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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0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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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达到1%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11        证券简称:威海广泰           公告编号:2020-001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达到1%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1月6日,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广泰”、“公司”)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光太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新疆广泰空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广泰投资”)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李光太先生于2020年1月6日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票34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140%;广泰投资控制的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山东信托·裕丰2号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裕丰信托”)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票7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886%;合计减持42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026%。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

  2、股东自上次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后的减持情况

  公司于2016年6月3日披露了《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http://www.cninfo.com.cn巨潮资讯网)。

  李光太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广泰投资和裕丰信托,自2016年6月3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后,累计股份变动比例为-4.9979%。

  3、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李光太先生本次减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本次减持未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规定。

  3、李光太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19年12月23日承诺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详见2019年12月2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计划完成暨减持比例达到1%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92)。截至本公告日,李光太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已经减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为-2.1004%,李光太先生本次减持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4、李光太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曾做出的全部股份锁定承诺:

  (1)首次公开发行承诺

  广泰投资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五年内任何时候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少于总股本的30%。

  李光太先生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五年内任何时候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少于总股本的15%。

  (2)2010年10月15日广泰投资、李光太先生自愿追加锁定一年的承诺:所持有的全部威海广泰股票自愿追加锁定一年,在此期间,广泰投资不对其所持有的威海广泰股票进行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威海广泰股份,也不由威海广泰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3)2012年12月17日广泰投资、李光太先生承诺:在广泰投资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4)2013年11月21日广泰投资、李光太先生承诺:在广泰投资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完成后连续6个月内不再减持公司股份。

  (5)2014年5月7日广泰投资承诺:本企业认购的威海广泰新增股份的限售期,即不得通过证券市场公开交易或协议方式转让的期限,为本企业认购的威海广泰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

  (6)2015年7月11日广泰投资、李光太先生承诺: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7)2018年7月11日广泰投资承诺:于2015年7月15日认购的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11,284,722股自愿追加限售期6个月,即承诺追加限售期限自2018年7月15日至2019年1月14日。

  (8)2018年11月22日广泰投资、李光太先生承诺: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李光太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不存在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

  5、本次减持的股东李光太先生未在《收购报告书》等文件中做出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

  6、本次大宗交易的对手方为机构投资者。

  7、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广泰投资仍是公司控股股东,李光太先生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7日

  证券代码:002111          证券简称:威海广泰           公告编号:2020-002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广泰”、“公司”)于2020年1月6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泰空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广泰投资”)和实际控制人李光太先生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于2016年6月3日披露了《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http://www.cninfo.com.cn巨潮资讯网),截至该公告披露日,广泰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光太先生持有威海广泰168,767,676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361,090,177股的46.7384%。2016年6月3日至2020年1月6日期间,广泰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光太先生、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山东信托·裕丰2号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裕丰信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和减持公司股票,以及因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被动稀释,导致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累计减少4.9979%。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广泰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光太先生、裕丰信托持有公司159,376,573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381,827,504股的41.7405%。

  一、股东权益变动情况

  1、股东权益变动情况

  ■

  注:2016年9月13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20,737,327股,总股本增至381,827,504股。

  2、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3、广泰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光太先生、裕丰信托在本次权益变动中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首次公开发行承诺

  广泰投资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五年内任何时候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少于总股本的30%。

  李光太先生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五年内任何时候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少于总股本的15%。

  (2)2010年10月15日广泰投资、李光太先生自愿追加锁定一年的承诺:所持有的全部威海广泰股票自愿追加锁定一年,在此期间,广泰投资不对其所持有的威海广泰股票进行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威海广泰股份,也不由威海广泰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3)2012年12月17日广泰投资、李光太先生承诺:在广泰投资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4)2013年11月21日广泰投资、李光太先生承诺:在广泰投资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完成后连续6个月内不再减持公司股份。

  (5)2014年5月7日广泰投资承诺:本企业认购的威海广泰新增股份的限售期,即不得通过证券市场公开交易或协议方式转让的期限,为本企业认购的威海广泰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

  (6)2015年7月11日广泰投资、李光太先生承诺: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7)2018年7月11日广泰投资承诺:于2015年7月15日认购的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11,284,722股自愿追加限售期6个月,即承诺追加限售期限自2018年7月15日至2019年1月14日。

  (8)2018年11月22日广泰投资、李光太先生承诺: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次广泰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光太先生的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其承诺的情况。

  4、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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