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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0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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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国旅联合

  股票代码:600358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西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183号江旅国际大厦817室

  通讯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学府大道1号新地阿尔法社区34栋7楼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控制的在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所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江西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有上市公司73,556,106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57%,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江西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98,803,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57%,进一步增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江旅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

  (一)江旅集团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江旅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

  (二)江旅集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江西国控持有江旅集团37.00%股权,为江旅集团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

  江西国控作为江西省国资委全资控股的江西省省属国有资产运营主体,主要承担江西省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企改革及产业投融资职能。

  2、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江西省国资委持有江西国控100%股权,为江旅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关联企业情况

  1、江旅集团控股股东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江旅集团控股股东江西国控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关联企业情况如下:

  ■

  除上述所列核心企业外,其他主要关联企业情况如下:

  ■

  ■

  2、江旅集团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江西国控外,江西省国资委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最近三年一期财务状况简要说明

  (一)主要业务情况

  江旅集团是具有江西省旅游资源优势和旅游产业发展优势的国资背景的现代旅游集团,是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实施了核心骨干员工持股的国有混合所有制旅游企业,具有较明显的体制机制优势。

  江旅集团以创新为引领,立足江西,走出江西,面向海内外,以“旅游+大消费+大健康”的产业融合发展理念,“旅游+”的商业模式,致力于打造旅游企业“众创平台”,致力于打造旅游互联网企业,致力于打造旅游全产业、全要素、全价值链产品与服务的提供商。

  江旅集团构建了“2+6”业务布局,具体包括“赣游通”旅游全要素互联网渠道平台和金融服务自主运营平台两大平台,景区开发与运营、酒店与民宿、旅游特色餐饮、旅行社综合服务、旅游快消品与特色商品、旅游康养六大业务板块,业态涵盖了吃、住、行、游、购、娱、养等旅游消费核心要素,构建了产品研发、生产与供给,线上线下渠道,资本运作支撑等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江旅集团2016-2018年度及2019半年度合并报表主要财务数据披露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2016-2018年度数据业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9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根据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亚会B审字(2018)2405号江旅集团2018年半年度审计报告财务附注,因对2016年4月江旅集团子公司江西迈通健康饮品开发有限公司并购江西润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商誉进行追溯调整,本次披露的江旅集团部分财务数据与2018年7月5日披露的《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有所差异。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江旅集团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受到的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江旅集团最近五年内受到的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如下表所示:

  ■

  除上述情况,江旅集团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其他受到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之董事、监事及高管或关键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江旅集团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直接持有国旅联合19.57%股份外,江旅集团不存在持有其他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控股股东除间接持有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600782.SH)55.57%股份、通过江旅集团间接持有国旅联合19.57%股份外,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内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实际控制人除通过江西国控间接持有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600782.SH)55.57%股份、间接持有国旅联合19.57%股份外,持有的其他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权益的情况如下:

  ■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江西省国资委间接持有金瑞期货股份有限公司73.53%股份。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情况。

  

  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前,江旅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73,556,10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57%,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江旅集团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98,803,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57%,进一步增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江旅集团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为了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和维护公司利益,决定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2019年10月22日,江旅集团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同意“江旅集团在二级市场增持国旅联合5%股份”议案。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处置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拥有权益的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江旅集团除前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直接受让的73,556,106股国旅联合股票外(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57%),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委托持有、信托持有,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或其表决权。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拥有权益的数量和比例

  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国旅联合 5.00%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江旅集团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数量和比例如下所示:

  ■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国旅联合的股票。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权利受限情形。

  四、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2018年7月4日,上市公司董事会2018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批准上市公司将所持中农国联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国联”)49%股权以2,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潭当代”)或其指定第三方。

  2018年7月6日,上市公司与鹰潭当代指定的第三方当代资管就上述转让事项签署《关于中农国联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1、上市公司将所持中农国联49%的股权以实缴出资额2,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当代资管;2、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当代资管向上市公司支付标的股权交易价款人民币500万元;3、中农国联49%的股权完成工商变更后30日内,鹰潭当代向上市公司支付标的股权交易价款人民币1,500万元;4、下列任一情形均被视为违约:(1)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出的声明、保证和承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2)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整和及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任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为本次股权转让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以及守约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等。

