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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0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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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61 证券简称:江西长运 公告编号:临2020-001
债券代码:122441 债券简称:15赣长运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906.12万元,相关利息及律师费1,706.36万元,合计2,612.48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由于案件处于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内,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 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对本诉讼所涉及的应收款项已计提坏账准备648.84万元,计提比例为50%。

  为维护公司权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依法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深圳市佳捷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捷物流公司”)、深圳市佳捷现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捷控股公司”)、深圳市华智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智远公司”)和张丽斌、陆叶提起诉讼,要求前述被告立即向公司偿还借款及相应的利息和律师费等。

  公司于2019年6月5日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粤0307民初1137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公司起诉,并于2019年6月4日立案,详情请见公司刊载于2019年6月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307民初11376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1、原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一:深圳市佳捷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3、被告二:深圳市佳捷现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4、被告三:深圳市华智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5、被告四:张丽斌

  6、被告五:陆叶

  (二)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与佳捷物流公司、张丽斌、佳捷控股公司、华智远公司、陆叶以及第三方深圳前海康桥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七方签订了《关于深圳市佳捷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共出资人民币1.14亿元收购佳捷控股公司和华智远公司持有的佳捷物流公司57%股权。

  2015年8月,公司和佳捷控股公司按照相关约定,分别向佳捷物流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公司完成增资人民币2,518万元之后,仍持有佳捷物流公司57%的股权。

  2015年4月至8月,公司与佳捷物流公司签订了六份《借款协议书》,共向佳捷物流公司借出款项计人民币1.19亿元。

  因无法实现公司的投资目的,公司于2016年3月4日、2016年7月22日与佳捷控股公司、华智远公司、张丽斌、陆叶、佳捷物流公司、深圳前海康桥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关于深圳市佳捷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终止协议》与《关于深圳市佳捷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终止协议之补充协议》,由佳捷控股公司和华智远公司共同回购公司持有的佳捷物流公司全部出资,回购价款为公司原来支付的收购价款和增资款,并按7%年利率加计利息,并由协议各方对相关债权债务进行确认,并对债务偿还的最终期限及股权交割事项进行明确。

  2017年4月,公司与深圳市佳捷现代物流有限公司、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签署《应收账款转让合同》,由深圳市佳捷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将对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合计6,963.98万元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本公司,以抵偿深圳市佳捷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对本公司的借款。

  除上述应收账款抵偿外,经公司多次催促,佳捷物流公司向公司清偿了部分债务,计4,029.90万元。截至2019年4月30日,佳捷物流公司仍欠公司借款本金906.12万元,利息1,688.36万元未偿还。

  公司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深圳市佳捷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 9,061,185.21元以及至全部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的利息为16,883,581.73元,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仍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9%计算);

  2、判令被告深圳市佳捷现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智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丽斌、陆叶对被告深圳市佳捷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深圳市佳捷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佳捷现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智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丽斌、陆叶连带承担公司律师费人民币18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二、诉讼判决情况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0307民初11376号,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佳捷物流公司、佳捷控股公司、华智远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061,185.21元及截至2019年4月30日的借款利息16,067,513.19元,2019年5月1日之后的借款利息应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9%的标准支付至借款本金付清日止。

  (二)被告佳捷物流公司、佳捷控股公司、华智远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8万元。

  (三)驳回原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4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177,4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佳捷物流公司、佳捷控股公司和华智远公司连带负担。原告多预交的上述费用可向法院申请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案处于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内,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已对佳捷物流公司计1,297.68万元应收款项(借款本金906.12万元,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期间相应利息391.56万元,公司根据谨慎性原则未将2016年4月及之后的利息及罚息确认为收入和应收款项)计提了坏账准备共648.84万元,计提比例为50%。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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