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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2月1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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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82 证券简称:万邦德 公告编号:2020-017
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2月11日下午14:3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2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2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栋梁路1688号,公司行政楼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姜全州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6,239,79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9.4284%。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46,042,39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9.3455%。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东人数1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97,4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829%。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296,43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5447%。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姜全州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审议事项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1、《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6,115,2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08%,

  反对12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171,9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967%,

  反对12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3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关于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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