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38 证券简称:浙江鼎力 公告编号:2020-001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甸支行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德财富2019018
●委托理财期限:90天(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3月30日)
●履行的审议程序: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经分别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29)。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二)资金来源
1.资金来源的一般情况
本次理财资金来源为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2.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99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426,229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为人民币61.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79,999,969.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5,493,248.60元(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64,506,720.4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7年11月14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6330号《验资报告》。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告编号:2019-039)。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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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在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相关规定的有关要求开展现金管理,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投资产品的进展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保障资金安全。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德财富2019018(产品编号:HZDQDCF2019018)
(2)币种:人民币
(3)金额:5,000万元
(4)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5)预期年化收益率:4.25%
(6)认购日:2019年12月31日
(7)起息日:2019年12月31日
(8)到期日:2020年3月30日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现金0-20%,存款、债权及货币市场工具等80%-100%。
(三)风险控制分析
为控制风险,公司将选取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安全性高,流动性较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投资风险较小,在企业可控范围之内。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相应的损益情况。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本次委托理财的交易对方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国内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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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32.65%,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为5,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期末(2019年9月30日)货币资金的比例为4.57%,不会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负有大额债务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将理财产品本金计入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理财收益计入利润表中“投资收益”。
五、风险提示
公司购买的上述理财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的理财产品,但仍不排除因市场波动、宏观金融政策变化等原因引起的影响收益的情况。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保证资金安全性的情况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单笔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上述投资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董事会同意授权董事长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经分别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9)。
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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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3日
证券代码:603338 证券简称:浙江鼎力 公告编号:2020-002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鼎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策租赁”)。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为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8,172.00万元(不含本次)。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2019年12月9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鼎策租赁因经营发展所需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10.5亿元人民币,该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单笔担保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告编号:2019-057)。
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鼎策租赁向中信银行申请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整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鼎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层
法定代表人:许树根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整
成立时间:2016年6月21日
营业期限:2016年6月21日至不约定期限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8年12月31日,鼎策租赁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761,162,707.29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530,652,428.95元,资产净额为人民币230,510,278.34元;2018年1-12月,鼎策租赁实现营业收入为人民币47,512,062.89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7,165,371.60元。(以上数据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至2019年9月30日,鼎策租赁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052,393,841.31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798,475,574.74元,资产净额为人民币253,918,266.57元;2019年1-9月,鼎策租赁实现营业收入为人民币65,050,538.83元,净利润为人民币24,391,808.04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鼎策租赁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乙方)
(二)保证人: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三)债务人:上海鼎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四)保证金额: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
(五)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六)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七)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并得到甲方同意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58,172.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0.80%;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43,172.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5.0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上海鼎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表;
4.《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