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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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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号:002096 证券简称:南岭民爆 公告编号:2020-002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一六九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六九公司)收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娄星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湘1302民初296号]。有关原告(并案被告)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弘房地产公司)与被告(并案原告)一六九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情况如下: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2017年7月12日,娄星区法院受理了一六九公司与百弘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编号为(2017湘1302民初2331号)。该诉讼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一六九公司重大诉讼公告》(2017-023)。

  2、2017年12月5日,百弘房地产公司就该诉讼事项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娄底市中院”) 提起民事诉讼。娄底市中院认为两案当事人相同且属同一法律关系引发的纠纷,宜由同一法院审理。2018年1月24日,娄底市中院做出了民事裁定(民事裁定书编号为[(2017)湘13民初82号]),裁定该案由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审理。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一六九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18-005)。

  3、2018年6月13日,娄星区法院做出了民事裁定(民事裁定书编号为[(2017)湘1302民初2331号]),裁定百弘房地产公司退出一六九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管理,由一六九公司全面接管一六九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的建设。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一六九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18-031)。

  4、2019年3月21日,公司收到《湖南省国资委关于新天地集团一六九公司棚改项目托管主体转移等有关事项的复函》(湘国资发展函[2019]33号)。该复函原则同意:“一六九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托管主体由一六九公司转移为神斧投资,神斧投资可以按照法院裁定及与当地政府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在合理限额内继续履行项目所需资金的垫支责任(含一六九公司前期垫支的资金及相关成本),但需严格控制垫支范围,垫支预算并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3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一六九公司棚改项目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016)。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一)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娄星区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湘1302民初296号],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并案被告)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并案原告)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月31日签订的《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及2014年8月26日签订的《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建设合同补充协议》无效;

  2、一六九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房屋、车位/车库、商业设施等归被告(并案原告)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因一六九棚户区改造项目与购房户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由被告(并案原告)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继;

  3、由被告(并案原告)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原告(并案被告)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3,196,677.63元(含保证金10,000,000.00元),原告(并案被告)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一六九棚户区改造项目收取的押金/保证金,由原告(并案被告)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退还并支付;

  4、驳回原告(并案被告)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6647元(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缴936547元,已缴601227元;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应缴100元,已缴100元),由原告(并案被告)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4658.8元,由被告(并案原告)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6198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案进展情况说明

  公司认为: 一六九公司棚改项目是职工福利项目和民生工程,不属于公司投资建设项目。公司对本次判决结果的部分内容存在异议,将组织委托律师尽快对本案件提起上诉。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涉及的是职工棚户区改造项目,并非生产经营事项。根据湖南省国资委下发的《湖南省国资委关于新天地集团一六九公司棚改项目托管主体转移等有关事项的复函》(湘国资发展函[2019]33号),一六九公司拟与神斧投资签订《项目移交协议书》。在有关托管移交协议完成后,一六九棚改项目的受托管理主体将移交至天地集团下属企业神斧投资。本次公告的内容为一审判决结果,尚未生效,公司将提起上诉,故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湘1302民初296号。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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