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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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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注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 塑米信息、能特科技、上海天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天鼠”)、陕西省安康燊乾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燊乾矿业”)尚未收到相关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因此,暂无冻结申请人或债权人的信息,也尚未知具体冻结原因。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上述因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引发的相关诉讼案件,导致公司持有子公司上海五天、能特科技、塑米信息、上海天鼠、燊乾矿业股权被司法冻结,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且公司被冻结的子公司股权暂无被司法拍卖的风险,暂不会导致公司对上述子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公司在收到法院发来的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已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该等债权人认为其购买的债券产品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产品,公司有待进行核实该等债券产品是否全部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范畴。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编号:2020-009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

  有限公司新增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部分被移出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信息查询,获悉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 新增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上海五天、控股股东林文昌先生、林文洪先生、林文智先生部分被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新增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1、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

  被执行人名称: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德化县人民法院

  省份:福建

  执行依据文号:(2019)闽05执2207号

  立案时间:2020年01月03日

  案号:(2020)闽0526执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

  (1)被执行人名称: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福建

  执行依据文号:(2019)闽0213民初1152号

  立案时间:2019年08月26日

  案号:(2019)闽0213执14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被执行人名称: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上海

  执行依据文号:青劳人仲(2019)办字第1219号

  立案时间:2019年12月11日

  案号:(2019)沪0118执92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区县劳动仲裁委员会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3)被执行人名称: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上海

  执行依据文号:青劳人仲(2019)办字第1220号

  立案时间:2019年12月11日

  案号:(2019)沪0118执92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区县劳动仲裁委员会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4)被执行人名称: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上海

  执行依据文号:青劳人仲(2019)办字第1167号

  立案时间:2019年12月10日

  案号:(2019)沪0118执91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区县劳动仲裁委员会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5)被执行人名称: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上海

  执行依据文号:青劳人仲(2019)办字第1218号

  立案时间:2019年12月11日

  案号:(2019)沪0118执92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区县劳动仲裁委员会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二、本次被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控股股东林文昌先生、林文洪先生、林文智先生在(2019)闽01执317号案件中因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控股股东林文昌先生、林文洪先生、林文智先生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在(2018)沪0118执5872号案件中因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其他情况

  关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公司已于2019年8月31日、10月16日、12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27)、《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新增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47)、《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新增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82)。同时,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制度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20-01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

  签署和解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丙方”)为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乙方”)发行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私募债提供担保,近期因同孚实业自身资金紧张,其所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且未兑付的情形,由此也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与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以下简称“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经友好协商,各方已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现将2020年1月1日~15日签署的《和解协议》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和解事项的基本情况

  债权人购买了乙方在华夏文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发行的金融产品,现乙方到期未能兑付该金融产品。基于乙方目前暂无力兑付甲方购买的该产品对应款项,乙方请求丙方代为支付。经乙、丙、丁三方核实,债权人购买的债券产品属于乙方发行私募债范畴。各方同意由丙方代乙方支付购买产品对应的款项。

  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各方在和解协议签订后365日前(含该日,遇节假日则相应顺延),由丙方代乙方向相关债权人支付约定款项。债权人名称以及和解协议中的第1条款“未兑付的债券本金、利息”、第2条款“和解后应付金额”主要内容详见下表:

  ■

  3、丙方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向债权人支付了第二条款项的,视为乙方已经向债权人支付了该产品的全部款项(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债权人与乙方、丙方之间的全部债权债务结清,债权人不得再就该产品向乙方、丙方和丁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要求丙方承担担保责任)和任何款项(包括兑付期外的利息、违约金等)。对于丙方代替乙方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款项,无论丙方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乙方全部予以确认并同意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向丙方偿还本息,丙方可在任何时候向乙方追偿该本息。

  4、债权人确认:债权人不存在任何隐瞒或遗漏,除本协议约定的产品外,债权人没有向乙方购买通过丁方发行的其他任何产品,乙方不存在其它应向债权人兑付的产品,债权人无权向乙方或丙方及丁方主张任何权利或任何款项;债权人收到和解协议的还款项之时所持有的《认购协议》、《认购确认书》、《担保函》(如有)等文书同时失去所有的法律效力,并在还款当日交付丙方。

  5、乙方确认:乙方不存在任何隐瞒或遗漏,除和解协议约定的产品外,乙方不存在其他应向债权人兑付的产品,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给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在丙方代为向债权人支付款项之日起就有义务向丙方偿还全部代付款项及利息,丙方有权追偿丙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及利息,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6、丁方负责确认债权人通过丁方购买的乙方产品数量、金额、期限、利率,并对和解协议所有数据负责。本次调解后债权人与乙方再无任何通过丁方购买的任何产品。

  7、债权人必须确认和解协议调解事项是否提起法律诉讼或仲裁。若和解协议涉及的产品已经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对于涉及的诉讼费或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处理费及保全费、执行费)、担保函的费用、债权人聘请律师产生的费用(如有)以及其他费用等,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与乙丙丁四方在和解协议签订后,以和解协议内容为基础向法院或仲裁委申请调解,由法院或仲裁委根据和解协议内容出具《民事调解书》,丙方有权依据《民事调解书》直接向乙方追偿垫付的全部款项。若法院或仲裁委不同意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债权人向法院或仲裁委申请撤诉,各方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内容执行。若债权人在和解协议签订后30日内不能完成撤诉并向丙方出具法院或仲裁委撤诉裁定书的,则丙方按和解协议第二条约定向债权人付款的日期相应顺延,和解协议继续有效。

