投资产品的多样性和结构性安排,公司将进一步提高对投资风险的分析和识别的能力,持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等,防范投资风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上述回复情况属实。

  3.2.3公司委托理财资金是否存在流向关联方的情况

  【公司回复】

  经过公司自查及独立董事核查,公司董事长徐新建先生直接持股或控制的太阳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江苏赫尔斯镀膜技术有限公司2017-2019年度的财务记录,未发现其与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远致富海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及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这三家公司存在交易信息及资金往来,也未发现委托理财资金流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其它关联方的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上述回复情况属实。

  3.2.4请公司严格执行对委托理财的减值测试,并对发现的风险和问题,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回复】

  公司将持续关注所有投资理财项目,逐项梳理评估减值情况,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和问题并给出解决方案,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意见】

  公司将严格执行对委托理财的减值测试,并对发现的风险和问题,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请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事项逐项发表意见。请独立董事充分核实委托理财到期无法收回的原因以及公司资金安全性,并出具独立意见。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上述事项逐项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关于对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到期无法收回等事项的问询函》之“公司委托理财到期无法收回的原因以及资金安全性“的独立意见”。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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