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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0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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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89         股票简称:*ST信通            公告编号:临2020-002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结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撤裁申请人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40,300万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对涉及仲裁事项100%计提预计负债,对公司当期损益不产生影响。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信通”或“公司”)所涉及的仲裁事项,近日有如下进展,现将进展情况分别公告如下:

  一、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斯特公司”)与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及亿阳信通借款合同纠纷案

  纳斯特公司与亿阳集团、亿阳信通借款合同纠纷案,由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仲裁委”)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公司已收到广州仲裁委(2017)穗仲案字第15453号裁决书。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和2018年9月15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亿阳信通关于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81)和《亿阳信通关于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79)。

  公司对该项裁决有异议,并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申请撤销广州仲裁委(2017)穗仲案字第15453号裁决。

  日前,公司收到广州中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01民特52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广州中院做出如下裁定:

  驳回亿阳信通的申请。申请费由亿阳信通负担。

  二、深圳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国际”)与亿阳集团、亿阳信通借款合同纠纷案

  海润国际与亿阳集团、亿阳信通借款合同纠纷案,由广州仲裁委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公司已收到广州仲裁委(2017)穗仲案字第15401-1号裁决书。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和2018年10月27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亿阳信通关于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81)和《亿阳信通关于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94)。

  公司对该项裁决有异议,并向广州中院申请撤销广州仲裁委(2017)穗仲案字第15401-1号裁决。

  日前,公司收到广州中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01民特5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广州中院做出如下裁定:

  驳回亿阳信通的申请。申请费由亿阳信通负担。

  三、特别说明:

  1、上述涉及仲裁事项如有执行进展,公司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执行进展情况。

  2、公司已对涉及仲裁事项100%计提预计负债,裁定结果对公司当期损益不产生影响。如果公司财产被强制执行,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向控股股东亿阳集团进行追偿。

  3、公司一直积极与控股股东沟通,督促控股股东采取措施,尽快解决因其债务纠纷所引发的涉诉担保事项。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4日

  证券代码:600289         股票简称:*ST信通    公告编号:临2020-003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为第二被告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人民币5亿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诉讼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该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情况概述:

  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融信托”)诉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信通”或“公司”)、邓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立案受理,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未当庭宣判。2017年11月18日,公司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上述涉及诉讼事项(公告编号:临2017-061)。

  二、诉讼的主要内容:

  华融信托向北京高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亿阳集团偿还贷款本金5亿元,及从2017年9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本金5亿元为基数,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罚息标准计算);

  2、判令亿阳集团偿还截至2017年9月26日的借款利息1,507.78万元,复利2.86万元及从2017年9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复利(复利以借款利1,507.78万元为基数,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复利标准计算);

  3、判令亿阳集团支付违约金计1亿元(按照已发放贷款本金的20%计算);

  4、判令亿阳信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华融信托对邓伟质押的亿阳集团2.5亿股股权的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6、判令邓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本案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由亿阳集团、亿阳信通和邓伟共同承担。

  在诉讼过程中,华融信托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亿阳集团偿还华融信托贷款本金5亿元,及从2017年9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本金5亿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标准,即依据《贷款合同》第10.6条,按贷款日利率10.9%/年的150%计收);

  2、判令亿阳集团偿还华融信托截至2017年9月26日的借款利息1,507.78万元、复利2.86万元及从2017年9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复利(复利以借款利息1,507.78万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复利标准,即贷款日利率10.9%/年的125%计收);

  3、判令亿阳集团向华融信托支付违约金计1亿元(按照已发放贷款本金的20%计算);

  4、判令亿阳信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华融信托与亿阳信通签订的《差额补足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请求判令亿阳信通对华融信托的上述1-3项债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判令华融信托对邓伟质押的亿阳集团2.5亿股股权的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6、判令邓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本案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由亿阳集团、亿阳信通及邓伟承担。

  三、一审判决的主要结论:

  日前,公司收到北京高院的《民事判决书》(2017)京民初107号,主要判决结论如下:

  1、华融信托在华融信托【2017】信托第85号-贷第1号的《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对亿阳集团享有破产债权[包括借款本金4.95亿元、利息(其中5亿元计算2017年3月29日当日的利息;其中2,475万元的利息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其中47,025万元的利息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均以《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第一年的利率即年利率11.8%计算。扣除亿阳集团已支付的利息1,376.67万元)、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金额为基数,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复利利率,即按照日利率为10.9%÷360×125%计算)、罚息(其中2,475万元本金的罚息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其中47,025万元本金的罚息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均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即按照日利率为10.9%÷360×150%计算)以及违约金1亿元];

  2、亿阳信通、邓伟就华融信托对亿阳集团的上述第1项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亿阳信通、邓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亿阳集团追偿,以亿阳信通、

  邓伟对亿阳集团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4、在华融信托对亿阳集团的上述第1项债权范围内,确认华融信托对邓伟持有的亿阳集团2.5亿股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5、驳回华融信托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第1项、第2项、第4项所分别确定的利息、复利罚息和违约金之和,均不得超过以本案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数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73万元,由华融信托负担7,332元(已交纳),由亿阳集团、亿阳信通、邓伟共同负担31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亿阳集团、亿阳信通、邓伟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高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

  四、特别说明:

  1、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该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不服本判决,将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3、公司将会同经办律师积极做好本案上诉工作,尽快解决上述诉讼事项,尽最大努力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公司正在积极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4日

  证券代码:600289         股票简称:*ST信通    公告编号:临2020-004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金被扣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被扣划金额:116.41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对该涉诉事项100%计提预计负债,已被扣划金额对公司当期损益不产生影响。

  ●公司将向香港亿阳实业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一、诉讼情况概述:

  1、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亿阳信通”)因与德润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润公司”)、香港亿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亿阳”)、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7】皖01民初626号和627号的判决书,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已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号为【2018】皖民终803号和804号的民事判决书,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2、公司已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号为(2019)皖01执165号和177号的《执行通知书》,令香港亿阳、亿阳集团、亿阳信通、邓伟立即向德润公司支付租金8,255万元及违约金、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一审案件受理费和案件执行费,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依据(2019)皖01执165号《执行通知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从公司帐户扣划1,864.49万元。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2019年1月16日、2月23日、6月1日、6月19日和11月1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亿阳信通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66)、《亿阳信通关于涉诉事项二审判决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6)、《亿阳信通关于收到涉诉事项执行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14)及《亿阳信通关于资金被扣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57、064和096)。

  二、本次资金被扣划情况:

  日前,公司通过查询得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从公司账户扣划116.41万元,该涉诉事项累计扣划金额为1,980.9万元。

  三、特别说明

  1、公司已对该涉诉事项100%计提预计负债,已被扣划金额对公司的当期损益不产生影响。

  2、公司累计已被扣划资金8,191.24万元,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公司将向香港亿阳及控股股东亿阳集团进行追偿,并向亿阳集团破产重整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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