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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1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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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48         证券简称:高乐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4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马少滨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任期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届满时止。马少滨先生简历请见附件。

  马少滨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在本次董事会召开前,马少滨先生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马少滨先生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663-2348056

  传真:0663-2348055

  电子邮箱:1421334889@qq.com

  联系地址: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塘边村塘边里东片168号

  特此公告。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一日

  简历附件:

  马少滨先生,男,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管理学学士学位,财务管理专业毕业,经济师,会计师,2007年进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工作,一直负责公司证券事务,曾任公司第五、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截至目前,马少滨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家公务员;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2348         证券简称:高乐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5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于2020年1月10日上午,在本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0年1月9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传真发出。公司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其中独立董事吴必胜先生、董事杨广城先生、杨其新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会议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杨旭恩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8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同意聘任马少滨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任期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届满时止。(马少滨先生简历请详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已发表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月11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简历附件:

  1、马少滨先生,男,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管理学学士学位,财务管理专业毕业,经济师,会计师,2007年进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工作,一直负责公司证券事务,曾任公司第五、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截至目前,马少滨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家公务员;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条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刘静莉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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