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0-001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八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9年12月20日以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12月30日以电话会议和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会议由王磊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与会董事以9票同意,无反对票和弃权票,审议通过了《关于解决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现存问题的提案》。(有关详细内容请见本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关于收到股东〈关于解决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现存问题的提案〉的公告》。)
董事会从公司当前面临的问题和企业长远发展出发,认真审议了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大连和升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京粮和升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述提案。
本提案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消除公司退市风险为计,抓住问题的关键环节促落实,规范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改善管理结构,多方合力推进解决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债务和诉讼等问题。董事会充分认可股东为解决公司现存问题的思路和行动计划,同意本提案,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与前述股东一起研究、细化方案及执行。
公司董事会对鼎晖投资、大连和升集团有限公司、富立澜沧江基金和湖北省融资担保集团为解决公司困境做出的努力和支持深表感谢。将与各方协作,成立工作组,合力消除公司退市风险,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二)与会董事以9票同意,无反对票和弃权票,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董事会原则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其2019年度审计报酬:国内企业财务报告审计报酬人民币78万元,国外企业财务报告审计报酬人民币85万元;内控审计报酬为人民币38万元。另外,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本公司审计工作原因发生的差旅费由本公司承担。服务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并在双方履约完毕后终止。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介:由中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先生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是中国建立最早和最有影响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2010年12月改制成为国内第一家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经营范围包括:审查企业会计表报,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帐;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信息系统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本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有关股东大会召开事宜另行确定。
三、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2日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0-002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股东《关于解决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现存问题的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大洲”)董事会于2019年12月20日收到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大连和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升集团”)、北京京粮和升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京粮和升”)的《关于解决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现存问题的提案》,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批准此提案。
截至2019年12月20日,尚衡冠通投持有本公司股份89,481,62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99%。尚衡冠通实际控制人为陈阳友,其通过尚衡冠通、本人及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91,191,45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20%。
截至2019年12月20日,大连和升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66,278,386股,北京京粮和升持有本公司股份23,203,244股,大连和升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京粮和升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89,481,63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99%。
上述股东为单独或通过一致行动合并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10%以上的股东,符合向本公司董事会提出提案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提案。现将提案的全文内容公告如下:
“自2017年以来,受市场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公司大股东违规对外出具担保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等因素影响,新大洲相继出现被年审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海南证监局立案调查,涉及债务违约导致多起诉讼且金额较大,公司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本年度上述相关事项无法得到解决,公司股票将面临退市风险。
自2019年4月以来,由公司大股东尚衡冠通的主要出资人鼎晖投资牵头,公司和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与各方股东、债权人、监管及中介机构进行了反复沟通,积极寻求解决方案。从2019年上半年起,鼎晖投资开始积极与大连和升集团商谈消除上市公司退市风险的整体解决方案。
日前,公司已经收到海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工作已经调查完毕。同时,在鼎晖投资的推动下,包括尚衡冠通、大连和升集团、湖北省联投集团、富立澜沧江基金等在内的各方股东和投资人明确合力推进重组基金方案。下一步,各方将成立共同工作组,继续细化产业基金落地方案。各方股东,且将协调合作伙伴参与到上述基金,共同出资,以资产加现金的方式解决可能造成上市公司退市风险的核心问题。同时,各方将合力推动公司治理结构及管理结构的优化,持续发展以牛肉产业为核心的食品业务,并为公司的中长期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为了提高效率,各方同意由大连和升侧重于解决上市公司亟待解决的问题,消除上市公司退市风险。
我们作为新大洲股东认为,由于目前公司股权相对分散,公司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状态,且受立案调查、资金短缺等一系列因素影响,公司在过去一段时间内虽然保持了人员的相对稳定,但是在管理理念和经营目标上却无法形成统一,无法有效地开展工作。作为新大洲的股东,我们认为值此紧要关头,我们有必要向董事会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步骤,并请董事会审阅批准,明确公司和管理层近期的工作方向、重点和目标,统一管理层思想,迅速且有效的开展工作。
(一)公司董事会
按照《公司法》及相应法律法规规定,于近期调整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按照有提名权股东相应股权比例进行调整改选,由大连和升集团提名两名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改选两名董事。
(二)管理结构优化
1. 我们作为股东提议对公司管理结构进行优化,从有利于经营结果实现的角度,适度调整公司组织架构。具体方案近期会报送董事会批准。
2. 拟由大连和升集团推荐具备业务运营经验的副总,专职处理上市公司涉及退市的相关问题,并推荐财务总监,按章程规定由公司考察聘用,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公司管理结构和流程。
