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01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20-003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巴士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京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华侨公司”)与被告中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麦公司”)、被告高霞、被告王献蜀、被告巴士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高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献蜀、高霞经北京高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北京高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中,华融华侨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华融华侨公司就中麦公司质押给华融华侨公司的1,341,115股巴士在线(002188)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发布了《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参加诉讼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25)、2018年10月10日发布了《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8-132),详细披露了华融华侨公司与中麦公司、高霞、王献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及诉讼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9月4日、2018年10月1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判决情况

  王献蜀、高霞经北京高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有关诉讼权利,北京高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正)》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1、中麦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亿元以及利息(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2%计算。执行中扣除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利息1,470万元)、违约金(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本金和利息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亿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2、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的债务,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中麦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的1,341,115股股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王献蜀和高霞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王献蜀和高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麦控股有限公司追偿;

  5、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的债务,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对中麦控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向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6、驳回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4,148元,由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148元(已交纳),由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王献蜀、高霞,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王献蜀、高霞、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高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或有事项确认预计负债的相关规定,公司依据当时的司法环境和相关判例,已在当时知悉本案后,对本案涉诉本金3亿元确认预计负债并披露。

  对于本次法院的判决,公司计划在上诉期限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将以年审会计师根据有关规定确认的数据为准。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8)京民初8号。

  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