  若和解协议涉及的产品未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各方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内容执行,丙方有权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内容向乙方追偿垫付的全部款项。债权人聘请律师产生的费用(如有)以及其他费用等,由债权人自行承担,若债权人故意隐瞒诉讼/仲裁或产品信息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债权人承担。

  如丙方原因未能在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代付款项义务,则和解协议失效,债权人仍然可以按照原产品认购协议、认购确认书的约定主张权利。

  8、签署和解协议时,债权人将《认购协议》、《认购确认书》、转账凭证等文件原件交付给债权人代理律师,在丙方付清款当日内债权人或债权人的代理律师应将前述原件交付给丙方,否则,丙方有权要求债权人按每日1,000.00元标准计收违约金。前述所有材料复印件作为协议附件由债权人、乙、丙、丁四方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共同签字确认。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签署和解协议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对控股股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本次签署和解协议,公司将在当期冲回多计提的预计负债,预计增加公司51.27万元的利润,具体数据以审计机构确认的为准。

  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引发的纠纷及诉讼,公司与相关债权人达成和解后冲回前期多计提的预计负债/坏帐准备,对当期利润产生的影响只是针对预计负债/坏帐准备进行的帐务调整,非系经营性利润,不可持续,且不会增加公司的现金流。

  五、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与经核实属于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范畴的债权人进行友好协商,并与部份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达成和解,由公司按《和解协议》约定代同孚实业支付已逾期的债券产品。

  3、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已实际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董事会已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启动了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目前公司已对控股股东持有的部份公司股份进行冻结。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公司将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4、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和解协议》-郭缨屏(本金20万元);

  2、《和解协议》-赖宗声(两笔:本金30万元+20万元);

  3、《和解协议》-凌迎九(本金41万元);

  4、《和解协议》-杨先球(本金22万元)。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20-011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同孚实业

  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

  及其他相关方

  的《民事判决书》/《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近日收到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安法院”)、上海仲裁委员会签发的相关债权人因购买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判决书》/《裁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述案件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在收到上述案件的法律文书时,已及时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1月17日、3月29日、4月4日、5月7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1)、《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8、2019-083、2019-122)。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被告同孚实业因资金需求,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并承诺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约定收益,冠福股份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保证担保。由于被告同孚实业到期未能按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被告冠福股份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向德化法院/南安法院提起诉讼。南安法院/上海仲裁委员会对前述案件立案受理,并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三、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详见附表

  四、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详见附表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事项。

  六、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已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对于本次南安法院/上海仲裁委员会的判决/裁决,公司将认真研究后作出下一步应对措施。

  七、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该等债权人认为其购买的债券产品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产品,公司有待进行核实该等债券产品是否全部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范畴。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若公司因为前述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3民初1810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3民初1810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3民初3052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4、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3民初3055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5、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3民初3204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6、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3民初3205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7、上海仲裁委员会(2019)沪仲案字第0165号案件的《仲裁通知书》、《裁决书》及法律文书;

  8、上海仲裁委员会(2019)沪仲案字第0169号案件的《仲裁通知书》、《裁决书》及法律文书;

  9、上海仲裁委员会(2019)沪仲案字第0175号案件的《仲裁通知书》、《裁决书》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附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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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20-012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乙方”)因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乙方”)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基于公司控股股东因违规对外借款引发的公司及相关方与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正小贷公司”、“甲方”)的诉讼案件已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8)粤0305民初15482号(以下简称“15482号案”)《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之后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和解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2017年6月23日,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擅自以公司名义与原告诚正小贷公司签订《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以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与诚正小贷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林文智、林文昌、林文洪、陈忠娇、宋秀榕、林培英(以下合称“丙方”)共同为上述冠福股份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诚正小贷公司依约向第三人朋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朋宸实业”、“丁方”)发放借款25,000,0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因未全部归还借款,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诚正小贷公司遂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南山区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对本次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0月23日、2019年11月26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2018)粤0305民初1548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8)、《关于收到(2018)粤0305民初1548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72)。

  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乙方、丙方确认:就15482号案,截至2019年12月31日,乙方、丙方尚欠甲方本息合计为人民币30,771,200.00元。

  2、甲方同意,乙方就15482号案,按照《和解协议》约定方式和期限向甲方偿还16,924,160.00元款项,甲方不再依据15482号案一审或二审生效民事判决书等申请对乙方强制执行。

  若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在约定的期限偿还了上述款项,甲方应向法院申请解除因该案而对乙方采取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等法律强制措施并自行承担除上诉费之外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一审的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申请解除对乙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如有),也不再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还款及保证责任),即乙方按照本协议按时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后,甲方和乙方之间无任何债权债务纠纷。

  3、15482号案所涉全部融资款项均系朋宸实业及丙方实际使用,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或者依据生效判决履行了付款义务,乙方均有权以实际付款额为基础随时向朋宸实业、丙方追偿本息,朋宸实业及所有丙方均同意共同偿还乙方实际付款额的本息款项。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签署和解协议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签署和解协议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达成的,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对控股股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本次签署和解协议,公司将在当期冲回多计提的预计负债/坏帐准备,预计增加公司967.45万元的利润,具体数据以审计机构确认的为准。

  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引发的纠纷及诉讼,公司与相关债权人达成和解后冲回前期多计提的预计负债/坏帐准备,对当期利润产生的影响只是针对预计负债/坏帐准备进行的帐务调整,非系经营性利润,不可持续,且不会增加公司的现金流。

  五、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与经核实属于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范畴的债权人进行友好协商,并与部份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达成和解,由公司按《和解协议》约定代同孚实业支付已逾期的债券产品。

  3、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已实际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董事会已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启动了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目前公司已对控股股东持有的部份公司股份进行冻结。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公司将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4、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5482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

  2、《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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