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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2月1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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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0-008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2月10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9号萃华金店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与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10日 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10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李玉昆先生(董事长郭英杰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副董事长李玉昆先生代为主持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9人,代表股份132,912,1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88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股份132,673,9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794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238,1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3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7,020,4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4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6,782,2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47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238,1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3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727,8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14%;反对181,1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63%;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36,1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752%;反对181,1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806%;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2%。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2020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702,4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22%;反对206,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54%;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10,7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134%;反对206,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424%;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2%。

  3、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93,3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737%;反对206,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2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郭英杰、郭琼雁、郭裕春在审议该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13,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576%;反对206,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4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关于萃华珠宝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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