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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2月0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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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61 证券简称:科华控股 公告编号:2020-001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华控股”)的股东上海尚颀股权投资基金一期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颀一期”)、上海尚颀增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颀增富”)、扬州尚颀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扬州基金”)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尚颀股权投资基金一期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2号),主要内容如下:

  “上海尚颀股权投资基金一期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尚颀增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扬州尚颀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经查,发现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控股)股份1323.8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92%,上述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2019年11月19日至20日,你们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合计减持公司股份24.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0.18%。该减持行为未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相关减持计划,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二、上海尚颀股权投资基金一期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科华控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减持科华控股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减持过程中,上海尚颀股权投资基金一期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在三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违背了上述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出现。同时,要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进一步提高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规范意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已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及时告知股东尚颀一期、尚颀增富、扬州基金,尚颀一期、尚颀增富、扬州基金表示接受江苏证监局的监管措施决定,会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持有公司股票的证券账户的管理,加强事先和公司及监管部门的沟通,防止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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