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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0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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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ST金贵 公告编号:2020-001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9)粤20民初144号、《诉讼保全情况告知书》(2019)粤20执保34号、《民事判决书》(2019)豫01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书》(2019)京02民初624号。关于上述新增诉讼事项及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一、新增诉讼情况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申请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申请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一)、曹永贵(二)、许丽(三)、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259,000,000元及利息1,564,672.35元、复利6,222.70元(暂计至2019年11月6日共计260,570,895.05元,之后的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2)判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30,000元;

  (3)判决被申请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提供的位于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一号及郴州市白露塘镇仙溪冲村综合回收总厂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有存货仓库内存放的贵铅、粗铅、粗银、阳极泥、铅精矿等动产抵押物处置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决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和被申请人四对被申请人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4、事实与理由

  (1)2018年1月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双方约定:抵押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抵押权人在2018年1月3日至2021年1月3日的期间内与债务人签订合同而办理的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以下合称“主债权”),主债权本金余额在主合同签订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3亿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于合同签订当日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为2018年1月3日到2021年1月3日,抵押金额3亿元整。

  (2)2019年1月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二曹永贵、被申请人三许丽及被申请人四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上述三被申请人愿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在2018年1月9日至2022年1月9日内与债务人签订合同而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主债权本金余额在主合同签订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3亿元整。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019年1月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综合授信合同》,授信金额为3亿元整;授信额度内各具体业务包括一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2019年1月9日至2020年1月9日。在上述合同约定的期间及债权额度内,申请人与被告发生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和流动资金贷款。

  (4)截止到2019年11月6日,被申请人一共拖欠申请人贷款本金259,000,000元及利息1,564,672.35元、复利6,222.70元,实现债权的费用30,000元,以上暂合计260,600,895.05元,被告拖欠贷款本息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双方的约定。

  5、案情最近进展

  (1)已收到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20民初144号,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60,600,895.0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置。

  (2)已收到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保全情况告知书》(2019)粤20执保34号,财产保全措施如下:2019年12月2日查封了存放于金贵银业综合回收厂银冶炼车间1、2、3、4号仓共计582吨含铅或含银块状物料及其它散货。上述财产保全价值以260,600,895.05元为限。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届时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富智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曹永贵、许丽

  2、案由:保理融资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145)。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豫01民初1889号,判决如下:

  (1)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应收账款6,521.335893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保理融资款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费率12%/年的标准,自2019年9月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2)被告郴州市富智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应收账款反转让价款5,016.456168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保理融资款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费率12%/年的标准,自

  2019年9月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3)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确定第一项义务后,免除本判决确定的被告郴州市富智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第二项义务;

  (4)被告郴州市富智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第二项义务后,免除本判决确定的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义务;

  (5)被告曹永贵、许丽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富智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曹永贵、许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

  州市富智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6)驳回原告中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416元,保全费5,000元,由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富智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曹永贵、许丽负担。

  (二)案件三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湖南金和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博白县松旺铅锌矿业有限公司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在

  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130)。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2民初624号,判决如下:

  (1)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保理融资款本金88,172,944元;

  (2)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利息880,000元、罚息(自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7月31日为335,794.16元;自2019年8月1日起,以89,052,94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3)曹永贵、许丽、湖南金和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博白县松旺铅锌矿业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向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曹永贵、许丽、湖南金和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博白县松旺铅锌矿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1,72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湖南金和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博白县松旺铅锌矿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三、对公司的影响

  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将配合有关各方提供证据资料,积极主张公司权利,充分保障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本次诉讼事项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行和经营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如不能尽快解决上述冻结事项,预计将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1、《民事裁定书》(2019)粤20民初144号

  1.2、《诉讼保全情况告知书》(2019)粤20执保34号

  2、《民事判决书》(2019)豫01民初1889号

  3、《民事判决书》(2019)京02民初624号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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