3. 我们作为股东,提议由我们牵头并联合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2020年的经营预算以及业绩目标进行细化,并明确主要岗位责、权、利的要求。同时,建立严格的月度运营分析制度以及预算跟踪考核机制,并明确以绩效为唯一导向的奖惩制度。具体方案近期会报送董事会批准。
(三)退市问题和审计工作
由于公司面临的风险较多较复杂,本年度已近年尾,作为股东我们提议由管理层、鼎晖投资、大连和升方面成立共同工作小组,由董事会授权专职处理涉及退市风险,上市公司债务、原大股东占款、违规担保、诉讼等问题,有效盘活、处置上市公司资产等问题。该小组成员由和升推荐的专职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鼎晖投资推荐一名成员组成,并与公司财务等相关部门以及大连和升形成工作组,迅速与审计师和其他中介机构,梳理上市公司问题,形成解决方案,制定相应时间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审批签署实施相关协议,该小组工作直接向董事会汇报审批,确保在本年度前完成审计师的相应要求。
公司目前面临问题较多,本提案有助于公司开展相应工作,消除上市公司退市风险,同时公司各股东和投资人之间也一致同意秉承合作心态来为上市公司创造更好的发展条件,持续发展以牛肉为核心的食品业务,为公司中长期良好发展也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本提案也有利于所有股东权益的维护。为此,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批准此提案。
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提案不涉及对外担保等需要股东会审批事项,仅是为消除上市公司退市风险,规范优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为上市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奠定基础的一份建议性提案,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二、董事会说明
董事会从公司当前面临的问题和企业长远发展出发,认真审议了股东尚衡冠通、大连和升集团和北京京粮和升上述提案。
本提案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消除公司退市风险为计,抓住问题的关键环节促落实,规范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改善管理结构,多方合力推进解决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债务和诉讼等问题。董事会充分认可股东为解决公司现存问题的思路和行动计划,同意本提案,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与前述股东一起研究、细化方案及执行。
公司董事会对鼎晖投资、大连和升集团有限公司、富立澜沧江基金和湖北省融资担保集团为解决公司困境做出的努力和支持深表感谢。将与各方协作,成立工作组,合力消除公司退市风险,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进展情况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2日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0-003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点提示:
1、本协议仅为各方商谈的框架性内容,不构成实质性合作承诺,所有具体内容的实施须在各方另行签署相关具体协议后方能具体进行,由于后续具体内容需签署各方进一步论证和沟通协商,后续具体协议是否能签署、是否能具体实施均存在不确定性。
2、本协议的签署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将有助于公司解决企业存在的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进行资产结构调整和优化。公司将督促各方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情况概述
2019年12月31日,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大洲”)与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升”)、天津鼎晖天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晖天宁”)、天津鼎晖天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框架协议》。
本协议为框架性内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在具体事宜明确后,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1、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7年7月18日
法定代表人:王文峰
注册资本:8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47号光大大厦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611372314
与本公司的关系:截至协议签署日,该公司与其一致行动人北京京粮和升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10.99%。
该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天津鼎晖天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2015年6月10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Hsu William Shang Wi
注册资本:35001万元人民币
企业地址: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482号创智大厦203室-304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40943419P
与本公司的关系: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为本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
该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天津鼎晖天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2015年6月10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Hsu William Shang Wi
注册资本:30001万元人民币
企业地址: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482号创智大厦203室-303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4094346XT
与本公司的关系: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为本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
该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上市公司”;
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天津鼎晖天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鼎晖天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丙方”。
甲方、乙方及丙方,单称“一方”,合称“各方”;甲方及其相关全资子公司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恒阳”)、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恒阳”)合称“转让方”,乙方与丙方或其指定主体牵头组建的并购基金以下简称“受让方”;转让方与受让方合称“双方”。
鉴于:
(A)甲方系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571,股票简称:*ST大洲。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为上市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
(B)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京粮和升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分别累计取得上市公司66,278,386股和23,203,24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99%,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
(C)丙方或其指定主体拟联合湖北省中经贸易有限公司、乙方或其指定主体及其他投资人组建一支并购基金(以下简称“并购基金”)作为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的战略投资人,以便尽快解决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
(D)就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所形成的上市公司应收账款以及上市公司对其他有关主体所形成的应收账款事项,各方同意,尽快与有关方达成将前述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受让方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并予以落实(以下合称“本次交易”)。
