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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0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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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2020-02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于2018年7月25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中恒集团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对股份回购的有关修改,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股份回购的规定。鉴于有关法律政策变化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4月10日召开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中恒集团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调整后)的议案》。公司分别于5月25日、6月14日披露了《中恒集团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中恒集团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股份的公告》,之后公司陆续披露了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19年12月,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数量为20,178,4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58%,成交的最高价为3.26元/股,成交的最低价为2.98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62,866,425.54元(不含交易费用)。

  截止2019年12月31日下午收盘,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49,898,4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4%,成交的最高价为3.26元/股,成交的最低价为2.72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150,178,960.02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方案的要求。

  公司将根据后续回购情况及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盖章页)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3日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2020-03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12月31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1月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表决董事8人,实际参加会议表决董事8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中恒集团《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及事项:

  一、会议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接受邱宇先生表决权委托的议案》;

  同意公司接受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控股股东邱宇先生直接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合计184,497,185股所对应的表决权(占莱美药业表决权比例为22.71%)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中恒集团行使,并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接受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邱宇先生表决权委托的公告》。

  本议案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会议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公司定于 2020年1月20日(星期一)下午2点30分在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09号广西投资大厦会议室召开中恒集团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审议:《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接受邱宇先生表决权委托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盖章页)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3日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2020-04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接受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邱宇先生表决权委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公司”)拟接受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控股股东邱宇先生直接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合计184,497,185股所对应的表决权(占莱美药业表决权比例为22.71%)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中恒集团行使,并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2.公司拟与邱宇先生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双方表决权委托期限为协议生效之日起36个月;

  3.《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之后,还需取得有权国资管理机构无异议且收到反垄断主管部门就经营者集中作出不进一步审查或不予禁止的通知,中恒集团即可获得对莱美药业的控制权;是否取得对莱美药业的控制权尚存在不确定性;

  4.中恒集团承诺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不谋求30%及以上表决权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5.《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签署不影响中恒集团2019年合并报表数据,在取得对莱美药业的控制权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后,将影响中恒集团合并报表数据,影响金额与莱美药业2020年经营情况有关。

  6.风险提示:本次拟接受莱美药业控股股东邱宇先生表决权委托事项尚存在未能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风险;《表决权委托协议》尚存在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提前终止的风险;公司拟与邱宇先生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尚存在交易各方未能依约履行义务的风险;《表决权委托协议》尚未正式签订,相关条款以双方最终签订的正式协议为准。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与莱美药业及其控股股东邱宇先生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各方就有关本次交易达成初步一致意见,中恒集团拟以受托表决权方式取得莱美药业控制权。中恒集团拟与莱美药业现控股股东邱宇先生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接受表决权委托的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0年1月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中恒集团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应参加会议表决董事8人,实际参加会议表决董事8人。会议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接受邱宇先生表决权委托的议案》等议案。

  本次接受表决权委托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接受表决权委托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邱宇先生:1968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1989年毕业于华西医科大学;2001年至2003年于重庆医科大学药物化学研究生班学习;1989年至1994年任职于中国医学科学院输血研究所,从事科研工作;1996年至1999年任职于成都高新医药研究所,从事新药研发;1999年至2009年6月担任药友科技董事长;1999年至今担任莱美药业董事长,2000年至今担任莱美医药董事长;2002年至今兼任莱美药业总经理,2010年兼任湖南康源董事长,2011年起至2017年6月兼任四川禾正董事长,2012年至2018年5月兼任云南莱美总经理,2012年11月至2014年8月兼任莱美禾元董事长、经理,2013年至2018年6月兼任金星药业董事长兼总经理、2014年至2015年12月兼任广亚医药执行董事、2014年兼任西藏莱美执行董事。2015年12月起任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甲状腺疾病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从事药品研究、生产、销售管理二十余年,具有非常丰富的医药行业管理经验。

  职务:莱美药业董事长、总经理。

  邱宇先生系莱美药业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直接持有莱美药业184,497,185 股股份,占莱美药业总股本的 22.71%。邱宇先生同时通过西藏莱美医药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莱美药业 5.95%的股份,该股份不纳入此次交易。

  邱宇先生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一)标的公司概况

  企业名称: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宇

  注册资本:81224.1205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9年09月06日

  登记机关: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99号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限本企业自产)粉针剂、片剂、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含抗肿瘤药)、冻干粉针剂(含抗肿瘤药、含激素类)、胶囊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莱美药业(股票代码:300006)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专注于从事医药研发、制造和销售的创新类医药上市公司。

  (二)标的公司股权结构

  截止2019年三季度,莱美药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

  根据莱美药业2019年三季报显示,上述股东中,西藏莱美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为邱宇全资控股的公司,存在一致行动关系,邱宇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共计持有莱美药业232,802,561股,占莱美药业总股本的28.66%。邱宇先生为莱美药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邱宇先生及西藏莱美医药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莱美药业的全部股权被冻结。

