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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2月1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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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05                 证券简称:渤海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0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2月10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2月10日(星期一)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http://wltp.cninfo.com.cn)的时间为2020年2月10日(星期一)9:15至15:00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源道12号,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刘瑞深。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08,777,7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20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18,811,1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69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89,966,5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511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提案表决情况

  1.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表决结果:

  提案1 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提案1.01 选举赵力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106,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7.22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当选。

  提案1.02 选举于俊宏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106,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7.22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当选。

  提案1.03 选举李华青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106,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7.22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当选。

  提案1.04 选举邢立斌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106,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7.22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当选。

  提案1.05 选举王新玲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106,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7.22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当选。

  提案1.06 选举刘瑞深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106,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7.22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当选。

  提案2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提案

  提案2.01 选举龚国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106,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7.22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当选。

  提案2.02 选举胡子谨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106,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7.22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当选。

  提案2.03 选举汪斌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106,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7.22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当选。

  提案3 关于选举公司非职工监事的提案

  提案3.01 选举陶蕾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106,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7.22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当选。

  提案3.02 选举刘苒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106,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7.22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当选。

  提案3.03 选举陈寿华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106,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7.22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当选。

  提案4:关于全资子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提案

  ■

  审议结果:通过。

  提案5:关于全资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提案

  ■

  审议结果:通过。

  提案6:关于授权办理全资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提案

  ■

  审议结果:通过。

  提案7:关于拟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提案

  ■

  审议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冠、王凤。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10日

  证券代码:000605                 证券简称:渤海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1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2月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2、本次会议于2020年2月10日16:00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3、本次应参会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人。(全部董事均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出席会议,无委托出席情况),无缺席情况。

  4、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推举刘瑞深先生主持会议,公司监事列席了会议。

  5、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关于选举刘瑞深先生为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同意选举刘瑞深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为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三年。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2、《关于选举王新玲女士为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

  同意选举王新玲女士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为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三年。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3、《关于选举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战略委员会:

  选举刘瑞深先生、汪斌先生和赵力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刘瑞深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

  选举龚国伟先生、胡子谨女士和王新玲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龚国伟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提名委员会:

  选举胡子谨女士、龚国伟先生和刘瑞深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胡子谨女士担任主任委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选举汪斌先生、胡子谨女士和李华青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汪斌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上述委员会委员任期均为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三年。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4、《关于聘任冯文清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李新霞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长刘瑞深先生提名,同意聘任冯文清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李新霞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均为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三年,上述人员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5、《关于聘任王传东先生、李鹏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靳德柱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根据公司总经理冯文清先生提名,同意聘任王传东先生、李鹏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靳德柱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均为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三年,上述人员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6、《关于聘任刘杨女士为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刘杨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为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三年,刘杨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10日

  附件:候选人简历

  1、冯文清,男,1966年6月生,给排水工程专业,本科学历。曾任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自来水公司工程技术部部长、净水厂厂长、副经理,逸仙园公司经理,天津市泰达水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天津市滨海水业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不存在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被市场禁入或被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2、李新霞,女,1976年4月生,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本科学历。现任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嘉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不存在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被市场禁入或被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存在关联关系,与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为持有公司1.83%股份的股东石家庄合力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出资比例为20.08%;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3、王传东,男,1967年9月生,会计学专业。现任廊坊市广达供热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天津市水务局引滦入港工程管理处多种经营科科长,天津市安达供水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天津市泉州水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不存在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被市场禁入或被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4、李鹏,男,1984年3月生,投资金融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弗英(天津)物流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不存在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被市场禁入或被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5、靳德柱,男,1966年2月生,统计学专业,本科学历。现任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曾任天津市滨海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天津市翔升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嘉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不存在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被市场禁入或被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6、刘杨,女,1988年12月生,环境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务部副经理、证券事务代表。

  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最近三年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被市场禁入或被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000605               证券简称:渤海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2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2月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2、本次会议于2020年2月10日17:00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3、本次应参会监事5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5人。(全部监事均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出席会议,无委托出席情况),无缺席情况。

  4、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推举江波先生主持会议。

  5、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关于选举江波先生为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同意选举江波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会主席,任期为自监事会通过之日起三年。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2、《关于选举陈寿华先生为公司监事会副主席的议案》

  同意选举陈寿华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会副主席,任期为自监事会通过之日起三年。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备查文件

  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2月10日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0]A0043号

  致: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新议案的提出、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和《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2020年1月23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所律师经查验认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十五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公告及临时提案的提出及公告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2)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提案;

  (3)关于选举公司非职工监事的提案;

  (4)关于全资子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提案;

  (5)关于全资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提案;

  (6)关于授权办理全资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提案;

  (7)关于拟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提案。

  经查验,以上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0年2月10日(星期一)14:3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2月10日(星期一)9:30~ 11 :30,13 :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http://wltp.cninfo.com.cn)的时间为2020年2月10日(星期一)9:15至15:00间的任意时间。

  4.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地点为: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源道 12 号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表决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止2020年2月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可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18,811,1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690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89,966,5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5110%。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不存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其代表的股份表决权有出席无效、代理无效或导致潜在纠纷的情况。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对全部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审议的议案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监票人、计票人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至议案(3)涉及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及监事,需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应选非独立董事6人,独立董事3人,监事3人,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4)至议案(7)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至议案(3)涉及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及监事,已按照累积投票制的相关规定,按照得票由高到低的顺序当选;议案(4)至议案(7)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时已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详见公司发布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  冠

  王 凤

  22020年2月10日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关于聘任冯文清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王传东先生、李鹏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靳德柱先生为财务总监,聘任李新霞女士为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冯文清先生、王传东先生、李鹏先生、靳德柱先生、李新霞女士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公司对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需要,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聘任冯文清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王传东先生、李鹏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靳德柱先生为财务总监,李新霞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聘任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对冯文清先生、王传东先生、李鹏先生、靳德柱先生、李新霞女士的聘任表示同意。

  独立董事:龚国伟、胡子谨、汪斌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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