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01月0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1727 证券简称:上海电气 编号:临2019-112
可转债代码:113008 可转债简称:电气转债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390号)核准,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气”、“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416,088,765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发行价格为7.2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995.65元,减除发行承销费用14,999,999.98元(含税)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84,999,995.67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扣除发行承销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已于2017年10月19日汇入上市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外滩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内(账号 1001262129040525666)。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7)第968号《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海电气于2017年11月15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外滩支行以及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于上海就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001262129040525666)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相关内容详见2017年11月16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80)。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五届二十次会议、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将募集资金中的7.26亿元用于上海电气南通中央研究院项目。2019年12月31日,公司及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上海电气(南通)科创中心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外滩支行、国泰君安签订了《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上海电气(南通)科创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外滩支行(以下简称“丙方”)、国泰君安(以下简称“丁方”)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01262129040538030,截至2019年12月26日,专户余额为726,000,000.00元。该专户资金仅用于乙方“上海电气南通中央研究院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丁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乙双方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对账单,并抄送丁方(将对账单邮件发送或寄送至丁方联系人处,下同)。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后续增资资金到达专户,以及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工作人员。丁方更换工作人员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乙双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更换工作人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乙双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双方可以自行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印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