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胡可等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149号)。本次重组相关交易方所出具的承诺情况具体如下(本公告中的简称与《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1、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锁定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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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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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本公告出具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