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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2月1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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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六、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本次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跟投,中信证券投资获配200万股,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保荐机构安排本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本次跟投的股份数量和金额,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4,872万元,本次获配股数200万股,获配金额为4,872万元,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为4%,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5,000.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24.36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36.16倍(每股收益按照2018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5.29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67元(按照2018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4.61元/股(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照2019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21,800.0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2月10日出具了“天健验[2019]19号”《验资报告》。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11,875.06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根据“天健验[2019]19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09,924.94万元。

  十一、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31,828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2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4,300,000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4907451%,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4,279,132股,放弃认购数量为20,868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3,700,00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33,700,000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0,868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19〕857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6月30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9年9月30日/2019年1-9月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审阅,并出具天健审[2019]9269号《审阅报告》。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19年业绩预告情况

  公司合理预计2019年度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公司预计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11,000万元至122,000万元,较2018年同期增长23.30%至35.52%;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8,300万元至31,400万元,较2018年同期下降15.72%至6.49%;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8,000万元至31,100万元,较2018年同期增长-7.64%至2.59%。公司经营情况良好,预计营业收入保持平稳增长,2019年净利润较2018年小幅下滑,主要系汇率损益变动以及公司2019年加大销售推广及研发投入力度,销售费用和研发费用有所增长。

  极端情况下,若公司对美国加征相关关税的申诉全部失败,则公司2019年度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上述2019年度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二、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2019年9月,公司子公司Autel纽约收到美国海关针对汽车智能诊断电脑、工业内窥镜、读码卡、车辆通信接口4类货物的补征关税通知,合计金额为517万美元,公司目前已聘请美国律师就上述补征关税事项进行申诉,根据美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预计申诉成功的可能性较大。此外,公司于2019年7月底已将出口美国市场的产品基本转移至越南工厂生产,而Autel纽约从越南进口的货物不适用301条款,不会被加征税款,因而美国海关补征关税事项不会对公司未来业务产生重大影响。从整体上看,美国海关补征关税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除上述情形外,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主要产品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况、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综上所述,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情况与经营业绩较为稳定,总体经营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异常变动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公司具体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和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保荐人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等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发行人具备《证券法》、《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保荐人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黄新炎,男,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信息传媒行业组总监,保荐代表人。自保荐制度执行以来,曾负责或参与了恒泰艾普、润和软件、首航节能、海南橡胶、正元智慧等IPO项目,中粮屯河、中科金财等再融资项目。

  金田,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主要参与华友钴业、正元智慧、朗新科技、鼎胜新材等IPO项目,赣锋锂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创智科技重大资产重组等重组项目,新国都非公开、冠城大通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鼎胜新材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李红京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本人不再担任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3)本人在担任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本条前述承诺;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期间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5)本人计划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减持价格将根据减持当时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如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7)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2、公司股东李宏承诺:

  (1)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本人不再担任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3)本人在担任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本条前述承诺;

  (4)本人计划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减持价格将根据减持当时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如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6)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业务规则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同时,李宏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首发前股份。

  (2)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公司股东道合通达、达晨创丰、达晨创泰、达晨创恒、达晨财信、达晨创瑞、五星钛信、温州钛星、平阳钛和承诺:

  (1)本企业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本企业计划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减持价格将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如本人/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本企业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业务规则对股东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公司股东南山鸿泰、深圳兼固、熔岩战略、海宁嘉慧、梅山君度、青岛金石、广州智造、扬州尚颀、熔岩二号、熔岩浪潮、熔岩时代承诺:

  (1)本企业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本企业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业务规则对股东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公司股东道合通泰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业务规则对股东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6、除李红京及李宏外,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华军、高毅辉、农颖斌、王永智、王勇承诺:

  (1)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期间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本人不再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4)本人在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本条前述承诺;

  (5)本人计划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减持价格将根据减持当时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如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7)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业务规则对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7、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张伟、周秋芳、任俊照承诺:

  (1)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本人不再担任公司的监事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3)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本条前述承诺;

