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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0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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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019              证券简称:宝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01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本次董事会会议经过了适当的通知程序,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第112条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认可的其他人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第117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将拟议的决议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董事,且签字同意该决议的董事人数已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作出该决议所需的人数的,则可形成有效决议。

  根据邹继新、张锦刚、侯安贵、周建峰董事提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以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

  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及会议资料。

  (三)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11名,实际出席董事11名。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批准《关于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解除限售时间约定,自2020年1月16日起,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2018年度经营业绩达到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业绩条件,结合激励对象个人业绩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1,062名,拟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共54,895,7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25%。

  全体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因周建峰、王强民董事为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激励对象,故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全体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本议案。

  (二)同意《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激励对象发生自主创业、居家休养以及按公司转岗转型政策不在公司实际工作等异动情形的,按照《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第十四章第四条第二款处理,即:激励对象可选择在最近一个解除限售期仍按原定的时间和条件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比例按激励对象在对应业绩年份的任职时限确定;剩余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

  根据《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相关条款规定,结合近期激励对象任职变动及2018年度绩效考评情况,公司拟对钱峰等48名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所持3,140,925股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3.99元/股回购注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公司将减少注册资本3,140,925元;同时,公司将对《公司章程》做相应修改。

  公司授权一名或多名执行董事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

  全体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本议案,并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批准《关于批准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为减少汇率波动风险,批准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宝钢新加坡有限公司开展印度卢比兑美元、印尼盾兑美元的远期外汇交易。

  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本议案。

  (四)同意《关于增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及调整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董事会增选罗建川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并相应调整公司审计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具体调整如下:

  审计委员会委员调整为:

  谢荣、张克华、陆雄文、白彦春、侯安贵、田雍、罗建川(候选人),其中谢荣为委员会主任;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调整为:

  陆雄文、张克华、谢荣、白彦春、田雍、罗建川(候选人),其中陆雄文为委员会主任。

  罗建川先生的任职须待股东大会选举其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后始得生效。

  全体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本议案,并将增选罗建川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事项作为《关于增选罗建川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批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召集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该股东大会于2020年1月21日在上海召开。

  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本议案。

  特此公告。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4日

  附件:罗建川先生简历

  罗建川

  1963年4月生,中国国籍,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罗先生具有丰富的企业运营管理经验。曾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铅锌局工程师,海口南新实业公司经理,中色贸易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鑫泉公司总经理,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贸易部副主任,中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铝业公司市场贸易部主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营销部总经理、副总裁、高级副总裁,中国铝业公司党组成员、董事,中铝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裁,中铝香港董事长,中铝国贸董事长,中铝海外控股董事长,有色集团管委会副主任。现任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2019年7月起任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罗先生1985年毕业于昆明理工大学采矿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2006年获得中南大学工学博士学位。

  证券代码:600019           证券简称:宝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02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本次监事会会议经过了适当的通知程序,召开及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第156条规定,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根据朱永红监事、何梅芬监事的提议,公司第七届监事会根据上述规定,以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临时监事会。

  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召开监事会的通知及会议资料。

  (三)本次监事会应出席监事6名,实际出席监事6名。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监事会通过以下决议:

  (一)关于审议董事会“关于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议案”的提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062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中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062名激励对象持有的54,895,7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全体监事一致通过本提案。

  (二)关于审议董事会“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提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事会对公司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根据《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相关条款规定,结合近期激励对象任职变动及2018年度绩效考评情况,公司拟对钱峰等48名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所持3,140,925股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3.99元/股回购注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公司将减少注册资本3,140,925元;同时,公司将对《公司章程》做相应修改。

  监事会同意公司按授予价格3.99元/股回购注销钱峰等48名激励对象已授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共3,140,925股。

  全体监事一致通过本提案。

  (三)关于审议董事会“关于批准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的提案

  全体监事一致通过本提案。

  (四)关于审议董事会“关于增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及调整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的提案

  全体监事一致通过本提案。

  (五)关于审议董事会“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的提案

  全体监事一致通过本提案。

  特此公告。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月4日

  证券代码:600019             证券简称:宝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03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董事贝克伟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另有安排,贝克伟先生向董事会提出辞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职务以及在第七届董事会中的其他职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贝克伟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公司董事会对贝克伟先生在担任董事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4日

