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01月2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业绩预告

  证券代码:000623            证券简称:吉林敖东            公告编号:2020-004

  债券代码:127006        债券简称:敖东转债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预计的经营业绩:同向上升

  ■

  注:因部分“敖东转债”持有人转股,本公司股份总数由2018年12月31日的1,162,778,181 股变更为2019年12月31日的1,163,032,942股。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的主要原因说明

  广发证券业绩同比大幅增长,公司投资收益同比增长。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业绩预告未经审计,上述财务数据均为预测数据,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19年度报告为准,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21日

  证券代码:000623            证券简称:吉林敖东            公告编号:2020-005

  债券代码:127006        债券简称:敖东转债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业绩预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的股东,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持有广发证券境内上市内资股(A 股)股份1,252,297,867股、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份41,026,000股,以上持股占广发证券总股本的16.9703%;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敖东国际(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广发证券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份36,868,800股,占广发证券总股本的0.4838%。本公司采用权益法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广发证券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如下: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 预计的业绩:同向上升

  ■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2019年,国内证券市场交投活跃,12月末上证综指比年初上涨了22.30%,2019年沪深两市的股票基金总成交金额同比增加了35.98%(数据来源:广发证券统计)。广发证券积极抓住市场机会、推进各项业务发展,取得了较好的经营业绩。2019年广发证券财富管理、投资管理、交易及机构和投资银行业务收入均实现增长,广发证券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大幅增加。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业绩预告未经审计,上述财务数据均为预测数据,具体财务数据以广发证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19年度报告为准,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广发证券公开披露的信息,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21日

  证券代码:000623      证券简称:吉林敖东            公告编号:2020-006

  债券代码:127006        债券简称:敖东转债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收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减持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告知函》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0年1月16日至1月20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产险”)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减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合计1,158,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0996%。

  本次权益变动前,阳光产险持有本公司普通股股票58,138,56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9989%;阳光产险的一致行动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人寿”)持有本公司普通股股票1,17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1006%。

  本次权益变动后,阳光产险和阳光人寿合计持有本公司普通股股票58,150,56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9999%。具体情况详见同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21日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吉林敖东

  股票代码:000623

  信息披露义务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商通大道1号院2号楼三层

  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商通大道1号院2号楼三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通讯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20年1月2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准则第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第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说明: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商通大道1号院2号楼三层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科

  注册资本:57.46亿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10933526N

  经营范围: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成立日期:2005年7月28日

  营业期限:长期

  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的基本情况:阳光产险共有两个股东,其中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阳光产险5,533,960,558股,持股比例96.3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阳光产险212,039,442股,持股比例为3.69%。

  联系电话:010-59054073

  (二)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科

  注册资本:183.425亿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699030841

  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成立日期:2007年12月17日

  营业期限:长期

  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的基本情况:阳光人寿共有两个股东,其中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阳光人寿18,342,478,872股,持股比例99.9999%;拉萨市慧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阳光人寿21,128股,持股比例为0.0001%。

  联系电话:010-5905387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李科先生,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任董事长。

  宁首波先生,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任董事。

  王永文先生,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任董事。

  彭吉海先生,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任董事。

  聂锐先生,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任董事。

  秦卫星先生,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任总经理,拟任董事。

  王霄鹏先生,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任副总经理。

  朱仁栋先生,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任副总经理。

  王伟女士,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任副总经理。

  刘迎春先生,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任副总经理。

  (二)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李科先生,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任董事长。

  王润东先生,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任董事、总经理。

  彭吉海先生,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任董事。

  聂锐先生,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任董事。

  赵燕女士,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任董事。

  李伟先生,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任董事。

  龚贻生先生,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任副总经理。

  李所义先生,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任副总经理。

  高永梅女士,中国籍,现居北京市,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现任副总经理。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1、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方面的关系。

  阳光产险和阳光人寿的股权关系如下:

  ■

  阳光产险和阳光人寿在资产和业务方面相互独立。阳光产险和阳光人寿的董事有部分交叉,详见本报告书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2、阳光产险和阳光人寿因同受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而构成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之间并未签署一致行动相关约定。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如下:

  ■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资产配置需要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减持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资产配置需要和市场情况,在未来12个月内有继续减持所持吉林敖东股票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吉林敖东普通股股票59,308,56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163,032,942.00的5.0995%。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为2020年1月16日至1月20日期间,阳光产险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减持吉林敖东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1,158,000.00股,共占吉林敖东总股本的0.0996%,减持均价为16.8919元。

  上述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吉林敖东变化情况详见下表: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转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的吉林敖东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1、深圳证券交易所

  2、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

  ■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

  ■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