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01月2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业绩预告

  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0-03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预计的经营业绩: □亏损□扭亏为盈□同向上升√同向下降

  ■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的主要原因说明

  报告期,全球电子元器件市场在经历了2018年的高速增长后,受国际贸易摩擦及市场去库存等影响,行业在前三季度呈现整体需求放缓,公司部分主营产品市场订单与价格明显下滑。第四季度末,市场需求企稳回升,但与2018年的市场高峰期仍有较大差距。受上述影响,公司预计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7,000 万元至40,000 万元,同比下降60.68% - 73.46%。

  四、风险提示

  本次业绩预告为公司初步估算的结果,具体财务数据将在公司2019年度报告中予以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23日

  

  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0-04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风华高科”)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

  ([2019]粤01民初1464号、[2020]粤01民初4号、[2020]粤01民初15-20号、[2020]粤01民初22-28号)等相关材料。根据上述材料显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自然人何宇、桂有樑、胡秀凤、胡金粦、何秀香、胡玉水、何育滨、刘鑫、李远峰、李鹏、李凯华、范茂林、范曙光、沙秀莉、黄顺重诉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其中:[2019]粤01民初1464号诉讼案件将于2020年2月20日开庭,[2020]粤01民初4号诉讼案件将于2020年3月6日开庭,[2020]粤01民初15-20号、[2020]粤01民初22-28号诉讼案件将于2020年3月20日开庭。现将涉及上述诉讼事项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自然人何宇、桂有樑、胡秀凤、胡金粦、何秀香、胡玉水、何育滨、刘鑫、李远峰、李鹏、李凯华、范茂林、范曙光、沙秀莉、黄顺重共15人。

  被告1: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广军)

  被告2至26:原告桂有樑除起诉公司外,尚起诉了被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的25位公司现任及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25位自然人”),包括:公司时任董事长李泽中,时任副总裁廖永忠,时任董事长、董事、总裁幸建超,时任董事、副总裁赖旭,时任董事唐惠芳,现任董事会秘书陈绪运,现任独立董事于海涌、苏武俊、李耀棠、谭洪舟,时任监事会主席黄智行,现任董事、总裁王金全,现任董事长王广军,时任董事高庆,时任副总裁张远生,时任职工代表监事颜小梅,时任副总裁李旭杰,现任副总裁付振晓,时任财务管理部总监夏利锋,现任监事丘旭明、陈大叠,时任监事陈海青、李格当、祝忠勇。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及利息损失等。具体明细如下:

  ■

  (2)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年11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且未及时披露2018年4月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8年第二次会议相关决议。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1、上述诉讼案件,已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将分别于2020年2月20、3月6日、3月20日开庭。

  2、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1民初20号),因原告刘鑫未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原告刘鑫撤回起诉处理。

  三、本案对公司的影响

  除刘鑫起诉公司案件被裁定撤回起诉以外,上述其他诉讼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将聘请专业法律团队积极应诉,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23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