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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966            证券简称:长源电力            公告编号:2020-014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鉴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国电长源河南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煤业,公司持有其75%的股权)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花桥支行和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共计25,178.73万元的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承担了连带担保责任,为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和与河南煤业其他股东签署的反担保协议的约定,于2016年1月4日将债务人河南煤业和全部反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两起追偿权诉讼,并取得胜诉。经公司申请,以上案件先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收到法院发还的执行款3,389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7月29日、8月8日,2016年1月6日、6月1日、10月29日、11月2日、12月23日,2017年2月16日,2018年3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有关公告及定期报告内有关内容(    公告编号2015-035、036、043,2016-003、041、075、076、078,2017-012,2018-017)。

  二、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2020年1月10日,公司收到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许昌中院)(2017)豫10执151号之三和(2018)豫10执23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按照上述裁定书所载明的内容,除法院于2018年3月已扣划并发还公司的3,389万元外,许昌中院还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之一湖北星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款项423,655元,其中123,655元扣除1,755元执行费后剩余的121,900元已支付给公司,另300,000元因该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款项性质存在争议,法院对该笔款项予以提存,待性质确定后再行处置。经公司查询,公司已于2019年12月31日收到上述121,900元执行发还款项。

  除上述款项外,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两案各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许昌中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对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就上述对河南煤业的两笔25,178.73万元债权本息全额计提了信用减值损失,本次公司收到12.19万元执行发还款和法院对上述两案实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上述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各被执行人仍负有向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若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仍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四、其他

  公司将在上述案件有重大变化或进展时履行持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2017)豫10执15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

  2.(2018)豫10执23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3.财务收款凭证。

  特此公告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1日

  证券代码:000966          证券简称:长源电力              公告编号:2020-015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获准注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况

  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债券融资的议案》,会议同意公司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总额为10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在2年注册有效期内根据资金状况及市场行情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置换银行贷款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有关决议公告和《关于开展债券融资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14、020)。

  二、获准注册情况

  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取得交易商协会下达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20]SCP6号,以下简称“《通知书》”),公司发行上述超短期融资券的注册申请已被交易商协会接受,《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1. 公司本次获准的超短期融资券注册金额为10亿元,注册额度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年内有效,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

  2. 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短期融资券,发行完成后,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途径披露发行结果。

  3. 公司应按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操作规程》进行集中簿记建档发行。

  4.公司应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等相关自律管理规定,接受协会自律管理,履行相关义务,享受相关权利。

  5.公司如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主承销商团成员信息,应提前向交易商协会报备。

  6.公司应按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有关规则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应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如存续内需要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也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8.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确保有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9.公司如发生可能对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应严格按照投资人保护机制的要求,落实相关承诺,切实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10.公司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及有关规则指引规定,建立健全后续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的开展。

  11. 公司在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兑付过程中和超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三、其他

  1.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等途径查询,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

  2.公司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注册有效期内择机发行,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20]SCP6号)。

  特此公告。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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