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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0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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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18元/股(按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5.54元/股(按2019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06,072.0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7,791.11万元。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12月3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9)第110ZC0292号)。经审验,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公司已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118,254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43.98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60,720,810.92元。公司募集资金总额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82,809,737.4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77,911,073.48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24,118,254.00元,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953,792,819.48元。

  九、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8,280.97万元(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包括:

  ■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97,791.11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0,570户。

  十二、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286.2922万股,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11.87%。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827.6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4312718%,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825.7430万股,放弃认购数量1.8570万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297.9332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297.9332万股,放弃认购数量0万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8570万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信息情况

  本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公司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6月30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1-6月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致同审字(2019)第110ZA910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6月30日。致同对公司2019年9月30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7-9月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2019年1-9月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致同审字(2019)第110ZA9337号”审阅报告,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不再另行披露2019年三季度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19年业绩预测

  2019年度,本公司经营情况正常。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本公司预计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约为42,319.33万元左右,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0,607.89万元左右,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9,840.67万元左右,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注:2019年度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主要原因为随着市场变化,公司产品销售价格略有下降;同时,2018年7月,房山新厂区正式投产,生产车间及设备折旧等成本有所增加,从而推动主营业务成本随之增加;此外,公司积极引入研发人员、新增研发项目,使得研发费用增幅较大。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亦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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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为“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宏、于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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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首创证券认为,八亿时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符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首创证券同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刘宏先生,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总监,工学硕士,保荐代表人。作为保荐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曾组织完成的证券发行项目包括:新疆天康畜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002100)2006年首发、2008年向独立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002003)2008年增发、2010年配股;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002374)2010年首发、2012年非公开发行;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002671)2012年首发、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2015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654)2017年首发。

  于莉女士,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总经理,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2005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先后主持和参与了富临精工(证券代码:300432)、永高股份(证券代码:002641)、湘潭电化(证券代码:002125)、大同煤业(证券代码:601001)等公司的改制辅导、发行、上市推荐、持续督导工作,具有较丰富的金融证券理论知识及投资银行业务操作经验。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雷先生、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各股东已作出有关股份锁定、减持价格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赵雷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在本人被认定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及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其他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服务新首钢、上海檀英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在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企业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其他持有5%股份的股东刘彦兰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葛思恩、储士红、于海龙、张霞红、薛秀媛、钟恒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通过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前述第1至2项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田会强、董焕章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发行人的监事,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储士红、田会强、于海龙、陈卯先、邢文丽、高立龙、刘俊、王杰、郭云鹏、王俊军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届满后的四年内,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上市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七)其他持有0.5%以上、5%以下股份的机构股东红星美凯龙、丝路云和、上海乾刚、杭州沨行、飞凯材料、宁波光华、北京金秋林、北京五彩石承诺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八)其他持有0.5%以上、5%以下股份的股东佟士凌、董文永、郭春华、廖俊、林杰、李根林、赖灿伟、姜天孟、陈海光承诺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九)除已出具承诺函的股东,其他股东限售安排

  除已出具承诺函的股东需按照承诺情况履行股份锁定义务外,公司其他股东需根据《公司法》第141条规定,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

  二、本次发行前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雷承诺

  1、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本人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1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等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本人的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4、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根据本承诺函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定减持数量、减持价格和减持方式,严格执行减持程序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5、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其他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服务新首钢承诺

  1、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如拟减持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50%,若在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数量应不超过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所持发行人股份经相应调整后数量的50%。

  2、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如拟减持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本企业的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4、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定减持数量、减持价格和减持方式,执行减持程序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刘彦兰、上海檀英承诺

  1、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如拟减持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80%,若在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数量应不超过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所持发行人股份经相应调整后数量的80%。

  2、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如拟减持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本人/本企业的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4、本人/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定减持数量、减持价格和减持方式,执行减持程序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的稳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预案的触发条件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根据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的股价稳定预案按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处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二)公司承诺

