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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1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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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微半导体设备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海通证券”)作为正在履行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微公司”、“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2019年7月22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吴志君、姜诚君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19年12月26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吴志君、王鹏程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1、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访谈;

  2、察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看公司2019年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会议记录,并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分析;

  4、查阅并复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运用凭证、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5、查阅并复印公司建立或更新的有关内控制度文件;

  6、核查公司对外投资的相关资料;

  7、查阅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8、检查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

  二、现场检查的具体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中微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收集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并查阅了公司其他内控制度。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中微公司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2019年7月22日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持续督导期内,中微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截至本次现场检查日,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经核查公司与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本持续督导期内,中微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中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荐机构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并抽取了资金使用凭证,审阅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核对了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的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资金支付凭证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和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理财产品的合同、凭证。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中微公司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机构以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第一大股东占用、不存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其他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持续督导期内三会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审议和决策文件、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合同及相关财务资料,对公司高管进行访谈,了解了中微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检查,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查阅了公司重大销售合同及公司2019年三季度报告,对公司高管进行访谈,并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经核查,公司上市以来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业绩不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2019年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实地调查,保荐机构持续督导2019年现场检查工作人员认为:公司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募集资金使用、与大股东及其他方的资金往来、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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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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