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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2月0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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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ST华仪 编号:临2020-012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案的金额:诉讼金额合计为16,30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公司收到的判决书为一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最终判决结果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仪电气”)分别于2018年9月20日、2019年3月29日披露了《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18-089和临2019-020),为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集团”)向恒丰银行泉州分行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本金分别为人民币9,900万元、7,000万元。

  公司于2019年12月7日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81),因华仪集团未能及时偿还债务,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文件,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民初1910号和(2019)闽05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情况如下:

  (一)(2019)闽05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

  1、华仪集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编号2018年恒银榕借字第00030830001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9,900万元及截至2019年9月3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428,925.97元,并按上述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支付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2、华仪集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律师费10万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

  3、华仪集团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时,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对华仪集团持有的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1,360万股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合同约定的债权本金9,9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和律师费10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4、陈道荣、赵爱娥、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华仪集团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道荣、赵爱娥、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华仪集团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4,444.60元,由华仪集团、陈道荣、赵爱娥、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2019)闽05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书》

  1、华仪集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编号2019年恒银榕借字第00030321001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6,400万元及截至2019年9月3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754,713.98元,并按上述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支付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2、华仪集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财产保全费5,000元;

  3、陈道荣、赵爱娥、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华仪集团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道荣、赵爱娥、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华仪集团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5,573.50元,由华仪集团、陈道荣、赵爱娥、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鉴于公司收到的判决书为一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最终判决结果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

  四、备查文件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民初1910号和(2019)闽05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书》。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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