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咨询”)与刘长杰签署了《刘长杰与江苏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一)》”),建华咨询以人民币106,299,450元的价格(即每股4.5元)受让刘长杰持有的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泉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23,622,100股,约占龙泉股份总股本的5.00%;同日,刘长杰与其配偶王维华签署了《刘长杰与王维华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二)》”),王维华以人民币226,623,150元的价格(即每股4.5元)受让刘长杰持有的龙泉股份无限售流通股股份50,360,700股,约占龙泉股份总股本的10.66%。
2019年12月30日,刘长杰及其配偶王维华与建华咨询签署了《刘长杰、王维华与江苏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将合计持有的龙泉股份股票73,895,039股(其中刘长杰持有龙泉股份23,534,339股,王维华持有龙泉股份50,360,700股,合计73,895,039股,约占龙泉股份现有总股本的15.64%)的表决权委托给建华咨询行使。刘长杰及其配偶王维华将与建华咨询保持一致行动。
公司就上述事项于2019年12月31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公司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19-090)等公告文件。
2019年12月31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江苏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咨询”)及股东刘长杰先生的通知,为继续增强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刘长杰及其配偶王维华与建华咨询签署了《〈刘长杰、王维华与江苏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1(委托方):刘长杰
甲方2(委托方):王维华
乙方(受托方):江苏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第1条 表决权委托期限的补充约定
甲乙双方确认:在《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项下,甲方1、甲方2对乙方的表决权委托自《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撤销或变更。
第2条 其他
就本次股份转让方完成后的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的其他事宜和内容,甲乙双方将继续按照《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履行。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