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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903             证券简称:中持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2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1月10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所有会议议案资料均在本次会议召开前提交全体董事。会议于2020年1月15日9:30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许国栋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

  鉴于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19年6月28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调整为16.98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对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调整,回购数量调整为82,320股。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5)。

  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蔡文、刘建明、王丽、林冬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对以上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回购数量合计82,320股,回购价格为16.98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目前的144,614,400股变更为144,532,080股,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公司完成前述减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目前的144,614,400元变更为144,532,080元。(实际减资数额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核准数为准)

  公司回购股份注销完成后,同意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

  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4)。

  3、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20年2月12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0-007)。

  三、上网公告附件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5日

  证券代码:603903            证券简称:中持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3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月10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所有会议议案资料均在本次会议召开前提交全体监事。会议于2020年1月15日上午11时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昌敏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监事会同意公司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5)。

  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鉴于激励对象蔡文、刘建明、王丽、林冬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监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以上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82,320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4)。

  特此公告。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月15日

  证券代码:603903            证券简称:中持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4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7年9月1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9月18日,公司通过公司网站(www.zchb-water.net)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17年10月13日,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7年11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7年11月2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向32名激励对象授予89.8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23.96元。

  6、2018年9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杨永凯和李宝生因离职、王芳因被选任为监事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因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18年5月25日实施完毕,同意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以上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调整后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处理。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8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19年1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0年1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蔡文、刘建明、王丽、林冬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对以上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因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19年6月28日实施完毕,同意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为16.98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本次回购数量调整为82,32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

  1、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中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鉴于激励对象蔡文、刘建明、王丽、林冬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数量

  因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19年6月28日实施完毕,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03,296,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9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9,296,640.0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计转增41,318,4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44,614,400股。

  以上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82,320股,占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际授予股份总数的6.55%,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06%。

  2、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因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19年6月28日实施完毕,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03,296,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9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9,296,640.0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计转增41,318,4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44,614,400股。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16.98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回购资金总额及来源

  公司本次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资金总额为1,397,793.60元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目前的144,614,400股变更为144,532,080股,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公司完成前述减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目前的144,614,400元变更为144,532,080元。(实际减资数额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核准数为准)。

  四、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履行勤勉职责,尽全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激励对象蔡文、刘建明、王丽、林冬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以上4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的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鉴于激励对象蔡文、刘建明、王丽、林冬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监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以上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82,320股限制性股票。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尚待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2、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原因、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以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八、备查文件

  1、中持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中持股份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持股份回购注销部分2017年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5日

  证券代码:603903    证券简称:中持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5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7年9月1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9月18日,公司通过公司网站(www.zchb-water.net)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17年10月13日,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7年11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7年11月2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向32名激励对象授予89.8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23.96元。

  6、2018年9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杨永凯和李宝生因离职、王芳因被选任为监事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因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18年5月25日实施完毕,同意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以上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调整后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处理。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8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19年1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0年1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蔡文、刘建明、王丽、林冬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对以上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因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19年6月28日实施完毕,同意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为16.98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本次回购数量调整为82,32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事由、方法及结果

  1、调整事由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因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19年6月28日实施完毕,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03,296,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9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9,296,640.0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计转增41,318,4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44,614,400股。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

  2、调整方法及结果

  (1)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中约定“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为23.96元/股。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回购价格调整如下:

  P=(P0-V)÷(1+n)=(23.96-0.1-0.09)÷(1+0.4)=16.98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依据上述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调整后的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6.98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回购数量调整如下:

  Q=Q0×(1+n)=58,800×(1+0.4)=82,320(因离职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依据上述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调整后的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为82,320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19年6月28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调整程序和调整结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监事会同意公司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尚待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2、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原因、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以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中持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中持股份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持股份回购注销部分2017年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5日

  证券代码:603903             证券简称:中持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6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蔡文、刘建明、王丽、林冬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将上述激励对象合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82,32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4)。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目前的144,614,400股变更为144,532,080股,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公司完成前述减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目前的144,614,400元变更为144,532,080元。(实际减资数额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核准数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该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以上回购注销将按照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债权申报事项具体如下:

  1、申报时间: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2月29日

  2、债权申报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D区2号楼二层

  3、联系人:高远

  4、联系电话:010-82800999

  5、传真:010-82800399

  特此公告。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5日

  证券代码:603903    证券简称:中持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7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2月12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2月12日9点3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D区2号楼2层公司第一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2月12日

  至2020年2月1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披露信息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1月16日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

  公司将在2020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登载《中持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蔡文、刘建明、王丽、林冬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

  (三)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聘请的律师。

  (五)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符合出席会议要求的股东,于2020年2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30)持有关证明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D2楼2层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原件;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股东可按以上要求以信函、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信函到达邮戳和传真到达日应不迟于2020年2月11日16:00,信函、传真中必须注明股东住所详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

  六、 其他事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等自理。

  (二)会议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D区2号楼2层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邮政编码:100192

  (三)联系人:高远、薛刚电话:010-82800999 传真:010-82800399 邮箱:investor@zchb-water.net

  (四)其他事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若有变更将按规定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2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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