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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1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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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 *ST 厦工 公告编号:临2020-008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披露诉讼的主债权已转让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涉案金额:39,905,104.91元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工股份”或“公司”)管理人于2019年9月26日对328家企业的应收账款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挂牌。2019年10月15日,竞买人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程资产”)以起拍价400,294,241.22元在第二次拍卖中竞拍成交。2019年10月16日,竞买人创程资产已将扣除保证金后的成交价余款缴入指定账户,并于后期签署了相关协议。具体内容分别详见公司2019年10月17日和2019年10月1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094”和“临2019-096”号公告。2019年10月30日,公司于《中国改革报》刊登了《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依法将前述328家企业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创程资产。

  虽然上述328家企业的应收账款主债权已公告转让,但诉讼案件遍布全国各个区域,债权人收到公司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时间跨度较大,法院办理所有债权转让需要一定的程序,故其中部分诉讼案件进展,法院仍以厦工股份为原告继续受理。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闽民终207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所涉及诉讼案件为上述应收账款事项,现将相关案件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9月9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运城市华友物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城华友”)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6,658.57万元,并要求卫金升、关晓亮、卫鑫、廉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对卫金升、关晓亮名下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要求对卫金升、卫鑫持有运城华友100%股权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016年9月9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1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54”号公告。

  2018年8月20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运城华友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02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①运城华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截止2016年6月30日所欠货款41,863,687.83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保全费5,000元。②公司有权对卫金升、关晓亮名下房产行使抵押权,并以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07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③公司有权对卫金升、卫鑫持有的运城华友股权行使质权,并以所得价款在1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④卫金升、关晓亮、卫鑫、廉杰对运城华友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运城华友追偿。⑤若运城华友、卫金升、关晓亮、卫鑫、廉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⑥本案件受理费374,728元,由公司负担123,585元,由运城华友、卫金升、关晓亮、卫鑫、廉杰共同负担251,143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9月2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8-065”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运城华友因与被上诉人卫金升、关晓亮、卫鑫、廉杰买卖合同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初859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并出具了(2019)闽民终207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收到该《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维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初859号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2、撤销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初859号第五项;

  3、变更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初8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运城华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货款39,905,104.91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其中24,003,997.99元的资金占用费从2012年3月31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运城华友归还欠款之日止;11,648,391.45元的资金占用费从2013年3月31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运城华友归还欠款之日止;3,026,064.98元的资金占用费从2014年3月31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运城华友归还次款之日止;1,154,716.58元的资金占用费从2015年6月30起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运城华友归还欠款之日止;2,261,748.92元的资金占用费从2016年6月30起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2019年2月28日止;71,933.91元的资金占用费从2019年3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运城华友归还欠款之日止);

  4、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运城华友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主债权已转让,根据相关协议,本次公告诉讼案件的相关费用将由债权受让人创程资产承担。本次已转让债权诉讼对公司的影响,详见2019年10月19日已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096”号公告。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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