为此,各方达成框架协议如下:
(一)目标债权
1、各方确认,转让方拟向受让方出售的债权范围为:(i) 截至2019年11月30日,转让方对恒阳牛业及其他非关联主体所形成的应收账款余额;(ii) 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正式交易文件签署之日期间,转让方对恒阳牛业及其他非关联主体累计的应收账款余额;(iii) 以及因形成前述应收账款有关方签署的法律文件中约定的转让方应享有的其他权益、权利和利益(合称“目标债权”)。截至2019年11月30日,相应债权具体范围为:
(1)就恒阳牛业与甲方全资子公司宁波恒阳的关联交易导致甲方被恒阳牛业经营性资金占用所形成的应收账款余额;
(2)就恒阳牛业与甲方全资子公司上海恒阳的关联交易导致甲方被恒阳牛业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所形成的应收账款余额;
(3)就甲方与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借贷事项,甲方被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所形成的应收账款余额;
(4)甲方对其他非关联主体形成的应收账款余额,包括对浙江舟山普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形成的应收账款余额和对上海朴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形成的应收账款余额。
上述转让方对恒阳牛业及其他非关联主体形成的应收账款余额的具体数额以最终签署的正式交易文件约定为准。
2、各方确认上述债权出售的必要条件是,转让方持有的本协议上述所述的目标债权是真实和合法的,不存在任何使得债权无效、非法的情形。
(二)解决方案
1、转让方拟同意将目标债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拟同意受让该等目标债权,目标债权的转让及具体内容和金额以最终双方签署的正式交易文件约定为准。为免疑义,本协议的签署并不意味转让方和受让方就目标债权的转让必然会达成交易并签署正式交易文件。
2、转让方拟与恒阳牛业及其关联方通过资产转让,债务转让等形式,追回部分相应债权。
3、各方承诺并保证,将全力有效地推动并落实本次交易,并力争在2020年3月31日前完成本次交易的交割手续。
(三)工作安排
1、为尽快推进和落实本次交易,转让方负责办理或协调的后续工作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进一步梳理拟处置的目标债权余额;
(2)积极与受让方协商并确定目标债权处置的具体解决方案;
(3)聘请中介服务机构对本次交易提供咨询服务并对本次交易中涉及的有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及尽职调查;
(4)积极与监管机构沟通目标债权处置的具体解决方案;
(5)依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将本次交易提交上市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
(6)签署本次交易的全套交易文件;
(7)负责办理目标债权的交割手续。
2、为尽快推进和落实本次交易,受让方负责办理或协调的后续工作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积极与转让方协商并确定目标债权处置的具体解决方案;
(2)对目标债权的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3)积极筹措购买目标债权的资金或准备并确定置换目标债权的资产;
(4)积极配合甲方聘请的中介服务机构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及尽职调查;
(5)积极配合甲方与监管机构就目标债权处置事项进行沟通;
(6)签署本次交易的全套交易文件;
(7)履行受让方内部权力机构的审批流程;
(8)负责办理受让方应履行的本次交易的交割手续。
3、为了保证各方的利益并快速有效地推动各方合作,受让方有权对目标债权进行全面尽职调查,转让方有权对本次交易中可能涉及的用以置换目标债权的资产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各方应或促使相关方或人士全力配合对方的尽职调查工作,并保证相关方或人士所提供的各种形式的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保密条款
各方应对本协议内容以及本协议各签署方的身份严格保密,除非各方同意进行相关信息披露,或者任何一方根据强制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有义务进行披露。同时,各方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否则,应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其他未定事宜各方协商解决。
(六)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须由中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法律解释。
2、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解决,仲裁地点在北京,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七)其他
1、本协议中未涉及的其他关键性条款,各方后续将以协商一致方式在后续正式交易文件中予以明确;本次交易最终条款以有关方后续签署的正式交易文件为准,正式交易文件签订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2、除非以书面文件作出并经各方签署,本协议不得被修订、补充或更改。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各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方式共同终止本协议。
4、本协议自各方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六份,各执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协议仅为各方商谈的框架性内容,不构成实质性合作承诺,所有具体内容的实施须在各方另行签署相关具体协议后方能具体进行,由于后续具体内容需签署各方进一步论证和沟通协商,后续具体协议是否能签署、是否能具体实施均存在不确定性。
2、本协议的签署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将有助于公司解决企业存在的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进行资产结构调整和优化。公司将督促各方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鼎晖天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鼎晖天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框架协议》。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2日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0-004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催告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2019年12月30日签发的《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强催[2019]1000001号),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文件的内容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通[2019]1000079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文件:
限你(单位)于2020年1月8日前缴纳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肆仟捌佰叁拾伍万陆仟贰佰肆拾伍元壹角(¥48356245.10元)及其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和申辩的权利。”
二、公司的欠税情况
本公司欠税情况详见2019年5月9日、2019年6月13日、2019年8月21日、2019年11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66、临2019-087)、《关于公司收到〈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107)、《关于公司收到〈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128)。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欠缴2017年度所得税48,317,456.17元(不含滞纳金)。
三、本公司交纳欠税计划
本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提交了《交纳欠税计划》,公司正积极推进股东层面重组和其引进新的战略投资人,同时也将进行多渠道、多方式融资,包括:处置、剥离部分产业的股权、资产,追收公司外部欠款等,收回款项将优先用于交纳欠缴税款,确保在2020年6月底前缴清欠税。
上述交纳欠税计划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纳税评级和信用评级将受到重大负面影响,如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公司资产存在拍卖可能,持续经营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2020年度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