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12月3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杨浦区济宁路18号105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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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兼总裁王国祥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长吴通红、独立董事刘长奎、董事汪丽丽、董事沈步田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现场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俞秋静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现场会议;
3、 董事会秘书何茹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与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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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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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与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非累积投票议案。
2、以上提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关联股东为上海益民食品一厂(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为 298,386,000 股;实际控制人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表决股份为 55,978,874 股。
3、以上提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颐合中鸿(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一、孔牧荑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颐合中鸿(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北京颐合中鸿(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