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于2020年1月2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并于2020年1月3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苏01民初77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玉堂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238号
被告:
被告1: 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强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毗山西路128号
被告2:陈国强, 330511195****10819
(二)案由
合同纠纷案。
(三)事实与理由:
就公司收购湖州市社会福利中心发展有限公司65%股权事项,原、被告于2018年1月9日签署了《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湖州市社会福利中心发展有限公司65%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和《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湖州市社会福利中心发展有限公司65%股权之湖州市社会福利中心发展有限公司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并于当日完成股权交割。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月11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的《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湖州市社会福利中心发展有限公司65%股权项目的公告》和《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湖州市社会福利中心发展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进展情况的公告》。
2018年8月,被告2以患病为由,向湖州市社会福利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利公司”)董事会提出辞去总经理职务的要求。经原告及福利公司多次挽留,因被告2坚持不再履行总经理职务,福利公司于2018年10月将被告2职务由总经理调整为董事长助理,继续参与福利公司的经营管理。
2019年12月13日,被告1向原告出具《关于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变更的说明函》(以下简称“《说明函》”),以被告2已不再担任福利公司总经理为由,表示《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内容已发生变更,其承诺的福利公司三年净利润累计达到6,000万元的盈利预测及补偿相关条款已经对其不再具有约束力。
原告认为,被告1以被告2不再担任福利公司总经理为由,意图不再承担《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义务的理由不成立,《说明函》应属无效,盈利预测及补偿相关条款未发生变更,《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依然合法有效,二被告应当依约继续履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并承担相应义务。
(四)诉讼请求:
1、确认《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有效;
2、确认《关于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变更的说明函》无效;
3、确认《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并未发生变更,判令两被告继续履行协议;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前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下同)不存在累计达到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二)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被告1因自身涉及诉讼,已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且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苏01民初77号。
特此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