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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2月0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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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
公 告

  证券代码:002603         证券简称:以岭药业            公告编号:2020-014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2月6日接到控股股东以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岭医药科技”)的通知,以岭医药科技将其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 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本次解除基本情况

  ■

  2、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

  (注:吴相君、吴瑞所持限售股份性质为高管锁定股,故上表中的“已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及“未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均系高管锁定股。)

  以岭医药科技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资金偿还能力,质押风险可控,不存在实质性资金偿还风险。上述质押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若出现平仓风险,以岭医药科技将采取补充质押、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等措施应对风险。

  二、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2月7日

  证券代码:002603          证券简称:以岭药业          公告编号:2020-015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0年2月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和文件于2020年1月20日以电话通知并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以岭主持,监事会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审议程序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聘任吴相君为公司总经理,聘任王蔚、韩月芝、赵韶华、张科源、张秋莲、纪珍强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吴瑞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李晨光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其任职资格合法;本次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董事会聘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务实,具有一定的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能胜任所聘职务的要求。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2月7日

  附:

  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1、总经理

  吴相君先生,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医专业硕士学位、英国格林威治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副主任医师。自2005年起任公司营销中心总经理,2010年至2013年4月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营销中心总经理,2010年8月起任公司董事,2013年4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吴相君先生持有公司股票248,377,228股,为现任公司董事长吴以岭先生之子,董事、董事会秘书吴瑞女士之兄,与吴以岭先生、吴瑞女士同属公司实际控制人。除上述关系外,吴相君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吴相君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2、副总经理

  (1)王蔚女士,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97年至2010年,历任河北以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人事部主任、人力资源部副主任兼培训部主任、总裁办公室主任。2011年至今,任本公司行政部主任。2016年1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王蔚女士现持有本公司1,914,443股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惩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王蔚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2)韩月芝女士,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药学本科,高级工程师。1992年11月至今,历任本公司车间主任、生产科长、生产副总经理助理、质量总监。现任公司生产管委会主任。2016年1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韩月芝女士现持有本公司1,176,000股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惩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韩月芝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3)赵韶华先生,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学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赵韶华先生自1989年起即从事科研与制药管理, 1994年起任河北以岭医药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公司技术总监。2012年2月至今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17年8月至2020年1月任公司董事。

  赵韶华先生现持有本公司787,375股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赵韶华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4)张科源先生,男,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学士学位,1990年9月毕业于河北中医学院中医专业,副主任医师,营销师。2001年至今,历任本公司销售部经理、营销中心副总经理。2019年10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张科源先生现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张科源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5)张秋莲女士,女,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学士学位,北京大学EMBA,1991年7月毕业于河北科技师范学院中兽医专业,中级经济师职称,中共党员。2006年10月至2012年12月,历任以岭药业营销中心部门经理、副总经理;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任以岭药业公共事务部主任、营销中心副总经理兼以岭健康城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1月起任以岭药业公共事务中心主任、营销中心副总经理、以岭健康城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3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1月起任公司董事。

  张秋莲女士现持有本公司483,800股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惩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张秋莲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6)纪珍强先生,男,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学士学位,1996年7月毕业于河北工业大学工业管理专业。1997年至今,历任本公司销售经理、人力资源经理、商务总监、营销中心副总经理。

  纪珍强先生未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惩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纪珍强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3、财务负责人

  李晨光先生,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会计学专业,硕士学位。1994年10月至1996年12月,任职于石家庄开发区医药研究所附属医院;1997年至2009年任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营销中心财务部主任,2009年至2011年任公司财务部主任,2010年8月至2013年10月任公司董事;2018年4月起任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

  李晨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为公司现任董事长吴以岭先生之外甥。除上述关系外,李晨光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李晨光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4、董事会秘书

  吴瑞女士,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国际商法专业,法学博士,历任以岭医药集团证券与投资事务部副经理。2010年8月起任本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6年12月起任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吴瑞女士持有公司股票27,925,720股,为现任公司董事长吴以岭先生之女,董事、总经理吴相君先生之妹,与吴以岭先生、吴相君先生同属公司实际控制人。除上述关系外,吴瑞女士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吴瑞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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