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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20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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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20-003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投资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投资协议仅为三方基于战略合作而签署的原则性、意向性合作协议,相关约定付诸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具体投资事项以后续签订的协议为准。

  2、本投资协议及相关后续协议的实施,尚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规规定履行相关决策与审批程序。

  3、本投资协议内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18日与柳州市人民政府、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签署了《国轩柳州年产10GWh动力电池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书》”或“本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投资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方

  甲方:柳州市人民政府

  乙方: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丙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二)投资协议书主要内容

  1、项目名称:国轩柳州年产10GWh动力电池生产基地。

  2、项目位置:柳州市柳东新区北环高速以北。

  3、项目建设主体:丙方在乙方管辖区内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4、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新建电芯生产车间、动力电池组装(PACK)车间、仓库等厂房及配套设施,建筑容积率不小于1。

  5、项目建设规划:项目分两期实施,项目一期用地200亩,达产后可形成5GWh锂离子动力电池系统产能;二期用地200亩,新增5GWh产能,累计实现10GWh锂离子动力电池系统产能。

  6、项目建设周期:一期项目自丙方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15个月建成投产,一期项目投产之日起12个月内二期项目正式开工建设,二期项目自开工之日起15个月内建成投产。

  7、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积极落实国家、自治区、柳州市鼓励新能源汽车电池发展相关政策,协助丙方产品推广和应用。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柳州市辖区新增或更换新能源公交汽车时,在同等条件下,丙方有优先合作权(即使用丙方关联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或搭载丙方公司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同时,甲方同意协调柳州市内企业采购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或储能电池相关产品时,与丙方合作。

  8、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使项目地块达到交付条件并满足丙方生产要求。

  (2)协助丙方进行项目土地的招拍挂。

  (3)协助丙方办理项目立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环评、消防及其他相关的证照等手续,费用由丙方自行承担。

  (4)会同甲方协助丙方申请办理丙方可以享受的国家、自治区、柳州市的各项优惠政策。

  (5)对丙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和管理。

  9、丙方权利和义务:

  (1)负责项目立项、规划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资料的准备和办理相关手续。

  (2)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在规划、消防、环保、建设、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与规定。

  (3)遵守和执行乙方投资项目建设各项管理规定。

  (4)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

  (5)不得将项目土地进行出租。

  (6)积极向主管部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0、协议的生效

  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并经丙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视适用情况而定)审议批准后方始生效。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投资协议的实施对公司2020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对未来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视具体合作协议的签订和实施情况而定。

  2、本投资协议的投资事宜旨在扩大公司产业规模,拓展市场空间,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及利益。同时,本项目有利于加快推进柳州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为广西整车厂企业实现就近配套,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三、风险提示

  1、本投资协议仅为三方基于战略合作而签署的原则性、意向性合作协议,相关约定付诸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具体投资事项以后续签订的协议为准。

  2、本投资协议及相关后续协议的实施,尚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规规定履行相关决策与审批程序。

  3、本投资协议内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将根据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三方签署的《国轩柳州年产10GWh动力电池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协议书》。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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