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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1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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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信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建信沪深300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修改调整结算模式的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旗下建信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建信沪深300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于2018年4月19日和2019年8月23日成立,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属于上交所跨市场股票ETF。

  2020年1月20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跨市场股票ETF结算模式进行调整,所以建信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建信沪深300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结算模式也随之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为将其申购、赎回涉及的深市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改为采用多边净额结算,纳入中国结算担保交收。当日申购的跨市场股票ETF份额,同日即可卖出,当日申购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次一交易日起也可卖出,与单市场股票ETF保持一致。

  同时,跨市场股票ETF的买卖、申购、赎回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更新的业务规则。

  本公司将同时更新建信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建信沪深300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月15日

  关于建信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建信沪深300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提示性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基金招募说明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建信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建信沪深300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于2020年1月15日在本公司网站(www.ccbfund.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1-95533)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月15日

  关于召开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2月17日17:00时止(以本公告列明的公证机构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收件人:陆晓冬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六号首创大厦七层

  投票咨询电话:65543888--8066

  邮政编码:10002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1月22日,即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注: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bfund.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五)。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提供被代理的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五)。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五)。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上述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本公告列明的公证机构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寄达地点,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一同类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票代表其持有的各类别份额的表决意见。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详见附件三。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则本次通讯开会视为有效;

  2、本次议案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七、重新召开持有人大会

  如本次大会未能成功召集或议案未获通过,则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

  联系人:王欢

  传真:010-66228001

  网址:www.ccbfund.cn

  电子邮件:wanghuan@ccbfund.cn

  2、监督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长安公证处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二《关于终止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月15日

  附件:

  一、《关于终止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关于终止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表决票效力认定程序和标准》

  四、《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五、《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一:

  关于终止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方案和程序详见附件二《关于终止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月15日

  附件二:

  关于终止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7年8月9日,基金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2、基金财产清算

  (1)通过《关于终止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本基金将于2020年2月24日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收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配对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申请。本基金自2020年2月24日起(含2020年2月24日),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清算费用应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终止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约定,终止《基金合同》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准备工作有序进行

  为了保障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及后续清算工作的进行,基金管理人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筹备持有人大会事宜,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机构投资者和部分个人投资者进行了沟通,制定了客户通过通讯方式参与持有人大会的方式方法,从而保证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进行。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被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拟定议案前,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沟通,认真听取相关意见,拟定议案前综合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终止的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已预留足够的时间,已做好在必要情况下二次召开或推迟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准备。如果本终止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议案。

  2、流动性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及《关于终止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仍然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月15日

  附件三:

  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表决票效力认定程序和标准

  一、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二、表决票应于2020年2月17日17:00前通过专人或邮寄方式送达至: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六号首创大厦七层,邮编:100027

  北京长安公证处  陆晓冬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送达时间以北京长安公证处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逾时送达的表决票即为无效,不视为已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亦不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之内。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寄送表决票者,若各表决票之意思相同时,则视为同一表决票;表决之意思相异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列明的公证机构收到的时间为准。

  四、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表决票无效,并且不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亦不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之内。

  1、机构投资者的表决票未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未在表决票上加盖公章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未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以及未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或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个人投资者未在表决票上签字及未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的;

  3、通过委托代理人表决的,未同时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代理人为个人)或未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代理人为机构)或未填妥授权委托书的。

  4、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

  5、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址的。

  五、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其他要素符合会议通知规定者,该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1、对同一议案表决超过一项意见或未表示意见的;

  2、表决票“表决意见”一栏有涂改的、模糊不清或矛盾的;

  3、表决票污染或破损,并且无法辨认其表决意见的。

  附件四:

  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关于表决票的填写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表格对应位置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包括各类别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效力的认定规则请详细阅读本次大会公告附件三。

  附件五: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或申购了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关于召开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以通讯方式出席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签署日期: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样本)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或盖章后均为有效。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次授权多个受托人或多次授权的,能够区分先后次序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授权无法区分授权次序,且授权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基金管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 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所持基金的份额以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准。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委托书自动失效。

  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0年1月1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注:(1)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2020年1月15日(含)至2020年1月21日(含)为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第三个开放期,在开放期内开放基金申购和赎回。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2.1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2020年1月15日(含)至2020年1月21日(含)为本基金第三个开放期,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定投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总规模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2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数量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设置最低限额。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全部计入基金财产。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直销机构

  直销中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具体情况以相关公告为准。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16年11月17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已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等,公布基金的份额单位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交易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交易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交易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交易日,开放期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交易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交易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公告为准,且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交易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或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cbfund.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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