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20-004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9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00万元至1,5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9,331.34万元至10,331.34万元,同比减少86.15%至95.38%。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5,000万元至6,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盈利5,604.61万元至6,604.61万元。
3.公司本次业绩预减主要原因:是受非经营性损益的影响。2019年公司因股权转让交易获得的投资收益同比减少1.23亿元,因民事诉讼(详见本公告四、风险提示)计提预计负债金额同比增加3,935.45万元。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9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00万元至1,5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9,331.34万元至10,331.34万元,同比减少86.15%至95.38%。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5,000万元至6,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盈利5,604.61万元至6,604.61万元。
(三)本期业绩预告为公司根据报告期经营情况所做的初步测算,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831.34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604.61万元
(二)每股收益:0.054元。
三、本期业绩预减的主要原因
(一)主营业务影响。报告期内,公司进一步聚焦主营业务,境内业务收入和盈利有较大幅度增长。
(二)非经营性损益的影响。
1.2019年因股权转让交易获得投资收益约0.28亿元,投资收益同比减少1.23亿元。
2.2019年公司因民事诉讼计提预计负债8,776.86万元,计提金额同比增加3,935.45万元。
以上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数据,最终数额将以经审计后财务报告为准。
四、风险提示
(一)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3768例,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63,787.63万元;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1例,诉讼请求金额为13.59万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根据上述涉诉事项的判决和调解结果确认应赔偿金额19,769.35万元(其中已支付赔偿金额合计12,927.96万元),对尚在审理中的剩余诉讼计提预计负债金额合计为15,417.70万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预计公司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与已经确认应赔偿金额以及已经计提的剩余诉讼预计负债金额之和基本相符。2019年年报披露日前,上述尚在审理中的剩余诉讼可能有判决或调解结果,由此确认的应赔偿金额与计提相应的预计负债金额不一致,公司将根据判决或调解结果确认的应赔偿金额进行赔偿,从而可能影响公司2019年度整体经营业绩。
(二)公司已经就上述不确定因素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
五、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19年年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董事会关于本期业绩预告的情况说明
(二)董事长、审计委员会负责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关于本期业绩预告的情况说明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20-005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智慧”)于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22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38份《民事调解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高院”)发来的6份《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文书号详见“备查文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根据《民事调解书》,上海金融法院已对9名原告起诉公司和175名原告起诉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调解确认。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解书主要内容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9名自然人
被告: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358,144.15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75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立信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19,815,610.17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二)调解结果
公司与上述原告184名自然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1)公司应依调解书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2,616,598.67元。
(2)立信所依调解书(针对诉公司和立信所的175名自然人)对公司所负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调解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在上海金融法院的主持下,各方经过积极沟通以协商方式妥善解决了纠纷。上述调解案件的执行可能对公司的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上海市高院已对公司和立信所所涉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相关当事人的88例上诉申请作出二审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二审诉讼主要内容
1.诉讼各方当事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55名自然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
2.诉讼各方当事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33名自然人
上诉人一(原审被告):公司
上诉人二(原审被告):立信所
3.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
公司因不服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依法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
立信所因不服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依法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一审判决立信所对大智慧的全部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当,立信所的行为系过失行为,应承担部分补充赔偿责任。
(二) 判决和裁定结果
上海市高院对公司、立信所的上诉判决申请判决如下:
(1)对于上诉人诉原告12名自然人的上诉申请,撤销《民事判决书》中对应的一审判决部分;改判为大智慧应赔偿原告12名自然人投资差额及佣金损失2,344,841.54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
(2)对于其余上诉申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应赔偿76名自然人投资差额及佣金损失6,679,661.91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
(3)上诉人立信所依据判决书(针对诉公司和立信所的33名自然人)对上诉人大智慧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次判决的依法执行,可能会对公司的利润产生影响。
三、公司于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对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提出的35例再审申请作出裁定。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上海金融法院(2018)沪74民初408号、422号、474号、482号、484号、575号、932号、1358号、1367号、1388号、(2019)沪74民初78号、546号、584号、613号、697号、898号、1179号、1214号、1227号、1240号、1318号、1361号、1393号、1408号、1409号、1417号、1455号、1460号、1462号、1739号、1768号、1769号、1770号、1771号、1772号、1773号、1780号和1976号《民事调解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374号、375号、(2018)沪01民终32号、33号、303号和37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