  (三)标的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注:莱美药业2018年财务数据及2019年1-9月财务数据已经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莱美药业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拟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一)签订主体

  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为中恒集团与邱宇先生双方签订,其中中恒集团为受托方,邱宇先生为委托方。

  (二)表决权委托之标的股份

  1、邱宇先生同意在委托期限内将其直接持有莱美药业的全部股份(截至目前,邱宇先生直接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合计184,497,185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占莱美药业表决权比例为22.71%)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中恒集团行使(以下简称“委托权利”),中恒集团同意接受该委托。委托的标的股份包括截至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日邱宇先生直接持有的莱美药业的全部股份,及在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间内邱宇先生因莱美药业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和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直接持有的股份。

  2、在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期限内,若邱宇先生在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后依据协议约定减持莱美药业股份或因法院强制执行而被动减持其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则减持后邱宇先生持有的剩余股份的表决权仍委托中恒集团行使,若邱宇先生在减持前应提前告知中恒集团,中恒集团对前述邱宇先生转让的股票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中恒集团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中恒集团可直接或通过中恒集团控制的关联方受让邱宇先生转让的股票。

  (三)表决权委托范围

  1、邱宇先生不可撤销地授权中恒集团作为标的股份唯一的、排他的受托人,在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间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莱美药业章程等制度,完整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表决权及其他法定权利:

  (1)召集、召开、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莱美药业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

  (2)行使股东提案权,包括但不限于提议选举或者罢免董事(或候选人)、监事(或候选人)及其他议案;

  (3)对所有根据法律法规及莱美药业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行使股东表决权,对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事项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4)其他与股东表决权、知情权、质询权等合法权利相关的事项。

  2、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为全权委托。对莱美药业的各项股东大会议案,中恒集团可听取邱宇先生意见,但中恒集团有权以其意愿自主投票并将投票结果告知邱宇先生,且无需邱宇先生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出具委托书等法律文件。但若因监管机关或莱美药业经营管理要求需邱宇先生单独出具授权委托书或在相关法律文件上签章或进行其他类似配合工作的,邱宇先生应于收到中恒集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签章工作。邱宇先生应就中恒集团行使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配合。

  (四)委托权利的行使

  1、邱宇先生应就中恒集团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应按中恒集团的要求向中恒集团出具授权委托书等资料。邱宇先生应在必要时(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档案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同时邱宇先生不得采取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妨碍中恒集团行使所委托的权利。

  2、在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期间内,邱宇先生不得自行行使或者再委托任何第三方行使表决权。

  3、除非邱宇先生事先书面同意,中恒集团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其他方行使。

  4、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中恒集团不会因受托行使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约定的权利而被要求对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或作出任何经济上的或其他方面的补偿,但因中恒集团自身过错或对莱美药业提供担保所导致的除外。

  5、表决权委托协议期限内因任何原因导致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无法实现,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表决权委托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目的。

  (五)陈述、保证与承诺

  1、邱宇先生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1)邱宇先生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籍自然人,且无境外永久或长期居留权。其签署及履行表决权委托协议不会抵触或导致违反下列任一内容:

  ①现行有效之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莱美药业章程的规定;

  ②其已经签署的任何涉及本次表决权委托的协议、承诺或其他法律文件;

  ③任何对其适用的法律,对其或其拥有的任何资产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政府部门或其他机关发出的任何判决、裁定或命令。

  (2)为了有效行使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委托权利,中恒集团有权全面了解莱美药业的各种相关信息,查阅莱美药业的相关内部资料,邱宇先生承诺并保证在委托期限内对此予以充分配合和支持。

  (3)在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中恒集团有权适时提议并召开莱美药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选举或聘任新一届董事(新一届董事会人数为9名)、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邱宇先生承诺对上述改选事宜无条件支持并予以推动,支持中恒集团提名其中的5名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以控制董事会并促使其当选。

  (4)邱宇先生应尽最大努力确保中恒集团对所委托的标的股份能够行使完整表决权,邱宇先生在委托期限内不得撤销委托,不得以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而排除中恒集团行使委托权利,或对中恒集团行使委托权利设置任何障碍。

  (5)邱宇先生保证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之日起,不存在、不进行、不允许进行或不促成任何将对中恒集团行使委托权利造成不利影响的作为或不作为。

  2、中恒集团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1)中恒集团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表决权委托协议及履行其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其签署及履行表决权委托协议,不会抵触或导致违反下列任一内容:

  ①现行有效之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或其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或类似文件的规定;

  ②其已经签署的任何涉及本次交易的重要协议;

  ③任何对其适用的法律,对其或其拥有的任何资产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政府部门或其他机关发出的任何判决、裁定或命令。