  (4)本人计划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减持价格将根据减持当时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如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6)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业务规则对监事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8、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邓仁祥、银辉、詹金勇、罗永良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首发前股份。

  (2)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4)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二、关于公司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1、稳定股价的措施

  本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制订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稳定股价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稳定股价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稳定股价方案,直至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本公司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份回购预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以后实施(如需)。

  本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公司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红京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公司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红京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连续十二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20%,不高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5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公司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4)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及相关主体用于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5)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如李红京先生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届满后对李红京先生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届满后对其从公司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6)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李红京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宏、李华军、高毅辉、农颖斌、王永智、王勇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股东大会表决的,作为公司股东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公司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公司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股利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红京、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宏、李华军、高毅辉、陈全世、廖益新、周润书、农颖斌、王永智、王勇承诺:

  本公司/本人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五、关于业绩摊薄的填补措施及承诺

  1、公司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

  本次发行后的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预计即期回报将会摊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公司拟通过加快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促进完善公司各板块业务发展,强化风险控制等方面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降低摊薄影响,填补回报。公司制定的主要具体措施如下:

  (1)进一步开拓国际和国内市场,巩固公司全球化发展战略

  公司汽车诊断系列产品在国外已获得客户的认可,形成了较好的品牌影响力,公司将利用现有的客户基础和品牌优势,进一步加大开拓国际新兴市场和国内市场的力度,争取更大的市场份额。公司的胎压监测系列产品已推向市场,公司将不断深入和引导客户需求,加大产品的推广力度,争取早日打开市场。

  (2)加快引进核心技术人才,完善研发创新体系。

  公司所处的行业对研发技术人才的要求较高,虽然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培养锻炼了一支高效、精干的技术人才队伍,但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公司研发规模的不断扩大,对高层次的技术人才还是有着强烈的需求。公司将进一步加大海内外技术人才的引进,建立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人才管理和激励机制。公司将继续维持较高的研发投入,健全研发机构,完善研发创新体系,提升产品盈利能力。

  (3)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紧密围绕公司未来战略和主营产品,持续能力得到充分保障,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充分有效利用募集资金。

  (4)公司在制度建设方面,将继续完善法人治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制度,提供制度保障,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保障现金分红制度,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5)公司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为确保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红京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确保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宏、李华军、高毅辉、陈全世、廖益新、周润书、农颖斌、王永智、王勇承诺:

  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就未能兑现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红京就未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如果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李宏、李华军、高毅辉、陈全世、廖益新、周润书、张伟、周秋芳、任俊照、农颖斌、王永智、王勇承诺:

  本人若未能履行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承诺:

  本公司承诺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承诺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中伦律师承诺:

  本所承诺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审计及验资复核机构天健会计师承诺:

  本所承诺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4)评估机构中联评估承诺:

  本公司承诺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之专业结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按照相关法律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七、其他承诺事项

  1、社保、公积金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红京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或公司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承诺人承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所有相关经济赔付责任,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2、实际控制人对大疆案担保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红京就公司对大疆案的担保进行承诺: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需对上述案件承担任何经济支出的,则由本人以个人财产予以承担,保证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不会由于上述事项遭受任何损失。

  3、个人所得税缴纳相关承诺

  (1)公司股东李宏、道合通达、道合通旺、道合通泰承诺:关于公司历史上股份制改造或历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权转让产生的纳税义务,如受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缴纳相关税费的,本企业/本人将积极配合主管税务机关的行为并予以缴纳相关税费。

  (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红京承诺:关于公司历史上股份制改造或历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权转让产生的纳税义务,如受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缴纳相关税费的,本人将积极配合主管税务机关的行为并予以缴纳相关税费;如果公司历史上历次股本变动、股份制改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相关主体未履行纳税义务而导致公司受到主管税务机关罚款、追缴滞纳金等使公司承受经济负担的,则由本人以个人财产予以承担,保证公司不会由于上述情况而遭受任何损失。

  八、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了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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