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分别于2019年12月14日、2019年12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兴业矿业: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兴业矿业: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2月30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2019年12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30日上午0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76号兴业大厦主楼十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吉兴业董事长;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106人,代表股份1,002,243,6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5530%。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5名,代表股份990,227,8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899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1人,代表股份12,015,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540%。
3、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02人,代表股份131,118,65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136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19,102,85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8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1人,代表股份12,015,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540%。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公告中明列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用现场表决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出售子公司天通矿业51%股权的议案》
同意1,002,218,602股,占出席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1,093,6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9%;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出售子公司富生矿业100%股权的议案》
同意1,001,797,702股,占出席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5%;反对16,600股,占出席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42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9,300股),占出席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0,672,7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99%;反对1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弃权42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 审议通过《关于出售子公司巨源矿业100%股权的议案》
同意1,001,797,702股,占出席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5%;反对16,600股,占出席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42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9,300股),占出席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0,672,7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99%;反对1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弃权42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谢元勋、李琛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