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0-001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0年1月2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1月13日下午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辛2号迪阳大厦606单元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程涛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的董事9人,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1.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公司根据上述规定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修订,并按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3)。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0-002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召开情况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0年1月2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1月13日下午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辛2号迪阳大厦606单元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举行。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的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杨阳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3)。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0-003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修订,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原因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
公司根据上述规定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修订,并按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和通知。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修订的新收入准则要求执行。除此之外,其他相关会计政策不变,均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4.变更生效日期
按照财政部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2020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预计实施新收入准则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当期及前期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均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数据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决议;
2.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3.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0-004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25日和2019年5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和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19年度为全资子公司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和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19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4)。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固安云谷因生产经营的需要,近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签署了《综合授信合同》,拟向民生银行申请总额度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的综合授信,授信期限为1年。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民生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和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综合授信合同》的主要内容
受信人: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授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1.授信额度: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2.授信期限:1年。
3.授信额度循环:对已清偿的授信额度,可以申请循环使用。
4.授信种类:流动资金贷款、汇票承兑、汇票贴现、融资性保函、开立信用证、非融资性保函、买方保理担保和买方保理融资等。
5.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且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1.主合同: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该合同及其修改/变更/修改协议与该合同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用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2.最高债权额: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3.保证方式:甲方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甲方的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最高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含反担保债权,下同)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除另有约定外,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
5.保证期间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
6.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6.1本合同由自然人保证人签字、及非自然人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章或非自然人保证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债权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章且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6.2本合同生效后,除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为1,737,414.77万元(含对子公司的担保,包含本次担保事项,不含已履行完担保义务的事项),占上市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6.54%,其中对子公司担保为591,363.75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六、备查文件
1.《综合授信合同》;
2.《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