  证券代码:600019              证券简称:宝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04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授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140,925股,共涉及激励对象48名。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 2017年11月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2. 2017年12月8日,公司控股股东收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批复》,原则同意公司实施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

  3. 2017年12月19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4. 2017年12月2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授予的议案》,确定授予日为2017年12月22日,按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3.99元/股的价格授予1,067名激励对象。

  5.2018年1月16日,公司完成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1,067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共授予限制性股票16,682.82万股。

  6.2018年8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按授予价格3.99元/股回购并注销吴小弟等8名激励对象持有的1,347,750股已授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该议案已经2018年9月18日召开的宝钢股份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2018年12月1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预留授予的议案》,确定授予日为2018年12月18日,按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3.99元/股向符合条件的76名激励对象授予956.67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8.2019年1月17日,公司完成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76名激励对象956.67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

  9.2019年4月23-2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按3.99元/股回购并注销王静等14名激励对象持有的1,790,025股已授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该议案已经2019年5月17日召开的宝钢股份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0.2020年1月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对满足解锁条件的1,06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持有的54,895,700股限制性股票解锁。

  11. 2020年1月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按3.99元/股回购并注销钱峰等48名激励对象持有的3,140,925股已授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该议案尚需取得股东大会批准。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第十四章第四条第二款:激励对象因死亡、退休、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可选择在最近一个解除限售期仍按原定的时间和条件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比例按激励对象在对应业绩年份的任职时限确定。剩余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的规定,经征询本人意向或法定继承人意见,公司拟对钱峰等32名所持有的部分限制性股票3,162,700股(按本人2018-2019年度在公司的任职时限折算),在解除限售期仍按原定的时间和条件解除限售;剩余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2,365,400股,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3.99元/股回购。

  根据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第十四章第四条第三款:激励对象因辞职或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的规定,张红耀和李劲因已辞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81,000股由公司按授予价格3.99元/股回购。

  根据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第十四章第四条第四款:激励对象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时市价与授予价格的孰低值确定。”的规定,廖生行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04,000股由公司按授予价格3.99元/股回购。

  龚蕾因办理自主创业(员工转岗转型的通道之一),属于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第十四章第四条第五款: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之情形,董事会决定按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第十四章第四条第二款处理,即:激励对象可选择在最近一个解除限售期仍按原定的时间和条件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比例按激励对象在对应业绩年份的任职时限确定。剩余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经征询本人意向,公司拟对龚蕾所持有的部分限制性股票52,875股(按本人2018-2019年度在公司的任职时限折算),在解除限售期仍按原定的时间和条件解除限售;剩余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74,025股,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3.99元/股回购。

  根据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九章第二条第六款: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处理。”的规定,王元仲等12名激励对象因2018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B,其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为计划额度的80%,其余20%共计116,500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3.99元/股回购。

  回购明细如下:

  ■

  综上,公司拟对上述48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授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140,925股按授予价格3.99元/股回购注销。

  三、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后的股本变化

  上述3,140,925股宝钢股份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公司注册资本将减少3,140,925元。

  四、本次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本次回购注销计划的后续工作安排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公司将根据《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及相应的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改等相关手续,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议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按授予价格3.99元/股回购注销钱峰等48名激励对象已授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共3,140,925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等有关文件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原因、价格、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等有关文件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监事会同意公司按授予价格3.99元/股回购注销钱峰等48名激励对象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140,925股。

  八、律师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内部授权和批准,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取得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对象、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和股本变动情况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的规定。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 宝钢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4日

  证券代码:600019      证券简称:宝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05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1月2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1月21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路625号 上海臣苑大酒店中苑四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1月21日

  至2020年1月2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获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同意,具体事项详见刊登在2020年1月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符合上述条件的、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于2020年1月17日前书面回复公司进行登记(以信函或传真方式),书面材料应包括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受委托人须附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联系方式:上海市宝山区富锦路885号宝钢指挥中心13楼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邮编:201999

  电话:021-26647000

  传真:021-26646999转801

  六、 其他事项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于会议开始前半个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出席会议人员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1月2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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