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4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12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288    证券简称:鸿泉物联 公告编号:临2019-009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在保证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同意公司(包括下属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有效期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同时授权董事长签署有关法律文件或就相关事项进行决策,并同意具体投资活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本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使用自有暂时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1、投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增加公司收益。

  2、资金来源及投资额度

  本次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为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在上述额度和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

  投资的品种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低风险理财产品。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理财产品进行严格评估,选择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好,投资回报相对较好的理财产品。

  4、决议有效期

  决议有效期为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5、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签署有关法律文件或就相关事项进行决策,具体投资活动由公司财务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6、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拟购买理财产品的受托方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 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1)由于受市场波动的影响,理财产品存在一定的利率风险;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由于国家宏观政策和市场相关政策的变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预期收益或者理财本金安全,因此投资存在政策风险;

  (4)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风险。

  2、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的措施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投资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部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定期对所有理财产品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三、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1、公司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运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2、通过进行适度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型投资产品投资,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充分保障股东利益。

  四、 审议程序

  1、董事会意见:2019年12月30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包括下属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有效期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同时授权董事长签署有关法律文件或就相关事项进行决策,并同意具体投资活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2、监事会意见:2019年12月30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包括下属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有效期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经济效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目前财务状况良好,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利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在合法合规范围内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授权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上述额度和授权期限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五、上网公告附件

  1、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31日

  

  券代码:688288 证券简称:鸿泉物联 公告编号:临2019-010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9年12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丽莎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情况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经济效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同意公司(包括下属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有效期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年12月31日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日常工作,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信息披露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开。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计划;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计划;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公司筹划重大对外收购或出售资产、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方案、发行证券、回购股份、募投项目变更等重大事项;

  (十九)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及编制情况;

  (二十)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发生如下事项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收购,包括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以及要约收购等;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

  (四)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五)披露定期报告;

  (六)其他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事项。

  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合并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并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参与本次 重大事项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相关人员;

  (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五)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等有关人员;

  (六)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

  (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前述第(一)项至第(八)项中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见本制度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以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查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外界以任何 方式泄露、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得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他人谋利或从事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相关行 为。

  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管需要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的书面同意,方可对外传送。

  第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并要求其提供知晓公司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名单。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 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披露。

  第二十条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的内幕信息的,公司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一条 由于意外原因导致内幕信息泄漏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 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酌情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及进行其他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行为的, 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监局。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责任人给予处罚,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移交国家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有权机关的处罚决定不影响公司董事会依本制度对其采取 的处罚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 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之修订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档案)

  编号:2019-001

  ■

  公司简称:鸿泉物联                                              公司代码:688288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2.知情人身份包括:董监高、董监高直系亲属、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直系亲属、中介机构、中介机构项目经办人、中介机构项目经办人直系亲属、交易对手方、交易对手方董监高、交易对手方董监高直系亲属、其他股东等。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需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编号:2019-001

  ■

  公司简称:鸿泉物联                                              公司代码:688288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 二章所规定的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制度。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下属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及其下属事业部(部门)、下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其它的重要交易。

  (四)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前款所述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在关

  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

  移的事项。

  (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基建技改项目的立项、变更等。

  (七)业绩预告和业绩预告的修正。

  (八)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九)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

  (十)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十一)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十二)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十三)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的: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

  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 法责令关闭;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及出现其他无法履

  行职责的情况。

  (十四)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

  化;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 融资方案;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变

  更;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发生前条所列重要事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有);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标准

  第七条 重大交易事项(对外提供担保除外)的报告标准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在计算交易金额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八条 关联交易事项

  (一)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九条 诉讼或仲裁、对外担保、行政处罚、对外捐赠及生产事故等事项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报告。

  第十条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也应当报告。

  第十一条 股份减持

  (一)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应当在卖出股份的18个交易日前向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仍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减持的其他规定并履行减持股份的报告义务。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须在该事实发生之日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

  (三) 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重大交易事项虽未达到第七条规定的标准,但报告人根据判断可

  能会对公司和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报告。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第一时间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公司各下属部门、下属子公司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或拟发生第一时间向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书面报告;

  (二)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相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三)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须于第一时间将签字确认后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四)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 当本制度第五条所列事项触及下列时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进行书面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一)公司各下属部门或下属子公司拟将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拟就该重要事项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知道或应该知道该重要事项 时。

  第十七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已 披露重要事项的进展情况,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要事项与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书的,应第一时间报告意向书或协议书主要内容,或者已签署的意向书或协议书发生重大变更甚至被解除、终止的,应第一时间报告相关情况及原因;

  (三)重要事项涉及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要事项涉及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要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重要事项涉及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根据本制度、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全面履行公司内部信息报告职责,以保证公司及董事

  会秘书能够及时、准确、完整、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

  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各下属部门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网站、宣传性资料的内容不得涉及公司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内刊资料涉及未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的,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对外泄漏。如内刊、网站、宣传等资料刊登前无法确认其内容是否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应披露的信息,但在其他公共传媒

  披露的信息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该信息的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四条 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第一时间上报或报告失

  实的,公司将追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记录表,作为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考核的依据,其考核意见作为各下属部门、各下属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年度考评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本制度所称 “第一时间”是指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获悉拟报告重大信息的当天;本制度所称“大股东”,即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之修订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登记在公司董监高名下所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名词解释

  1.《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上证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5.公司: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6.《公司章程》:《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7.董监高: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8.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认定的其他人员

  9.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第四条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监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董监高可以通过上证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上证所其他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六条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特定股份指大股东以外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第七条公司董监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证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监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证所要求的其他时间。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证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公司董监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监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监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股份变动规则

  第十条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减持:

  (一)董监高任期届满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监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四)董监高因违反上证所业务规则,被上证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五)法律、法规、证监会和上证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一致行动人是指在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的投资者。

  第十二条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增减持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证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证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减持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减持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公司董监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减持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监高在上述可减持股份数量范围内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监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减持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减持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数量。

  公司董监高当年可减持但未减持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减持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增减持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董监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见附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监高,并提示相关风险,在未得到董事会秘书书面反馈意见前,公司董监高不得操作其买卖计划。董监高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报上证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增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买卖股份的 15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证所报告备案增减持计划,公司予以披露。增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增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增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增减持原因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个月,增持实施期限超过6个月的,应当说明理由。

  董监高增持股份的应当明确资金来源,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杠杆融资等。拟采用非自有资金实施增持的,应当披露相关融资安排。拟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实施增持的,应当披露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型、金额及存续期限等。

  第十八条在增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在增减持数量过半或增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及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证所报告增减持进展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证所报告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由公司予以披露。

  在增持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董监高应当根据股本变动,对增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证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增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增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增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证所报告具体增减持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董监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以下内容,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向上证所申报: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证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监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监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监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公司董监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证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监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董监高买卖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和上证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公司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报监管机构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监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证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之修订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

  董监高增/减持计划备案通知

  董事会秘书:

  本人由于(基于对公司前景信心/对公司价值认可/稳定资本市场/个人资金需求/其他,请注明:    )拟于 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公司增发新股时老股东配售/可转债转股/股权激励实施/分红送转 /其他,请注明:     )增/减持公司股票股,价格/价格区间 元,增/减持前持股   股,增/减持后持股   股。

  一、上年末至今历次增减持情况

  ■

  二、本次增减持计划

  ■

  董事/监事/高管:

  年  月  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