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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2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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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70             证券简称:国盛金控        公告编号:2020-004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书面通知及补充通知分别于2020年1月15日、1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20年1月22日以电子邮件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杜力先生召集和主持,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投资设立母基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投资设立母基金的公告》《〈公司章程〉修正案》《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巨潮资讯网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

  三、备查文件

  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670             证券简称:国盛金控          公告编号:2020-005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设立母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母基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弘大嘉豪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弘大嘉豪)共同发起设立母基金(下称基金),其中弘大嘉豪作为普通合伙人认缴50万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9.995亿元,相关出资将在基金投资期内根据每个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分期缴付。截至目前,基金尚未设立,相关合伙协议暂未签署。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拟设立的基金基本情况

  本次投资尚未签署有关合同。根据目前拟定的交易安排和合伙协议文本,拟设立的基金基本情况如下:

  1、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2、规模:10亿元,普通合伙人可视实际需要决定后续募集资金。

  3、普通合伙人:弘大嘉豪。

  弘大嘉豪成立于2016年4月5日,注册地为深圳前海,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是赵岑,经营范围为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业务,公司持有其100%股权。弘大嘉豪已于2019年9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70187。

  普通合伙人享有对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管理权、决策权及执行权,包括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募集资金、决定临时投资项目、制定并执行投资退出方案、变更合伙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或主要经营场所、管理被投资对象、召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等。对于其认缴出资,普通合伙人享有与有限合伙人相同的财产权利。

  4、有限合伙人:最多49人。当前认缴的有限合伙人为本公司。

  有限合伙人享有按合伙协议约定获取收益分配、参加合伙人会议、分配合伙企业清算的剩余财产、了解合伙企业经营情况等权利。

  5、基金出资:普通合伙人弘大嘉豪认缴出资50万元,有限合伙人国盛金控认缴出资9.995亿元,均为现金出资;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转让或出售其拥有的合伙企业权益。

  6、出资进度:公司及弘大嘉豪将在合伙企业投资期内根据每个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分期实缴出资。

  7、存续期限:10年,其中投资期6年,退出期4年;投资期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决策程序提前结束或延长。

  8、退出机制:基金可以在投资标的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后通过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实现投资退出,以并购重组的方式实现投资退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9、投资范围:基金可以进行股权投资或与股权相关的债权投资(包括债转股方式等)(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对从事股权投资或与股权相关的债权投资的企业或投资载体进行投资(简称子基金投资项目)。在子基金投资项目中,基金应尽最大合理努力要求对子基金直投项目拥有优先投资权。

  10、管理人:弘大嘉豪担任基金管理人,执行有关基金的管理事宜,为基金提供管理服务,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11、收益分配:基金投资收益在扣除相关税费、合伙费用、管理费等其他费用,以及预留普通合伙人善意认为用于支付合伙企业运营费用所需资金、相关准备金、代扣代缴税费的余额,将根据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以及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分配。

  三、资金来源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公司承诺:在本次参与投资设立母基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含节余募集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四、投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投资目的

  弘大嘉豪是公司投资管理业务平台,于2019年9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本次参与投资设立由弘大嘉豪担任管理人的母基金主要目的在于助力弘大嘉豪业务拓展,帮助其建立管理规模,以此为开端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和政府资金,接触更多优质企业和具备较好成长性的企业,实现资本和产业高效整合,并逐渐树立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领域的品牌形象。

  2、本次投资存在的风险

  本次投资尚未签署合伙协议且基金尚未设立,可能存在基金不能按计划设立、备案等风险;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存在因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标的公司经营变化等导致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基金后续募资方面,由于母基金所需资金体量较大,募资进度不好控制,可能存在募资不足的风险。

  公司和弘大嘉豪将努力做好基金设立、备案等工作,并积极采取措施做好后续“募投管退”工作,切实降低投资风险。

  3、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母基金是聚合优秀基金管理人的平台,其通过将募集的资金分散到各子基金中,充分利用子基金专业投资团队优势,发掘更多优质项目。子基金投资的公司往往超过数百家,这使得母基金可以在投资阶段、时间跨度、地域与行业分布、投资风格等多个维度获得投资多样性,实现风险分散。同时本次投资有助于公司丰富投资渠道、增强投资能力,推动投资业务稳步发展,符合公司“建立以证券为核心,投资为纽带,科技为支撑的多元化金融服务体系”的战略规划。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相关出资将在母基金投资期内根据项目实际资金需求分期实缴,预计不会对公司现金流产生较大影响。

  五、其他

  1、基于目前的基金认缴情况,基金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因此,基金应遵守作为上市公司并表主体的行为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进行后续投资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基金发生重大事项并触及披露义务的应报告上市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等。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基金份额认购。

  特此公告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670             证券简称:国盛金控         公告编号:2020-006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关于提请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2月10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2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10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0年2月3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见证律师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01层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章程〉修正案》。

  三、提案编码

  ■

  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须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需持有授权委托书(附件2)和代理人身份证。

  (2)自然人股东登记

  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还需持有授权委托书(附件2)、代理人身份证。

  (3)其他事项

  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登记时间以收到传真或信函时间为准)。传真登记请于发送传真后电话确认。

  2、登记时间:2020年2月4日至7日9:00—17:00。

  3、登记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01层。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方胜玲

  电话/传真:0755-88259805

  5、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六、备查文件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670

  2、投票简称:国盛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0年2月10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0年2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本单位(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

  注: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栏内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多项指示。否则,受托人有权自行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若委托人没有对表决权的行使方式作具体指示,受托人可行使酌情裁量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投票赞成或反对某议案或弃权。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3、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委托须经本人签字。

  委托人账户名称:委托人持股性质及数量:股

  委托人证件号码: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受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日期:二〇二〇年月日授权有效期限: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最新修订的《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如下:

  一、《公司章程》第二条原为: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经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粤外经贸资字【2010】363号《关于合资企业广东华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转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后公司变更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17655613W。

  现修改为: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经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粤外经贸资字【2010】363号《关于合资企业广东华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转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后公司变更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17655613W。

  二、《公司章程》第五条原为:

  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区华口昌宝东路13号,邮政编码:528306。

  现修改为:

  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华口昌宝东路13号,邮政编码:528306。

  三、《公司章程》第十条原为: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章程中对控股子公司适用的条款,应在控股子公司相关的法人治理文件中体现。本公司有权监督控股子公司的执行情况,若本公司向该控股子公司委派有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该等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督促控股子公司执行。

  现修改为: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章程中对控股子公司适用的条款,应在控股子公司相关的法人治理文件中体现。本公司有权监督控股子公司的执行情况,若本公司向该控股子公司委派有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该等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督促控股子公司执行。

  四、《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原为: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现修改为: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原为: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现修改为: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六、《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原为: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所述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现修改为: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七、《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原为: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公司办公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修改为: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公司办公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八、《公司章程》第一百〇九条原为: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修改为: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投资决策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九、《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原为:

  董事会应当确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一)根据《公司法》、本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应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列交易事项: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及其他交易事项,股东大会在下列范围内授权董事会审议决定。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则取其绝对值,风险投资、赠与或受赠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不属于本款适用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20,000万元。但收购出售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的30%以上或股权投资及其他交易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的50%以上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20,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20,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20,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20,0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现修改为:

  董事会应当确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一)根据《公司法》、本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应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列交易事项: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及其他交易事项,股东大会在下列范围内授权董事会审议决定。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则取其绝对值,风险投资、赠与或受赠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不属于本款适用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00万元。但收购出售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的30%以上或股权投资及其他交易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的50%以上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十、《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条原为: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现修改为: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除以上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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