  2018年8月24日,上市公司将中农国联49%股权过户到当代资管名下。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市公司未收到上述股权交易价款。根据《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天运[2019]审字第90746号”《审计报告》、“中天运[2019]审字第90746号附3号”《关于国旅联合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当代资管未向上市公司支付的上述股权转让款已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上市公司正在采取各种方式积极追讨当代资管应支付的上述款项。

  除上述情况外,根据上市公司年报及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暂未发现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未清偿对国旅联合的负债和未解除国旅联合为其提供担保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资金来源

  一、资金来源的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全部来自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上述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

  二、资金支付方式

  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国旅联合股票。

  

  第五节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就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形成具体计划或方案。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未来12个月内对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国旅联合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六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江旅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73,556,10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57%。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江旅集团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98,803,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57%,进一步增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江旅集团将继续严格遵守有关证券监管法规,依法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行使相关股东权利,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上市公司人员、资产、业务、财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同时,江旅集团对维持上市公司独立性出具承诺如下:

  “1、关于人员独立

  (1)本公司承诺与国旅联合保持人员独立,国旅联合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领薪;国旅联合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兼职。

  (2)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完全独立于国旅联合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

  2、关于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国旅联合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且资产全部处于国旅联合的控制之下,并为国旅联合独立拥有和运营。

  (2)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国旅联合的资金、资产;不以国旅联合的资产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

  3、保证国旅联合的财务独立

  (1)保证国旅联合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国旅联合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3)保证国旅联合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保证国旅联合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干预国旅联合的资金使用。

  4、保证国旅联合机构独立

  (1)保证国旅联合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并能独立自主地运作。

  (2)保证国旅联合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分开。

  (3)保证国旅联合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各职能部门独立运作,不存在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

  5、保证国旅联合业务独立

  (1)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独立于国旅联合的业务。

  (2)保证本公司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干涉国旅联合的业务活动,本公司不超越董事会、股东大会,直接或间接干预国旅联合的决策和经营。

  (3)保证本公司企业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与国旅联合相竞争的业务;保证尽量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国旅联合的关联交易;若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依法签订协议,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履行程序。

  (4)保证国旅联合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本承诺函在本公司作为国旅联合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向国旅联合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二、同业竞争情况

  (一)同业竞争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

  (二)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避免在未来的业务中与国旅联合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江旅集团出具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国旅联合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均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国旅联合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国旅联合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将来均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国旅联合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国旅联合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业务经营范围,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国旅联合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国旅联合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与国旅联合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国旅联合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将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国旅联合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本公司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本承诺函一经本公司签署,上述承诺即对本公司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且上述承诺均为持续有效的和不可撤销的。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向国旅联合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三、关联交易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于2019年03月与2019年07月向国旅联合提供借款共计17,800.00万元,用于国旅联合的业务发展及现金流安排,前述关联交易已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前述关联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交易的情形。

  (二)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江旅集团为规范和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承诺如下:

  “1、本公司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国旅联合股份期间,将尽可能避免或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国旅联合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与国旅联合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国旅联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可能与国旅联合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2、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国旅联合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与国旅联合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定价将严格遵守市场定价的原则,没有市场价格的,将由双方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平等协商确定交易价格。

  本公司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本承诺函一经本公司签署,上述承诺即对本公司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且上述承诺均为持续有效的和不可撤销的。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向国旅联合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七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重大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如下: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于2019年3月与 2019 年 7月共向国旅联合提供17,800.00万元借款用于支持国旅联合的业务发展及现金流安排,前述关联交易已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前述关联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交易的情形。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行为。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国旅联合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完毕之日前6个月内,除国旅联合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国旅联合股票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6个月买卖国旅联合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江旅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证登的查询结果,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江旅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国旅联合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江旅集团2016-2018年度财务报告业已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9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具体财务数据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

  ■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西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周付德

  签署日期:2020年1月2日

  

  第十一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策文件;

  4、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的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关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

  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8、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9、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的承诺函;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相关交易的说明;

  11、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2、信息披露义务人2016-2018年度审计报告及2019半年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国旅联合办公地点,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西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付德

  签署日期:2019年1月2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西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周付德

  签署日期: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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