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01月0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
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002120             证券简称:韵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1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

  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2018年11月19日召开的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20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公司于2019年6月1日发布了《关于公司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获准注册的公告》,获准注册的超短期融资券额度为人民币10亿元,注册额度自《接受注册通知书》落款之日起2年内有效。

  根据公司资金计划安排和银行间市场情况,2019年12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公司发行了2019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金额为6亿元,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月2日到账。现将发行结果公告如下:

  ■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情况的有关文件在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和上海清算网(www.shclearing.com)上公告。

  特此公告。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3日

  证券代码:002120             证券简称:韵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2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权益变动后,黄新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的比例降至4.9999956%,不再是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4、信息披露义务人指黄新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孙雪芬、宁波新海塑料实业有限公司 。

  公司于2020年1月2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黄新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2019年12月31日,黄新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20,550,92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9231034%。本次权益变动前,黄新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131,865,15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92%;本次权益变动后,黄新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111,314,22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9999956%,不再是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24日至2019年12月3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总计20,550,925股,减持股份数量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9231034%。具体情况如下:

  ■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如下:

  ■

  二、其他相关说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2、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1,314,2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9999956%,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3、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锁定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前身为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上海罗颉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063 号),向上海罗颉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63,365,331 股购买资产。黄新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孙雪芬和宁波新海塑料实业有限公司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自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本企业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果届时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规定,本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调整并予执行。本人/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海股份造成的一切损失。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黄新华及其一致行动人严格遵守上述承诺,且已履行完毕。

  4、本次权益变动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备查文件

  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3日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韵达股份

  股票代码:00212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黄新华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孙雪芬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宁波新海塑料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19年12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韵达股份”或“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韵达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释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

  ■

  (2)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

  ■

  (3)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

  ■

  股东情况:

  ■

  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黄新华、孙雪芬为夫妻关系,黄俊俊为其之子,新海塑料系孙雪芬、黄俊俊所控制的企业。因此,黄新华、孙雪芬、新海塑料系一致行动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黄新华、孙雪芬、新海塑料产权控制关系如下: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前身为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上海罗颉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063 号),向上海罗颉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63,365,331 股购买资产。黄新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孙雪芬和宁波新海塑料实业有限公司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自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本企业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果届时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规定,本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调整并予执行。本人/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新海股份造成的一切损失。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黄新华及其一致行动人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产管理的需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股份增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任何明确计划或者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9年12月24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0,550,925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92%。自上次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后,除本次减持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减持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1、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股份的情况

  ■

  2、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韵达股份131,865,150股,占韵达股份总股本的5.92%,其拥有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韵达股份111,314,225股,占韵达股份总股本的4.9999956%,不再是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明细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所持公司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的股票质押情况如下:

  ■

  除上述质押股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其他股票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除本次披露的股份减持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韵达股份股票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人/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黄 新 华

  孙 雪 芬

  宁波新海塑料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新海塑料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黄新华 签字:

  孙雪芬 签字:

  宁波新海塑料实业有限公司  签章:

  宁波新海塑料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