  若被触发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回购股票,公司应按照公司的股价稳定预案回购公司股票。如果公司未能履行前述回购义务,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雷承诺

  若被触发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本人将按照公司的股价稳定预案无条件增持公司股票;如本人未能履行增持义务,则本人应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公司董事(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董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被触发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本人应按照公司的股价稳定预案无条件增持公司股票;如本人未能履行增持义务,则本人应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本人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履行增持义务,则应由公司控股股东或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更换董事职务,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直至本人履行增持义务。

  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公司董事将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股票上市后如有新聘任董事(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董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遵守本预案并接受相关约束和承诺。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人/本公司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三十日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本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对于公司控股股东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本公司将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三十日内依法购回。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若违反前述承诺,且公司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雷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三十日内依法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购回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同时,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若违反前述承诺,且公司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从投资者手中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回购及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

  (一)公司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雷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因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权监管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或有权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因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权监管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或有权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出如下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对发行人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本公司拟通过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提高发行人盈利能力和水平、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来提升发行人整体实力,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本公司承诺采取以下措施: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本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本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规范、有效的使用。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发行人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本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提高本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

  本公司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扩大品牌影响力,提高本公司整体盈利水平。本公司将积极推行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提升发行人利润水平。此外,本公司将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通过完善员工薪酬考核和激励机制,增强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为本公司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4、强化投资者回报体制

  本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本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发行人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本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发行人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供发行人的未来回报能力。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雷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推进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并作出以下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三)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赵雷、葛思恩、储士红、于海龙、姜墨林、张霞红、薛秀媛、钟恒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推进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并作出以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承诺如下:

  (一)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1、基本原则

  (1)利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长远利益,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总额,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当公司股票低于每股净资产,或者市盈率、市净率任一指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达到一定比例时,公司可通过回购股份的方式实现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5、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6、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二)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上市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九、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承诺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在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则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若因本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自有资金,从而为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雷承诺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在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则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若因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本人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本人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发行人股票,从而为本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其他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服务新首钢、上海檀英承诺

  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企业违反或未能履行在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则本企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若因本企业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本企业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发行人股票,从而为本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股份在本企业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同时,上海乾刚(与上海檀英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上海盛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也作出了上述承诺。

  (四)其他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刘彦兰承诺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在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则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若因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本人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发行人股票,从而为本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五)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违反或未能履行在公司上市前个人作出的承诺以及在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其他公开承诺事项,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之日起30日内,或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30日内,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自愿将各自在公司上市当年全年从公司所领取的全部薪酬和/或津贴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

  十、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就关于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保荐人首创证券、发行人律师君合、申报会计师致同、发行人评估师华亚正信均就关于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出具承诺:

  本公司/本所为发行人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公司将/本所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公司/本所未履行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有权主体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本公司/本所采取相应措施。

  十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雷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包括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下同)以外的下属企业,目前没有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所经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若发行人上市,本人将采取有效措施,并促使受本人控制的任何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会:

  (1)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发行人所经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或于该等业务中持有权益或利益;

  (2)以任何形式支持发行人以外的他人从事与发行人目前或今后所经营业务构成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在发行人上市后,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下属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发行人对该等商业机会拥有优先权利。

  4、本人作为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身份从事或通过本人控制的下属企业,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发行人利益的业务或活动。

  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十二、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和不占用资产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雷已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与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以及《关于不占用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的承诺函》,做出如下承诺和保证:

  “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促使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如与发行人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促使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占用或使用发行人的资产,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行为。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发行人或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三、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履行情况的承诺

  就公司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函,具体如下:

  “如果发行人被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被追偿本次发行及上市之前未足额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下统称“五险一金”),或因本次发行及上市之前的“五险一金”缴纳问题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处罚,本人将承担应补缴或被追偿的金额、承担滞纳金和罚款等相关费用,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四、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了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责任主体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目的出具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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