  (2)中恒集团将谨慎勤勉地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委托权利,且不会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莱美药业章程等规章制度、莱美药业与第三方签署的协议或相关安排,损害莱美药业、邱宇先生或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

  (3)中恒集团承诺于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18个月内,在莱美药业股价不低于2.1元/股,不高于9元/股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增持,协议转让、司法拍卖、参与定增)增加投资莱美药业股票,投资金额10亿元。该项投资承诺的履行,需经过中恒集团内部相关决策程序通过后,方可执行。

  中恒集团于2019年12月30日披露的对外投资公告中,拟以不低于3000万元、不超过3.5亿元增持莱美药业的股票,该公告中的3.5亿投资金额不包含在此项承诺中。中恒集团对莱美药业股票的预计总投资金额不超过13.5亿元。

  (4)中恒集团承诺公司战略规划、组织架构、经营管理团队等保持不变,公司科研、生产、销售等日常经营管理仍由现有经营管理团队负责。

  (5)中恒集团接受邱宇先生委托后,应遵守对莱美药业及对邱宇先生作出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禁止同业竞争、禁止资金占用、不侵占莱美药业利益,规范关联交易等,如需进行信息披露则由莱美药业进行公告。

  (6)中恒集团承诺对其在委托期限内知悉的莱美药业内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金融、商业、客户、供应商、营销或技术或其他方面的信息和数据,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在该等信息公开前向第三方披露。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法律、任何监管机关或任何有关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或法规要求披露或使用的;

  ②因表决权委托协议或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而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而引起的任何司法程序要求披露或使用的,或合理向税收机关披露有关披露方税收事宜的;

  ③向各方的专业顾问进行披露的,但各方应要求该等专业顾问遵守本(6)项下有关该等信息的规定,如同其为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当事方;

  ④非因违反表决权委托协议,信息已进入公知范围的;

  ⑤邱宇先生已事先书面批准披露或使用的。

  (六)委托期限与效力

  1、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期限为协议生效之日起36个月。

  2、 尽管有前述规定,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期限自下列事项之一发生时终止:

  (1)双方一致同意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

  (2)邱宇先生失去标的股份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从而导致丧失莱美药业控制权的,中恒集团可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

  (3)邱宇先生违反法律法规、莱美药业章程以及承诺、违反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损害莱美药业或中恒集团利益的,中恒集团可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

  (4)当中恒集团成为莱美药业第一大股东且中恒集团持有莱美药业的比例超过邱宇先生持股比例的5%以上,同时中恒集团拥有董事会席位过半数的情形下邱宇先生有权单方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

  中恒集团可以选择通过参与司法拍卖、二级市场增持等多种方式增持莱美药业股份。原则上中恒应采用多种方式在18个月内成为莱美药业第一大股东,但因特定政策监管原因,邱宇先生不能单方面解除投票权委托协议。

  (5)若中恒集团未能按照前述第“(五)、2、(3)”在约定时间内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则邱宇先生有权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

  3、表决权委托协议经邱宇先生签字、中恒集团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于有权国资管理机构无异议且收到反垄断主管部门就经营者集中作出不进一步审查或不予禁止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五、对公司的影响

  中恒集团未来将在生物医药产业领域与莱美药业进行深度合作,将莱美药业作为中恒集团体系内的创新生物医药技术和产品开发、生产和销售平台。本次交易如能顺利推进,中恒集团将能对莱美药业实施控制,有利于提升中恒集团未来盈利能力以及在生物医药行业的地位,同时莱美药业计划将前述平台技术或产品导入广西,促进广西生物医药产业的全面升级。

  六、本次交易的风险提示

  (一)本次拟接受莱美药业控股股东邱宇先生表决权委托事项尚存在未能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风险;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尚存在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提前终止的风险;

  (三)公司拟与邱宇先生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尚存在交易各方未能依约履行义务的风险;

  (四)《表决权委托协议》尚未正式签订,相关条款以双方最终签订的正式协议为准。

  公司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接受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邱宇先生表决权委托的公告》盖章页)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3日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公告编号:2020-05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1月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1月20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09号广西投资大厦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1月20日

  至2020年1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一)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20年1月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

  (三)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四)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五)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持受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和委托人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二)法人股东应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出席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三)登记时间: 2020年1月17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四)登记地点:广西梧州中恒集团办公楼四楼公司证券部。

  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以2020年1月17日前公司收到为准)进行登记。

  上述登记办法不影响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参会权利。

  六、 其他事项

  (一)联系地址:广西梧州市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号中恒集团办公楼四楼

  (二)邮政编码:543000

  (三)联系电话:0774-3939128

  (四)传真电话:0774-3939053

  (五)联系人:李冲

  (六)会期半天,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中恒集团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1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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