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01月1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工新 公告编号:2020-003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判决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7,300万元本金及相关利息、罚息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所持有的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全部权益被司法拍卖成交并完成过户,但公司为汉柏科技融资提供的担保责任尚未解除,且案件尚未执行,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具体影响以审计报告为准。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于近日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2019)黑01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2019)黑01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2019)黑01民初1029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天津分行”

  被告一:汉柏科技

  被告二:工大高新

  被告三:彭海帆

  被告四:田坤

  被告五: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教仪”)

  2、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2月8日,汉柏科技将其在中教仪的应收账款59,229,200元转让给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并申请融资,同日,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向汉柏科技发放3,900万元融资款,到期日为2018年8月1日。工大高新、彭海帆、田坤对汉柏科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5月,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宣布融资提前到期并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二中院”)提起诉讼,后此案件转入哈中院,案件审理中原告撤回对中教仪的起诉和诉请。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21日《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2017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86)。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哈中院(2019)黑01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汉柏科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浦发银行天津分行融资款本金3,900万元及利息、罚息(以3,9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18年8月1日止按年利率5.22%计算,自2018年8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

  (2)被告彭海帆、田坤、工大高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239,756.0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彭海帆、田坤、工大高新负担。

  哈中院(2019)黑01民初10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2019)黑01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尾部“案件受理费239,756.0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彭海帆、田坤、工大高新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39,756.0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汉柏科技、彭海帆、田坤、工大高新负担。”

  (二)(2019)黑01民初1317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浦发银行天津分行

  被告一:汉柏科技

  被告二:工大高新

  被告三:彭海帆

  被告四:田坤

  被告五:中教仪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9月12日,汉柏科技将其在中教仪的应收账款57,196,196元转让给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并申请融资。同日,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向汉柏科技发放3,400万元融资款,到期日为2018年3月7日。工大高新、彭海帆、田坤对汉柏科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5月,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宣布融资提前到期并向天津二中院提起诉讼,后此案件转入哈中院。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21日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2017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86)。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哈中院(2019)黑01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汉柏科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浦发银行天津分行融资款本金3,400万元及利息、罚息(以3,4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按年利率4.24%计算,自2018年3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年利率6.36%计算);

  (2)被告彭海帆、田坤、工大高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驳回原告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7,780.9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彭海帆、田坤、工大高新负担。

  哈中院(2019)黑01民初13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2019)黑01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尾部“案件受理费327,780.9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彭海帆、田坤、工大高新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27,780.9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汉柏科技、彭海帆、田坤、工大高新负担。”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所持有的汉柏科技全部权益被司法拍卖成交并完成过户,但公司为汉柏科技融资提供的担保责任尚未解除,且上述案件尚未执行,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具体影响以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