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07 证券简称:ST天业 公告编号:临2019-112
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张翠案件的判决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2017年2月,公司为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业集团”)向张翠借款4,700万元提供担保,公司已在2018年4月28日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和5月10日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中,披露了本次违规担保事项。
因以上借款借贷纠纷事项,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17年9月11日出具《执行证书》,要求天业集团偿还借款4700万元及相关费用,公司、曾昭秦承担连带责任;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天业集团等履行《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鉴于公司对外担保须经公司权力机构决议,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必要的决议程序签署担保合同属于越权行为,为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2019年7月,公司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翠、天业集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2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如下:确认公司向张翠出具的《公司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不可撤销)》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不予执行《公证书》、《执行证书》中有关公司责任部分;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次诉讼案件的判决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目前,公司仍存在其他诉讼事项,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31日