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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2月0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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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君得鑫两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C类份额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送出日期:2020年02月06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1)本集合计划的运作方式

  根据本集合计划《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仅办理C类份额的申购业务。

  本集合计划对每份C类份额设置两年的锁定期。在锁定期到期日之前(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锁定期期满后(含锁定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

  对于《管理合同》生效后申购的C类份额,锁定期起始日指该C类份额申购申请的确认日。锁定期到期日指C类份额锁定期起始日起两年后的对应日,如无对应日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即赎回起始日为2022年2月14日。因不可抗力或《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无法在C类份额的锁定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份额的赎回业务的,C类份额的锁定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集合计划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集合计划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公告),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设上限。

  自2020年2月12日起,本集合计划投资人单日单账户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管理人相关公告。

  4、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集合计划,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2.1 前端收费

  ■

  C类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主要用于本集合计划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管理人可以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集合计划份额时,申购生效。

  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账户中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份额赎回,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集合计划C类份额的赎回费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收取。集合计划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

  本集合计划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少于9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18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集合计划财产。未归入集合计划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集合计划合同另有规定外,集合计划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集合计划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集合计划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5、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集合计划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6、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集合计划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7、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集合计划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但具体定投业务的开通由基金销售机构根据其销售规则确定。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指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C类份额的场外非直销机构是: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本集合计划为逐笔计提业绩报酬的集合计划,由于管理人可能计提业绩报酬,投资者实际赎回份额净值可能低于每日披露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投资者实际赎回金额,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集合计划份额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集合计划C类份额的首日(即2020年2月12日)集合计划净值同原国泰君安君得鑫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换而来的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净值,之后C类份额的净值将按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

  2.本集合计划下设A、C两类份额,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C类份额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国泰君安君得鑫两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国泰君安君得鑫两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3.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4、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且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有关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5.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6.咨询方式: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95521,公司网址:www.gtjazg.com。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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