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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0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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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ST华仪 编号:临2020-003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请求确认《质押担保合同》无效,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公告》,在自查中发现存在违规担保、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等情况,其中:全资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风能”)以结构性存款为华仪电器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集团浙江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申请的10,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额度提供质押担保,系违规担保,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公司亦未予以追认。

  为维护公司利益,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华仪风能于2020年1月2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原告方:本公司、华仪风能

  2、 被告一:华仪集团浙江公司

  被告二:江苏银行

  3、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告华仪风能与江苏银行双方于2018年12月25日签订《质押担保合同》的无效;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质押解除手续;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事实与理由:

  2018年12月25日,被告华仪集团浙江公司与被告江苏银行签订了《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合作协议(给予承兑人额度)》,约定被告二向被告一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额度 1亿元整人民币。同日,原告华仪风能与江苏银行签订《江苏银行对公客户人民币结构性存款确认书》,以其在江苏银行处的存款与利息为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并签订了《质押担保合同》。

  原告本公司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原告华仪风能作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经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但原告华仪风能上述结构性存款提供的质押担保并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也未进行公告,系违规担保。被告江苏银行作为一家专业性的金融机构,明知原告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且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仍然签订质押合同,主观上属于恶意。该违规担保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也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质押行为无效,对应的质押担保合同也应为无效。

  三、案件进程情况

  目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其他说明

  本公司将对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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